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正义性的由来及逻辑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论证包含两条脉络,一个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必然论,一个是建立在生产单元饱和资源基础上的公有制正义论。今天说说后者是怎样的逻辑关系。

  马克思判定剩余价值存在的前提是认为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公平、不正义,这种占有在价值创造中没有意义,所以,因为这种占有而获得的收益(资本家的利润),是无偿占有,是相对于雇工劳动工资的剩余价值。

  那么,马克思判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公平、不正义、在生产过程中不具有意义的依据是什么呢?

  这种占有方式本身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只能从生产资料的属性去寻找根据。

  那就是,当生产资料处于生产单元饱和状态时,也就是十七世纪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约翰.洛克论述私人占有资源正义性时给出的理由的反面,即:当你的占取影响了其他人同样好同样多的占取时,你的占取就失去了正义性,换一种说法就是,应该采取对资源占取上的“平分”或者“公有”形式,才重新获得正义性。

  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判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具有公平性、正义性,就坐实在对生产资料属性之生产单元饱和的这一特定认识基础上。

  所以我说,自由主义主张“竞争”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主张“平分”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分别是源于对资源(或者说生产资料)属性不同的认识。两种认识的对立,便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生产关系主张,由此引发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冲突。

  有人或者不认同我这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正义性依据的溯源之论,会说剩余价值论是建立在认为资本家没有参与劳动的基础上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你就要回答如下的问题:什么是劳动?谁给劳动下的定义可以无条件的把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者在整个价值创造中的意义排除在外?特别是当生产单元不饱和的资源条件下,对资源的私人占取符合“洛克的条件”,因而获得了正义性的时候?

  因此,马克思的公有制正义论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当生产单元饱和资源条件成立时。这个时候,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才失去了意义,也才变得不公平,不正义。然而,这也意味着,资本家所获得不合理的收益,并不是来自于这种私人占有方式本身,而是因为对该平分而未平分资源的垄断。如果按照我的“动态资源论”所揭示的竞争与平分平衡的原理,对生产单元饱和资源该平分而平分了,也就不存在剩余价值一说了,哪怕平分的仅仅是对应这部分资源的收益而不是该资源本身。

  另外,对于生产资料与资源这两个概念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用的是“生产资料”,而在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用的是“资源”,我认为两者所指的是同一个对象,而用“资源”这个概念更准确。因为一说作为人类劳动对象的“生产资料”,仿佛这个“资料”已经是现成存在的,就在那里为人们可用的,从而掩盖了资源的动态性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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