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历史小结


 中国历史上关于的盐的经营体制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

 

一、允许民间自由煮盐,即不控制生产,也不控制销售。

周代,统治者默许人民开发矿石、木材、野兽、鱼类和海盐等自然资源,在山海地带设立了关卡,让私人按照比例缴纳税收,这笔税被称为山泽税。

根据《盐铁论·错币篇》的记载,及至汉初,民间仍可自由经营盐业,不受禁止。汉武盐铁专卖之前,盐政有包商制,盐商交税。

盐铁是当时最主要的两个工业部门,如同当代之IT产业,民间参与盐铁业的人,有的已经成了巨富。《史记·货殖列传》中,至少一半的大商人都是盐铁业出身。

二、国营专卖,即控制生产、也控制销售

1.

据史料,秦代已有专卖,到汉武帝时才正式定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

汉武帝实施盐铁专营,因为仅仅靠农业税无法弥补财政赤字,为增加财政收入,汉武帝围绕着盐铁资源,垄断了经营权,建立了一系列的国有企业。

官卖食盐,包办产制运销,产制、运销、卖出,由政府一手经办,不假商贾,故称国营。此制度一直实行至王莽时,达150年。

西汉由中央直接管盐政,销售以专卖为主,王莽朝仍实行部分专卖,命县官售盐,但亦有部分民营的。至东汉章帝,因军费开支浩大,由官府煮盐,全部专卖。

2. 此制度之弊端

理想的理论支持:盐铁工业私营,则许多大商人因此暴富,这些富人就更有能力奴役普通民众了。为了公平起见,必须将盐铁收归国有,再由政府来保护普通人民的利益。

现实的弊端:

A、 制定严格的法律,打击民间走私,同时需要扩大官僚体制,管理盐铁,负责收购、销售等。

B、 国家垄断之故,盐的价格就会脱离市场实际需求的价格,政府就会从盐价的差价中获取很高的利润,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垄断前后形成的价格差,成为汉武帝的战争经费。盐价高昂,使得老百姓吃不起盐。

三、征税制度:民间制盐、政府征税,即控制销售

1.

东汉光武帝时,凡郡县产盐多者,均设盐官主持盐税,其地位与县令(长)等,即东汉时盐务已改由地方政府统理,而再由中央向地方征税。东汉由地方政府分别管盐,以征税为主。

2.

唐代颜真卿首推盐税。安史之乱之际,颜氏在河北抗敌,因河北沧县产盐,遂征收盐税以充军费。第五琦沿用此政策,推行盐政之法:规定制盐人要向政府呈报,另立户籍,即包括制盐的游民和旧盐户,都要登记入册籍内,即为盐户。即由民间产制盐,但不得私卖,须由政府收购及运销,此既变相的抽盐税。唐第五琦是由政府买进卖出,节省了产制与运输的手续。

3.

唐代刘晏推行的盐政,包含五种情况:即是民间制盐、政府收购、政府出卖、商人运输和商人推销。是则仍有盐民盐商,可以说是一种最简单的好制度。一直到明代万历时期,大体上都是实施此种制度。其间自唐末至五代稍有变通,明末开始才改由商人专卖。

凡任何一种制度,最好简单易行,务使官民两利。十监之工作,主要是管理盐场。由十监派员到盐场指示亭户应做之事。盐监尚有一项任务。政府向亭户收购之盐,卖给商人。刘晏时,全国有数千盐仓。每逢市场盐价上涨,便将存盐仓之盐减价出售,谓之“常平盐”。储存盐仓之盐,亦可卖给盐商。故平抑盐价乃盐仓之另一项任务。

为处理盐市之各项行政工作,刘晏又设“十三巡院”。此种巡院,不但在产盐处设置官员,亦在销盐处设置盐官。

4.

从民间抽取的垄断税曾经占政府总收入的一半。清代仍然对盐实行一定的专卖,但是盐税收入是适度的,占了总收入的12%不到。

四、许可制:民间获取售盐资格,由专门盐商销售,即控制生产

1.

宋朝按盐的产地限定流通范围,即行盐地制度。黄河支流解池产的盐在北部内陆地区、淮河河口盐田产的盐在江南地区流通。初期公布了榷盐法,政府自己实行专卖,后来实行了通商法,改成许可制,交由商人流通买卖。特别是为了筹集禁军所需经费,让商人把现金以及实物缴运到开封以及北部国境的禁军驻屯地,然后给它们发行盐引(盐票),商人们持盐引到盐的产地换盐,再贩卖到各地。

宋代的这种做法一直流传到现在,即便盐税在现在的政府收入中已经占比很小。直到2014年,政府才取消了盐业专卖。

与盐的生产成本相比,国家加的税率非常高,所以走私盐挣黑钱的势力从未绝灭。现在经济学家评论许可制文化时说:如果没有认识到一切简单规则皆有例外的话,我们自己将会制造不公平。由盐商、盐贩发动的抗暴起义不胜枚举。

五、总结

政府始终在盐产业中扮演控制者的角色,随着时代的发展,盐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不断下降,也由主政者不断推出更加灵活的政策,盐政更加成熟。

及至近代,产盐技术日益提高,无形中打破了形成垄断的根本,使得盐业得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