针对咸阳市人大常委会表彰市府一事,笔者在拙文《人大表彰政府,还是人大监督政府?》着重指出,为了保证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掣肘平衡,人大应该与政府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关系,这就要求人大主要应该是监督而不是表彰政府。这一点实际上涉及到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囿于该文主要是探讨前一问题,而不是后者。固未及展开论述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该文,笔者不敢苟同吴敏先生《人大和政府就是上下级关系》一文所谓的人大与政府之间是“垂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这一论断。没想到此一“不逊之言”竟然惊动了吴敏先生,并且再度撰文《再谈人大和政府就是上下级关系》,这叫笔者实在有些不安!
不过,窃以为,作为共同关注中国政治制度设计及其政治发展走向的探求者来说,些许观点的不同实属正常。笔者浅陋不才,既然叨扰了吴敏先生,那就还是要对此作进一步的阐述,言未尽之意。也借此求教于吴敏先生及各路方家。
如果循着吴敏先生“人大和政府就是上下级关系”的这一论断,笔者尚有诸多不惑。在何种意义上说人大与政府就是领导关系?人大能否领导政府?人大领导政府有何弊端?难道发挥人大作用,就一定要强调这种领导关系?是否有可资借监之经验?此乃理论创新还是另有他指?
由“人大和政府是本体与派生体、母体与子体的关系”,或者说是“主从”关系即主仆关系,也可以说是主宰与服从的关系,就能推出它们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根据代议制民主原则,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的。在这里,选民是主人,当选代表是“仆人”,按照吴敏先生的逻辑,应该是主人领导“仆人”,即选民领导代表。易言之,人民可以“以领导自居”,领导人大代表,进而人民领导人大?同样地,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也可以“以领导自居”,领导村委会?
中国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为何不可以和三权分立制度“混为一谈”?中国的人大已经具有西方议会的宪政样式。并且,李鹏同志做人大委员长时,就率团出席世界议会大会。这就说明我们的人大已经属于议会范畴之一。议会的最主要功能是立法和监督。我们呼吁加强人大的监督也就是情理中事。尤其是现在整个的监督体系势弱的情形下,人大更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借鉴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这当然包括政治文明。尤其是经过了数代运用、丰富实践淘汰筛选的优良制度,更是应该为更广泛的人们所享用。千万不要再在此问题上走进意识形态的框框条条,其结果只能视三权分立为资产阶级的专有产品,甚至是洪水猛兽而不可用之。这样的共识我们早已达成:三权分立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制度的移植、“借种”开花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为了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正统性,我们宣传人大制度是议行合一制。严格来说,我们的人大制度并不是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意义上的议行合一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负责执行法律;代表机关的成员同时又是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其实,我们也有三权,只是和三权分立的“三权”结构和功能不一样。既然三权分立被世之公认为人类文明了不起的创造,何不借力用之?
难啊!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6月12日就已定调:我们是人大制度,我们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等。实际上,而我们现在的诸多做法其实都是在学习借鉴三权分立的优势。比如我们呼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不断深化行政改革等。再争论什么三权分立与人大制度孰优孰劣实在没有必要。
诚然,任何人都可以坐在书斋中大喊特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更科学”,也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越性。然而,出此言者却无法回避三权分立的历史选择、生动实践与普遍事实。就权力的本性需要制衡来说,我们必须谨记阿克顿勋爵的绝大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这一经典命题,以及孟德斯鸠的警诫: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中国人大制度能做到这一点吗?这就是笔者为什么疾呼需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功能,而不是表彰功能的重要原因之一。
议会政治发展史上,议会曾经“领导”政府?那又是如何领导的?是不是又要把议会的功能加上一条“领导”权?具体到人大,它能够领导政府吗?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的领导作用,它该如何有效领导?
人大与政府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那下级政府与上级人大呢?它们之间不就成了平行关系了?问题还在于,人大可以领导政府,上级政府可以领导下级政府,同一级政府不是有两个“婆婆”,这两个婆婆发生冲突,哪个“婆婆”说了算?
类似地,人大领导政府,党委领导政府,政府头上的这两个“婆婆”又怎么解决?人大是宪政结构的最高权威,中共是我们党政结构的最高权威,两个最高权威发生冲突,媳妇人大这回听哪个“婆婆”的好?
按照吴敏先生的思路,如果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受“现行政治体制的制约”,“明确规定人大和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上述这些问题恐怕不能不考虑吧?科学的宪政结构是通过相互牵制、制约、平衡、协调,以保持权力之间的清晰边界,而不是制造出些许“婆婆”,致其不断的吵吵闹闹。
改变人大“橡皮图章”的作用,是否一定要通过强调人大对政府的“领导”作用?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许我们应该重点探求人大的主要功能是什么?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什么?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人大,什么样的政府?基于中国政治生态的现实,合理的宪政结构应该是怎样组合?我们如何朝着这一方向不断迈进?或许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追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