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费收取的一点理解


   “一些地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聘请了相当多的保安,于是每家每户每月都要交纳‘治安费’——我不明白,倘若政府连治安都维护不了的话,老百姓还要纳税干什么?政府收取治安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引自郑建仁先生的一则评论。

 

笔者认为,在理解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该认识税与费的区别。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具体来说,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2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3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4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从理论上来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广大劳动者利益服务的,它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为劳动者造福的各项事业。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与此同时,国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还不断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既税收税收筹集的资金是由国家同一调配使用的,具有宏观性、整体性、重点性等特征,而多数微观甚至中观层面上的资金的使用来源则靠费的收取来实现。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从理论上来讲,专款专用收取的与当地普通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治安费是有其合理性的,缴费者通过付费换取了公共产品——稳定的治安,符合费的有偿性、灵活性、使用方向专一的特征。
   
但实际中如治安费这种虽有文件,但于法无据(至少本人认为是没有)的现象还是十分普遍,费的收取在理论上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由于征收的主体的利益趋向(这方面的理论可以参看新政治经济学相关文献),往往造成了实际过程的扭曲,因此本人认为政府经营者如果做到只收税,不收,或至少做到各项有法有据,将是善大莫焉。笔者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