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继母虐童案概要:
自2017年3月份以来,孙小倩因继子鹏鹏不听从管教、偷金戒指等原因为由,对其采取绳索殴打、手脚殴打、电线捆绑、罚跪、罚站等方式,致使鹏鹏多处受伤。
2017年3月29日上午,孙小倩与鹏鹏独处之时,以鹏鹏弄脏床铺、与其顶嘴为由,多次击打鹏鹏的头部,致使其颅骨大面积损伤,后鹏鹏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机关鉴定,鹏鹏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2018年12月7日,本案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检方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对孙小倩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30日,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处孙小倩有期徒刑16年。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2018年11月6日,鹏鹏的生母不服判决表示抗诉,2018年11月12日,鹏鹏生母收到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答复称,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孙小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后来鹏鹏的生父赵某在鹏鹏被继母虐待、故意伤害呈植物人状态在医院治疗期间,赵某置重病的鹏鹏于不顾,既不予照顾,也不提供生活来源,不履行抚养照顾义务,将鹏鹏遗弃在医院长达500余天,检方以遗弃罪提起公诉。
本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今天就由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陈士忠结合此案为我们重点解读解读虐待罪和遗弃罪这两项罪名。
虐待罪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虐待罪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打骂、强迫过度劳动或者不给治病等方法,从精神上和肉体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陈士忠律师表示,确定虐待罪要从四个方面分析:
一是主体方面,构成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得成为该罪的主体。陈士忠律师谈到,关于此处的家庭成员,可以是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如丈夫与妻子;也可以是因血缘关系形成的,既包括直系血亲如女儿和妈妈,他们之间并不会因为结婚等情况,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地位;也包括旁系血亲,但通常他们会因结婚等情况丧失原家庭成员的地位;也可以是因收养关系形成的,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现实生活中若出现长期雇佣的保姆虐待雇主家家庭成员的,通常也会定为虐待罪。
二是从客体方面来看,侵害的对象要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只能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从客观方面来看,要有虐待家庭成员精神或肉体的行为,该行为还要有经常性,且该行为必须导致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才会构成虐待罪。陈士忠律师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脾气暴躁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可能会使用暴力,只要暴力程度轻微,比如罚站,打手板等,并不会构成刑法规定的虐待罪。
四是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必须是故意。
(二)立案标准与处罚:
陈士忠律师表示,虐待罪是典型的不告不理案件。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其重伤或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
遗弃罪指的是对年幼、年老、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陈士忠律师表示,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有罪无罪的界限,这里说的情节恶劣,指的是造成的结果严重,比如一个母亲在婴儿饿了的时候不进行喂养,致使婴儿饿死,因为母亲负有喂养婴儿的义务,但是却没有履行,造成了婴儿饿死的严重后果,所以这位母亲就构成了遗弃罪。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并不成立遗弃罪,比如同样是一位母亲,在婴儿饿了的时候,没有喂养,但只是饿了婴儿一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恶劣,此时母亲并不构成犯罪。
陈士忠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陈士忠律师表示,区分这两种罪可以以下提到的从四个方面加以区分:
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两者的主观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扶养的义务,并且有能力扶养却故意不履行义务;陈士忠律师表示,若要构成虐待罪需要行为人有伤害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的故意。
从主体方面来看,遗弃罪的主体需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需是在一个家庭中共同进行生活的人。
从客观方面来看,陈士忠律师谈到,遗弃罪表现为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而虐待罪表现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性虐待,摧残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行为。
从客体方面来看,遗弃罪侵害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关系,而遗弃罪侵害的客体较前者来说更为复杂,既包括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他们的身体健康。
律师时评
近些年虐童事件还是常有发生,陈士忠律师表示,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存在,应当正确发挥作用。在虐童事件以及类似的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往往会产生亲权与人权的冲突,在亲权与人权的博弈中,人权不应该妥协,因此法律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儿童、残疾人、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的人保护,虐待罪和遗弃罪的存在就是法律给予弱势群体保护的一种体现。
陈士忠律师认为,法律不仅应该惩罚犯罪,还应当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近年来,虐童案件还是时有发生,说明法律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与威慑作用还是不够的,由于法定刑的幅度并不是那么高,所以威慑效果没有达到立法者的期待,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民众对社会热点事件的了解度和参与度不断提升,这更加刑法要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儿童保护体系,同时也可以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福利机构有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