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托
医托是老百姓中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一般特指那些通过介绍患者到医院或假医庸医处就诊、谋取一定利益的人,他们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介绍人。(引自2006年3月15日《检察日报》)
传统的医托一般都活动在正规医疗机构附近,将前去就医的求医者以各种手段骗至其他医院或者诊所,医托从中得利。越是知名医院,医托越猖獗。
一直以来,国家都十分关注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秩序的维护,各...
作者文章归档:李岑岩
什么是医托
医托是老百姓中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一般特指那些通过介绍患者到医院或假医庸医处就诊、谋取一定利益的人,他们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介绍人。(引自2006年3月15日《检察日报》)
传统的医托一般都活动在正规医疗机构附近,将前去就医的求医者以各种手段骗至其他医院或者诊所,医托从中得利。越是知名医院,医托越猖獗。
一直以来,国家都十分关注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秩序的维护,各...
胎儿写真照像为胎儿性别鉴定打开绿色通道?
李岑岩律师
今天《法制晚报》的记者就胎儿人体写真与胎儿性别鉴定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2005年的时候,许多医院开始开展胎儿超声三维和四维检查,中原地区尤甚,这种超声检查美其名曰“为胎儿照像”。这些医院打着为胎儿“排畸”的旗号,利用了准妈妈准爸爸的好奇心理,大赚检查费不说,还涉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现在,这种检查又有了新名词,叫“胎儿写...
朝阳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印象
李岑岩律师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作为患方,并不喜欢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隶属于各级医学会,医学会与各地卫生局合署办公,双方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卫生局又是各个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这样的关系势必会影响到医疗事故的公正鉴定。
在每一个鉴定中,医学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会聚一堂,其中大部分来自临床一线,这样的工作经历和身份使得专家们在鉴定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职业立场,这个立场便是天然的职业同情心, 不是倾向于患者,而是倾向于医方...
上午参加了一个座谈会,北师大几十名法律硕士研一的学生,组织到我所参观并座谈,他们想通过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并确定自己未来职业的定向。同时,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面对面的交谈,更多了解律师职业和律师的执业环境与前景。无疑,这对已经在本科毕业时面临过一次就业而二年后又要进行职业选择的他们是很有帮助的。
北师大法学院的副院长是我硕士民事诉讼法的老师刘荣军先生,也是我十分尊重的一位知名学者,缘于此,尽管我的嗓子因为急性喉炎发不出声音,但依旧很乐意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我对他们谈了三点:
一、面临择业,你依什么来选择未来的职业?
职业是一...
医疗鉴定故事多
文/李岑岩律师
问题的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时对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异议也未被法庭采纳;二审时,当事人再次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被拒绝,理由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我的疑问是一审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二审能提么?
这是武汉检察官风儿和我探讨的问题,本想在评论里回复风儿的,但又却得一言难尽,于是写在这里,算是共勉吧!:)
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98%涉及鉴定的问题,但鉴定的问题又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让人难懂的问题。别说是一般老百姓...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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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劣药品罪
涉药行为需小心
李岑岩律师
自昨日(2009年5月27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这个历时2年之久的司法解释终于面世并付诸实施,2009年5月2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还专门组织了两高的有关人员就此解释举行答记者会,于是,关于制售假药、劣药的大讨论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事关民生,岂能不引人注目?!
然而,纵观解释,却是有喜有忧。喜的是...
三鹿奶粉事件,是国人的一场食品安全的洗礼,引发了食品安全领域全社会的大讨论、大关注,也切实加强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位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关乎国计民生,但在过去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人们看到了法律的薄弱和消费者的无力,如果不是引发大面积的严重的食品灾害,也许消费者依旧继续受害,而受害者救济的途径依旧路漫漫而修远兮。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撕破了以往立法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羞涩面纱,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十倍赔偿额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正如有记者对本律师的提问,有下列一些消费者保护的亮点值得关注和欣喜。
问: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