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时评|陈士忠律师浅析婚前财产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

 

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数据,2018年我国结婚率仅为7.2‰,创下了近十年来新低;经济越发达地区的结婚率越低,2018年全国结婚率最低的上海只有4.4‰,浙江、广东、北京、天津等地的结婚率也偏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结婚与离婚仿佛变成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非和平离婚的情况下便会涉及到婚事诉讼,随之而来还有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文陈士忠律师简要介绍有关婚前财产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婚前财产的认定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便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系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陈士忠律师表示,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的关键在于要弄清两个时间点:

    1、“婚前”到“婚后”,状态发生突变的时间点;

    2、购买房产的时间点,即为成功完成购房这一具体事件的时间点。

 

对于前者而言,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即可视为该突变的时间点。陈士忠律师表示,只有领取了结婚证以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受法律的保护,其他诸如订婚,举办婚礼之类的都不可以认定为该时间点。

 

对于后者而言,则较为复杂,因为购房时间点的认证较为繁琐,购房行为可以成为一个一系列的“过程”,陈士忠律师谈到,例如:婚前付了首付,但却在婚后按揭付款,并置办了房产证,则到底哪个是购房的时间点呢?房产属于不动产范畴,根据我国具体法律规定,购房人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时间点应为购房人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判断该问题的关键是在于房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款交付还是以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略带片面的,综合考虑购房这一行为,根据其目的性、过程关联性,则应当认定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为购房时间点,因为购房合同最能体现“购房行为”的性质。在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二、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陈士忠律师表示,可理解夫妻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财产若无特殊约定,仍归原主人所有。


具体可分为下面四类:

    1、婚前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各种知识收入,经营所得收益,以资产入股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2、夫妻一方于婚前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婚前一方取得了房产(预售)的产权,并已结清房款,却在婚后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再如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所获得的利息。

    4、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以货币等形式具体存在)在婚后转化为另一形态。例如婚前的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于婚后生活中消耗,自然损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者对方的个人财产抵偿。而婚前财产婚前用于投资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或者婚前财产用于婚后投资所获得的分红则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陈士忠律师表示,对于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随着现代女性在社会上的工作机会增多,个人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婚姻已经从“圈养型”演变为“合伙型”。结婚前,男女都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为避免在婚后生活中因为婚前财产发生纠纷,现在的很多男女都倾向于在结婚前写好婚前财产协议或做婚前财产公证。这并非现代社会人情冷漠,而是为了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婚姻中经济的共享,责任的共负,风险的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