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赋税管理(二)


          二、税制、税法
  据现存史料记载,早在秦汉时期,我国的税制建设就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的建成,为封建社会国家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秦汉时期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了征收对象、征收原则、税目、税率,还包括有一系列完善的优惠、减免和赏罚措施等等现代税制所具备一些特征。这些我们在前面已经有过较全面完整的介绍,因此,这里便不再赘述。
  随着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秦朝到汉朝,都订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在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维护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据史载,秦国的成文法典,创始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以魏国的改革家李悝的《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称之为秦律。《秦律》所包括的内容非常的丰富,从目前已经挖掘出的地下资料来看,其中关系到财政税收的,即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等。秦代《田律》规定:当农业遭受风、雨、虫等灾害时,要立即报告中央,近县派人送,距离远的由驿站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以便中央采取措施。又如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规定春二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不到七月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不准毒杀鱼鳌,等。《关市律》中规定:收纳市税《或市场管理费》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令市者见其入;违反这一法令的要罚款。在《郊律》中规定:会计要定期清点财务,如果账目不清,物资有短缺,法律规定要罚款;如借算人户二户,牛马二头以上是重大错误,要罚资一甲。
  汉代法律比秦又进了一步。到汉武帝时,由于征发频繁,百姓贫耗日增,不胜其扰,故犯法者多,于是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法令,法禁逐渐慎密,当时制定的律令有三百五十九章,死罪事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制日严,人民因此而获罪者不少。不仅如此,西汉对执法犯法的官吏,也按法加以制裁。
  秦、汉的税法,以及它的全部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意志。它的作用是十分明确的:第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整体的利益,如有危及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则以法惩治。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从《田律》、《徭律》中可得证明。第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田律》、《徭律》、《仓律》、《关市律》以及《金布律》中,对农民缴纳田租、赋税,应服徭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田律》中有“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并从品目、数量(税率)到质量的要求,都十分详细。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即使是主管官吏,也要受笞责及至罢官的处罚。又如在采伐林木,猎取鸟兽等方面,不仅有时间限制,而且还有在什么情况下可猎杀,在什么地区杀的可食其肉而入皮的规定,同样十分详尽。秦代,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以及重本抑末政策的总体要求,对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活动规定有种种限制,如不服从,触犯法令,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汉初规定商人不准衣丝、坐车,不许做官。汉武帝时,对商人财产要加倍征税;如有欺隐,则籍没其家财。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打击工商业主的,对工商业的发展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