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文章】平等观的历史审视


 【理性文章】平等观的历史审视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要点】

1、权利常常被淹没在不平等的习惯之中;

2、平等的六种法相;

3、美国宪政史就是追求平等的历史;

4、具有中国特色的平等观是消极的、只追求结果的死循环;

5、法治意义上的平等观指的是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

 

“平等”的观念孕育于古代希腊、罗马,经由近代欧洲启蒙理想的催化,在一个处处遭遇权贵充满敌意的歧视和打压的世界里与他的另外俩个兄弟“自由”、“民主”一起在世界的各个角落艰难而倔强地成长着、丰富着、壮大着。但是,它在东方大地上却始终陷在追求结果的死循环之中,难以自拔。

1、权利常常被淹没在不平等的习惯之中

其实,平等是源于人类最古老的道义上的直觉的价值诉求。我们没有必要引经据典,我们可以直接在人性或每个人的心中找到它们的根据。对平等权利的信仰基于一种道义上的直觉。它不需要确认,实际上也无法通过观察来证实。事实上,千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日常观察似乎都是不利于这种道义上的直觉的,而日常观察比直觉更多地影响着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因此各种歧视在人们眼里就常常会显得很自然、很正常。也就是说,人们好像更习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社会生活。有一位女科学家,好象叫德鲁扬·萨根,不记得是哪个国家的,曾经说过:我们是灵长类,热衷于等级制度,在千百万年里习惯于让一个粗暴、乖戾的男人去做大多数决定。她还特别指出人类还是一个很年轻的物种,并且认为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出现的民主制度乃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发展。看来人们习惯于忍受不平等和不自由也有其人性上或生物学上的根源,不足为奇。奇的是那种道义上的直觉在人心中生生不息地传递。到17世纪和18世纪,发生在欧洲的民主革命和启蒙运动竟然越过两千年的时间承接上古希腊那个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然后飘洋过海来到美州新大陆,与自由的观念一道,促成了独立战争的爆发。到联邦宪法制定之时,平等的观念在美国已经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成熟。它在一个崭新的共和国中得到了非常鲜明的表达。两百多年来,它远非只在书本中显现自己,而是一直活跃在美国人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在18世纪40年代教派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史称大觉醒运动)中,在解放南方黑奴的斗争(南北战争)以及此后一个多世纪反种族隔离的斗争中,在几乎贯穿整个美国历史的反性别歧视的斗争中……人们都能生动地感觉到它的存在和巨大活力。不过,平等的观念并非总是用同一种面目出现,它似乎有着多种如佛教概念般的法相” (类型),这使得对平等的追求有时看起来似乎追求的是一种幻想

2、平等的六种法相

这些平等的类型,被《美国平等的历程》的作者J·R·波尔先生概括为六种:

1)政治平等。它意味着每一个选民拥有一张选票以及最终实现成年人的普选权。

2)法律面前的平等。它意味着第一,不论人的阶级、种族和地位在法庭享有相似的法律程序;第二,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同样的方式作用于每一个人;立法者也应受到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

3)宗教平等。它要求政府不偏不倚地对待不同的教派或教会,最终实现教徒与非教徒在个人心灵上的平等。

4)机会平等。它最初是为保障平等的经济、教育和社会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性手段,而后来则意味着通过政府的干预来促进上述权利的实现(这里,机会平等与美国人的另一种价值观念——自由相互冲突;自由被认为是对政府的约束)。

5)性别平等。也被称为“角色互换原则”,即妇女和男子能够担任可以互换的角色。

6)最后是所有事情都包含的受尊重的平等,即每个人假定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权利。还需记住的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六个类型很少会如此清晰地单独出现。它们总是重叠交叉,有时候相得益彰,有时候又互相冲突。

3、美国宪政史就是追求平等的历史

在美国内战之前,林肯总统曾经讲过:这是一个新型的国家,孕育于自由,致力于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自由与平等,人类这两大古老的价值诉求,成为美利坚合众国通过宪法直接对每个个体公民做出的两大承诺。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而平等则首先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没有任何形式的平等比法律面前的平等更具根本性,以至于美国的政治学和法学经常把它视为其它价值观的基石。宪法的制定并没有一蹴而就地实现了保障平等和自由的承诺(当时美国南部甚至还存在着奴隶制),但却为人们争取平等和自由预留了空间和储藏了动力。人们在此后两百年间的思想争执和政治论辩中总是毫无例外地会回到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

