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IPO也可以暂停


 

1、新股发行的核准制下,IPO曾经有过9次暂停;若依此推断,注册制下,如有必要IPO也是可以暂停的,现在仅仅有“收紧”,而不“暂停”,显然不够。

2、某国的注册制之所以可以说是成功的,是因为有“事后监督”、有“秋后算账”、有“辩方举证“、有“控辩交易”、有“判例法衡平”、有“治乱重典”等加以保障;而我国现行的注册制,仅有“注册”之名,而无“制度”之实。既无完善的“事前审核”(只有一次又一次的问询,可称为“问询制“),更缺有效的“事后监督”(一旦敲锣上市,便万事大吉)、缺“控辩交易”、缺“辩方举证”、缺“治乱重典”、缺“判例法”衡平威慑;可以说是极不完善的,有些公司IPO甚至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有什么理由不暂停呢?

3、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境内三大交易所共计发行新股1213家,平均每年404家,如果认为这就是所谓的“新股发行常态化“,那显然是错误的,是大错而特错的。因为每年400余家公司发行上市,绝不可能是常态,而是新股发行的”大跃进“,是竭泽而渔,是不可持续的,是对资源的严重错配,其对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所起到的破坏作用,绝不可以低估。

4、现在要活跃资本市场,需从改革端发力,从注册制的源头着手,切实推动其“走深走实“,而不是”空喊口号“,徒有其名。为此,我们完全可以暂停(比如:暂停3个月或者6个月)IPO,在此期间监管部门可组织专门力量,对注册制下已上市公司按一定比例,按照一定的标准(比如:上市后10日内跌破发行价的、超募严重的、上市后营业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的等)进行依法全面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5、在暂停IPO的注册发行期间,各大交易所可“停发不停审“,仍可如常受理公司的IPO申请,并按既有程序进行审评。审评完毕后,将其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待恢复IPO后,再注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