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


201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民营银行设立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入了常态化、制度化发展阶段。

问题一:请问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哪些途径?

答: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由民营企业自主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民间资本独立发起设立新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二是由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剩余风险主要由主发起行承担。三是民间资本参与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其特点是民间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帮助化解存量金融风险。四是民间资本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即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权、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综合以上四种模式,可以说,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开放,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

问题二:请问《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有什么积极意义?《指导意见》主要阐述了哪些内容?

答:《指导意见》在完善机构布局、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标志着我国民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指导意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准入条件、许可程序,以及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加强监管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做出部署。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调公平、合规、创新三个基本原则。明确了四个方面基本标准:一是资本标准,明确为自有民营资金。二是股东标准,明确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三是银行标准,明确为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信息科技架构、合理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方针,合格的董事、高管人才等。四是机制标准,明确为五有: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问题三:请问民营企业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应按何种程序?

答:根据《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设立民营银行主要包括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开业阶段。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

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尽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股东资格、股权结构、经营地域、业务领域、有限牌照、风险控制等关键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消除隐性壁垒,提高准入工作中的透明度。同时配合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对前期试点提出的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条件进行审视并考虑是否进行调整和衔接。另外,完善民营银行持续监管框架,选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拨备覆盖率等关键监管指标,设置更加审慎的量化触发标准,有效控制风险。

推动民营银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的前提条件是相应完善配套的金融安全网等基础设施。为此,一是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不同经营质量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并引入早期纠正等辅助监管措施。以此增强新兴民营银行的信用,并有效控制潜在的道德风险;二是加快形成市场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撤销、并购、重组、破产等风险处置机制,真正实现常态化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为银行业市场准入改革切实托底;三是完善民营银行配套的支付、清算、交易等方面的基础设施,确保民营银行得以顺利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等设施,保障其正常经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