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故事多
文/李岑岩律师
问题的提出:
当事人在一审时对鉴定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异议也未被法庭采纳;二审时,当事人再次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被拒绝,理由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我的疑问是一审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二审能提么?
这是武汉检察官风儿和我探讨的问题,本想在评论里回复风儿的,但又却得一言难尽,于是写在这里,算是共勉吧!:)
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98%涉及鉴定的问题,但鉴定的问题又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让人难懂的问题。别说是一般老百姓了,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常常是晕头转向的。
我国的医疗鉴定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主持进行,鉴定专家由医学会组织相应辖区内的临床一线专家组成。医疗过错鉴定由各司法鉴定机构主持进行,由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法医教授和司法鉴定专家组成。
我国在鉴定上实行的是二元鉴定体制,即一个案件,既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什么情况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怎样才能运用好这二种鉴定为当事人服务,是大有文章的。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二级鉴定终局制。医疗过错鉴定实行一次鉴定终局制。各地方高级法院会有自己更具体的规定。
在诉讼中,如果一个案件申请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则他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之内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再次医疗事故鉴定还有当事人不服的,则他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多长时间内申请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法庭掌握。
如果对医疗过错鉴定不服的,如果司法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的时限,应在“法官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则,过期不候!除此之外,对有缺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能申请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来解决问题,而不予以重新鉴定。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具备了《证据规定》第27条情形之一的,法官原则上是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其实连补充鉴定和重新质证及补充质证都非常困难。
所以,针对你所说的对鉴定提出异议的问题,我想他可能在一审中错过了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医疗过错重新鉴定的提起日期,那么,对于这种违反了程序性规定,又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错误,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27条情形之一的,一般而言,二审从效率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出发,是不会同意进行再次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附:《证据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