所以,在美国,人们常常讨论的问题是:政府的干预行为是否违宪?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宪法的制约(即使看上去它是在做好事时也一样),以保障个人自由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这正是宪政的要义所在。宪政民主确实为追求这一古老的人类理想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和持续的动力,打破了某种历史循环。从美国平等的历程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宪政史就是追求平等的历史。

正如有论者所说:如果说实现宪政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性趋势的话,那么美国的宪政实践则已经成为代表这个人类文明大趋势的样本之一。对于大量以宪政为发展诉求的国家来说,美国的宪政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完全正确但却可以参考的范式。

平等并不先验地存在于美国宪政史中,美国宪政史上任何点滴的进步,几乎都是追逐平等的历史。就美国宪政今日发展的状况而言,用波尔的话说,平等的六个类型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了,它们所展示出来的复杂性使我们很难对它们产生清楚的认识。支撑平等的六种类型的各种权利仍然植根于联邦宪法之中。而在联邦宪法中既蕴含着问题,也包含着可能的答案。

4、具有中国特色的平等观是消极的、只追求结果的死循环

具有中国特色的平等观,虽然也产生的比较早,大约在二千多年前已经具备雏形,但是多局限于物质层面。从孔夫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开始,中国人追求的是贫富均衡的理想社会。历代农民起义,均贫富往往是最重要的思想和最响亮的口号。唐朝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号称“冲天太保均平大将军”,北宋初年义军领袖王小波、南宋初期钟相、杨么皆提出“均贫富”的口号,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GCD打土豪,分田地和社会主义大锅饭,则把这一思想发展到了极致。事实证明:用政治的、革命的、杀富济贫的及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均贫富,用均贫富的方法来改造社会、实现社会平等,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凭借权力消灭私产,追求事实、结果的平等,伴随而来的必是更大的不平等。这种传统小农式的平等思想,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平均主义,是能力贡献较小者对能力贡献较大者的掠夺,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平等精神了不相干。同时,由于专制制度下政治上不可能等贵贱,大多数人的生活、生产必为少数人所支配,物质层面和收入领域的平等也不可能真正地或持久地实现。即使一些以等贵贱为号召带领人们打天下并且取得权力与地位后,他们又在制造着新的不平等,如太平天国的洪秀全、杨秀清等,再次回到死循环之中。

5、法治意义上的平等观指的是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

而源于法治意义上的平等观,指的是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即生存与发展起点的平等和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人人处在同一的起跑线上,沿着同一的跑道、遵循同一的规则开跑。最后成绩如何,则各凭才干天赋自由竞争,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先生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已有深入的阐述: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方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就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

平等有着深刻的自由主义理念。美国学者萨皮罗是这样概括的: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另一条基本原则。自由主义宣布所有人一律平等。当然,不应忘记,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有同样的能力、同样的道德理解力或同样的个人魅力。它的含义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有同等的权利,有权享受同等的公民自由。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一些人特权或强加给另一些人特殊的歧视;不论一项法律的目的是援助、保护或惩罚,它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自由主义向所有特权发起无休止的攻击,不管这些特权是基于出身、财富、种族、教义或性别。在自由主义看来,这些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

现代平等观还立足于人格的平等,即人作为权力和义务主体的资格的平等。公民社会崇尚和维护人格平等,平等的价值观,又成为现代社会道德、法律所捍卫的社会准则,是仁爱、人权、人道、自由、法治、诚信、宽容、科学、合作等公民意识和文明精神的出发点。真正的平等精神反对出身、性别、种族、地域、智力、学历、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权力地位等因素在决定个人价值方面的作用,反对官本位、权本位和任何形式任何意义上的特权。平等精神反对分配不公,但不反对分配不均,不赞成以强制方式消灭一切不平等,特别是不赞成物质方面均平富式的极端平均主义。

追求物质层面的、事实上的平等,只能让人人在权利和法律面前不平等;追求权利、机会平等,则难免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你会选择哪个?

 

2013412日星期五,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