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方式


比尔·盖茨的私有财产已达到四百多亿美元,真正的富可敌国,但社会是否因为他一个人占有这么多的财富而变得更穷呢?答案无疑是相反的,社会不仅没有变得更穷,相反而是变得更富。比尔·盖茨终其一生他个人和家庭所消费的财富恐怕不会超过其所拥有财富的百分之一。从实际意义来说,他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是作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在源源不断为社会进行再生产,他只不过是名义上拥有这些财富的,实际上他是帮社会创造并有效率地管理财富。正如美国另一位富豪所说的,他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把所拥有的工厂卖掉,换成现金以供消费,因此这些财富其实都不能算他的。而且,这些以私人名义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以较高的效率进行再生产的,如果把比尔·盖茨的财富收归公有或国有,其运转的效率肯定远不如其私有的状态。再说,比尔·盖茨的财富主要来源于创新,如果没有对私有财产有效保护所带来的激励,创新是很难产生的,那么这些财富将不会存在。
    举以上例子是为了试图向人们说明,在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和自由交易存在的基础上,私有财产和社会财富并不是对立的,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两者往往是统一的,也就是说,人们对财富的私人占有,并不会减少社会共同财富。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社会财富,那种试图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来增加社会财富的做法,所带来的结果往往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
    私有财产本身就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并非只有公有财产才是社会财富。个人在增加自己私有财产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财富。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这就是亚当·斯密所主张的: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促进了全社会的福利。我们相信,比尔·盖茨以经营自己私有财产的方式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要远大于他把私有财产奉献给国家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换一种说法,私有财产是公有财产乃至整个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不是相反。
    在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和自由交易存在的基础上,一个人是无法通过掠夺别人的私有财产和社会公有财富来增加自己的私人财产,他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创造财富来增加财富,也就是他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并按其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增加的社会财富。这生产要素包括他本人的劳动和其所拥有的资本土地等固有财富。也就是说,个人只能通过增加社会财富这唯一的办法来增加个人私有财产。 
    前一段时间,媒体在讨论是否应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有人认为,立法保护私有财产就会保护了一些非法所得的财产。这是逻辑极其混乱又祸害无穷的观点,就好比说立法保护人身自由就会保护了一些罪犯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不应该保护人身自由。我们承认,在财产保护制度不够有效情况,特别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许多私有财产是通过掠夺积累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原罪说。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只能说三点:第一,正因为如此,我们更要建立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以杜绝对私有和公有财产的掠夺侵犯行为;第二,对于通过掠夺而积累起来的私有和公有财产,如果能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是掠夺财产,那就应该让它恢复原来的所有状态,并惩罚掠夺者,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那还是要坚定地保护它。第三,对于已成为不可追究的历史的资本原始积累造成的现实财产分布,应采取承认和保护,我们不能因为不可追究的历史掠夺而进行新的一番没有特定对象的随意报复性掠夺,这样社会财富将永远没有安全可言。
    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因为如果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失效,那人们就将倾向于用掠夺来获取财富,而不是用劳动和自由交易来获取财富,最终的结果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动乱甚至崩溃。
    旁观我们的亚洲近邻印度尼西亚,在仇富心理的煽动下,集体随意侵犯别人(主要是华人)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不仅使社会陷入动荡,经济也一落千丈。还有南美洲的阿根廷,政府曾经一度破产。樊弓先生在《一个国家的破产》一文认为产权保护不力造成的资本外逃是阿根廷沦落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他谈到,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表的 “2002各国经济自由指数”,阿根廷在“产权保护”一项大大低于同等经济水平的国家,美国经济周刊《Barron》发表社论也指出:“阿根廷的贫困是目标和意志的贫乏,而不是财富的短缺。几十年来,他们不断地推选出领袖人物去剥夺财富的生产者,这些领袖用窃取的财富自肥并笼络追随者。当阿国人改变这个政治行为的时候,他们的烦恼会容易解决得多。” 这是最典型的反例。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从否定私营经济到默许私营经济,然后从默许到承认,从承认到现在有限度的鼓励,在私有财产保护上还是有较大的进步,这也是二十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还做的远远不够,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财产保护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按照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表的 “2002各国经济自由指数”,把各国的产权保护情况的好坏由低到高分成五级,中国仍为较差的第四级。我国目前资本外逃现象也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些是非法取得的财产,但也不乏大量的合法财产。
    建立一个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应该作为我们社会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那么,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破除以下关于私有财产和社会财富的不正确和有害的观念,正是这些观念曾经并还在阻碍我们全社会致富。
   1、认为可以通过剥夺私有财产来增加社会财富。
   2、认为个人占有私有财产就意味着社会共同财富的损失。
   3、认为个人之间互相侵犯私有财产无损于社会财富。
   4、认为私有财产是万恶之源。
   5、认为只有无私奉献才是对社会的贡献。
   6、认为只有公有或国家财产才是社会财富。
   7、认为一部分人贫穷是因为另一部分人富裕。
    其次,建立有效保护私有财产的整套法律制度。既然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制度,而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那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是必须的。另外,司法独立对于保护私有财产免遭国家权力滥用的侵犯是必须的。
    第三,土地的私有化是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基础。私有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不动产,而不动产是建在土地上的,私人如果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期限与不动产寿命不同的有限使用权,那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又是如何保障的。在不远的未来,中国将有很多的私人不动产建在使用权已到期的土地上,那就意味着未来的国家政府拥有随时剥夺这些私人不动产的权力。这样,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就受到了威胁。如果你把房子建在一块有50年使用权的土地上,假设你的房子寿命为60年,那么到了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时,你拆不拆房子呢?又假设房子寿命是40年,那么过了40年,你还有10年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候你会在其上再盖新房子,还是让土地闲置10年呢?土地的国有制是和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冲突的,近年来国内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就是一个例证。
    最后,民主和权力制衡的政治制度是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