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是不是法?算法优生学还是劣生学?


 将algorithm译为“算法”,是一件有趣而意味深长的事情。

 

 

什么是算法?汉语的字面意思是“计算的方法”。实际上,“算法”指计算机通过给定指令完成相应任务的有限操作步骤及应用程序,属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某种程序性范畴,由此算法毋宁翻译为“算程”“算序”。
Algorithm是什么意思?网上有人已经做过词源学考察,这个词来自阿拉伯语的音译。起初,这个词是波斯数学家花拉子密(Muḥammad ibn Mūsā al-Khwārizmī)的名字al-Khwārizmī。在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期间,花拉子密的数学著作被意大利人翻译成拉丁文,在欧洲影响很大。al-Khwarizmi被译为Algorismus,并且意大利人将花拉子密的算术也称为Algorismus。后来algorismus演变为algorism(阿拉伯数字系统,十进位计数法,算术),再后来被arithmetic(算术,计算)所代替。Algorithmalgorismus的异体字,本来已经不常用了,结果由于计算机科学兴起被翻出来,如今还有发扬光大之势。
总之,algorithm与“法”没有什么关系,意思是花拉子密、阿拉伯数字、算术。你想一想,算法算法……计算机能有什么法呢?计算机要守什么法呢?人规定数据计算和处理的程序,计算机只能照着执行。这难道不是计算机的“根本法”吗?
大家知道,迪昂-奎因原理认定两种语言、两种文化从根本上是不可翻译的。“法”的翻译也是非常复杂的。汉语非常模糊、多义,作为现代学术的表达选择,常常会造成很多混乱——当然,用它来做某些隐喻性、文学性的讨论,如哲学中的现象学,常常能收到不明所以的玄学奇效。在汉语中有各种法,如法律、办法、方法、想法,基本都是人造的东西。超越人的“法”,不再是法,而是道。
在西语中,law与之非常不同,最早是上帝授予人的,如摩西十诫。之后,“自然法”成为西方法哲学的重要思想观念,始终认为人间法与上帝令是紧密相连的。再后来,大约在文艺复兴前后,natural law(自然规律)的说法出现,大约暗含万事万物均遵循上帝之法的意思。按照中文的表达,或者可以说是道生法或道法为一的意思。
经过上面简单的爬疏,再来看“算法”一词:算法是不是法呢?这是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算法是人为法,还是自然规律呢?实际上,数学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一直是数学哲学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不管算法是什么,它能不能发挥某种法功能,又是不是已经在发挥某种法功能?大家知道,智能革命兴起,算法权力不断扩大,这样的问题不再是无中生有,而是成为今天法哲学研究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未来社会中,法会不会溶解于算法呢?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条件也表现为“如果……那么……”的程序性规范。如今法院在搞智能法院建设,许多纯粹程序性的法律事务,开始算法化,交给AI处理。我想,很快AI法官、AI律师应用会越来越广泛。毛海栋最近译的《法律3.0》,正是讨论法律算法化、技术化的问题。
此类问题,应该引起法律研究者的高度重视。技术时代,新科技对社会的侵蚀是全面的,法律也难免技术化的命运。
如果法律不断技术化,对社会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这也是STS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在知识-权力的纠缠中,法律始终是最重要的战场。我以为,算法与法律的融合,首先肯定会使得社会规制变得越来越严苛。鉴于ICT建构的天网恢恢,这一点很容易预料。其次,与之相应,法律变身为技术问题,会使得主权者的统治术变得非常隐秘,即常常以专业或技术的面貌出现。最后,算法社会的人必须学会镜头下的表演,因而日趋向精神分裂社会进化。当然,社会化就意味着表演,但如此规模和强度的表演生活,之前并没有出现。
无论如何,算法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是制度与技术相融合的领域。在我的理论体系中,它属于智能治理术。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我将聚焦于智能社会人的历史境遇,算法将是绕不开的关键点之一。

 

在我看来,以算法兴起为代表的新科技进化,将对人类的进化或退化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的,今后重要的不是算法优生学问题,而是算法劣生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