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020年疫情,导致很多企业和商家经营不善,有的甚至在考虑关闭停业,那么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蒋保双律师(微信号:a809200694)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如下整理。

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租赁物存在严重瑕疵危及安全和健康的可以解除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符合不定期租赁情形的可以解除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两种情形: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四、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虽然,罗列的上述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及解除后如何安排,还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避免没有正确的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