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平价格与“捡漏”
2019-3-21
西塞罗(前106-前43)讲过这样一个类似于我们中国人所说的“义”“利”冲突的故事。
罗得岛上发生饥荒,粮价暴涨。有粮商得到消息,大批救援的船队正运送粮食赶来,粮价将大幅下降。他是应该隐瞒信息还是将信息公诸于众?犬儒学派的创始人安提帕特与其弟子第欧根尼就此展开讨论。
安提帕特认为,交易过程中所有事实都应该公开,隐瞒信息是不正当的。
第欧根尼则认为,卖方应公开自己商品的特点,但没有义务公开所有的信息,只要不弄虚作假,他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将自己的商品卖个好价钱。
安提帕特提出,人与人之间存在自然编织的伙伴关系,商人也有义务维持这种关系,而利用信息优势获利是破坏这种关系。
第欧根尼说:“我并没有忘记那种伙伴关系,但是,你是不是想说那种伙伴关系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这类东西的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根本就不应当卖东西,而应当把所有东西都放着,随便让人拿就是了。”(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P233—234)
西塞罗借第欧根尼和安提帕特之口讨论的这个问题,关乎信息,价格和公平交换。这个问题在漫长的西方古代世界,一直以“公平价格”的名义被思想家和实践家们讨论着。
相对于今天,古代社会的市场更不完善,这意味着人们更有可能利用市场势力的差距牟利或者说损人利已。比如说,交易一方人数少而集中,另一方人数多而分散,就可能形成垄断;交易双方信息占有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可能导致信息优势一方占被人的便宜……这些因素造成人们市场势力的差距,造成交易剩余在交易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交换不公平,市场就很那维持下去,这就需要对市场交换和价格行为进行指导和干预。
最早关注公平交换的是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他在《伦理学》中讨论了这一问题。亚里士多德很有洞见地指出,没有交换就没有社会,没有公平就没有交换。公平意味着在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某种等同性,这种等同性保证交易双方不仅都能从交易中获益,而且获益相等。在进一步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将决定等同性的因素理解为,或者是需求,或者是劳动,这就成为后来的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的渊源。
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公平价格”概念的是古罗马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354-430)。他认为,人们愿意为物品支付的价格取决于对物品的评价,这一评价取决于需求,也取决于物品的长期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就是“公平价格”。在奥古斯丁的时代,技术长期不变,生产成本长期不变,商品价格也就可能长期不变。比如一担小麦值一两银子,可能几十年几百年都是如此。这实际上是一个由长期的平均成本决定的价格。人们按照这样的价格进行交易,就是合法的;卖方或者买方利用自己的信息或者其他优势破坏公平价格,就要受到干预和惩罚。
古罗马时代的教会法对公平价格问题非常关注,并把执行公平价格作为教会的职能。神学家们认为,因为信息不对称,交易可能受到破坏;为保障公平价格的实施,教会要承担起责任。教区的僧侣应该向他们的门徒宣讲,不要向过路行人索要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价格,否则,过路人可以提出控告,教会要秉公执法。教会法还具体规定了对违背公平价格的行为进行审理和惩罚的条例。
世俗的罗马法更加关注公平价格问题,相对于教会法,罗马法对公平价格的界定显得更加开明和灵活一些。公元438年颁行的《狄奥多西法典》为公平价格的确定提出了“自愿原则”,将公平价格规定为交易者通过自由而自愿的讨价还价形成的任何价格。利用信息优势要价的行为得到允许,这被叫做“利用智慧取胜”;只是排除了在交易中使用强力和欺骗,同时禁止与儿童签约。
公平价格界定中的这种开明而灵活的态度在中世纪神学泰斗圣·托马斯·阿奎那(1226-1274)那里也得到体现。阿奎那的公平价格,应该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也是一个灵活的范畴。由生产成本决定的是公平价格,由效用评价决定的是公平价格,由供求变动决定的也是公平价格。总之,只要是买卖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讨价还价自由决定的价格,就是可以接受的,就是公平价格。阿奎那特别强调的一点很有意思。他说,价格取决于人们对物品的评价,不同购买者对同一对象的评价是不一样的,因而公平价格并不意味着就是确定的单一的价格,而可以是一系列的不同价格。比如,因为人们需求的强度不同,对物品评价会有差异;因为人们掌握的信息不同,对物品评价也会有所不同。总之,只要建立在自由自愿讨价还价基础之上,就是公平价格。
从第欧根尼到罗马法到阿奎那,对公平价格的观念都是开明而灵活的。现实中可以执行的公平价格,就是这样的。我最近读许海涛的《跑家》,其中很多有趣的故事,可以作为这种开明而灵活的公平价格观念的例证。
“跑家”是专门走村串户,收购,收藏,交易各种老物件的人士。许海涛是一位专注民间古董收藏的“跑家”,他干这一行将近三十年,有丰富的经历也有丰富的经验,这本书记录的是他经历和耳闻的大大小小的“跑家”故事。
故事一,《画案》。老刘在县里一家事业单位做门房,收入很低,单位上的旧报纸之类就归他打理,作为补贴。最近单位装修办公室,淘汰下的旧家具也交给老刘打理,也作为对他的补贴。其中有十几把电镀椅,还有一个大画案。老刘的邻居曹水利是收破烂的,也是位“跑家”。为了照顾老刘,以800元收下了画案。对老刘来说,凭空挣了800元已经很满意了。在他眼里,那大画案又笨又重又不中用。曹水利相信那又笨又重的画案是个老东西,还是硬木,应该是值钱的老货,他的估价是30万。他请师傅老袁鉴定的结果,是明朝家具,还是黄花梨。后来,在师傅的帮助下,这个又笨又重又不中用的画案以350万元卖给了上海的大玩家;之后上海玩家再出手,就是上千万了。师傅老袁也得到好处,曹水利给了50万,上海玩家给了35万。
故事二,《小案子》。东柱专门收老石头,像石狮子,门墩,柱础,水槽之类的。对石头他很门儿清,其他就不在行了。他到一户人家看老石头的时候,那家人正在盖新房,拆下来的门窗之类放在一边。他留意到泥瓦匠师傅用来垫脚的小案子可能是老东西。东柱介绍专门收藏老木器的老范来看,老范以1500元买下一合黑漆大门和四套木窗,顺带着那个小案子。黑漆大门和木窗就扔在东柱家,老范只带走小案子。再后来,这个不起眼的小案子被老范卖了150万。原来这也是一件明代家具,也是黄花梨。东柱作为牵线人,得到10万元的报酬。
许海涛讲了很多这样的故事,大多是“捡漏”的主题。“跑家”的生计,很大程度上来自“捡漏”,而“跑家”的故事之有趣,也在于“捡漏”。许海涛讲的那些“跑家”故事,有的听起来像是相声,而且主题和脉络似曾相识,但还是觉得趣味盎然。
古物的品评和鉴赏,需要专门的知识。我们平时的交易中,依赖的是常识。在古物的品鉴和交易中,仅有常识就不够了。有的交易者可能仅有常识,有的可能仅有粗浅的专业知识或专门知识,有的可能有着较深的专业知识和较细的专门知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古物市场上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捡漏”其实就是信息优势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获利的行为。
对同一个古物,不同的交易者或者潜在交易者之间,存在一个信息分布的谱系。在《画案》的故事里,针对画案的信息拥有量,自弱到强的排列是:门房老刘——跑家曹水利——师傅老袁——上海大玩家。他们对这件古物的评价分别是:800元——30万元——350万元——1000万元以上。当然,影响这种评价的因素除了个人拥有的对古物的信息之外,还有市场行情,个体财务能力等等。
实际上,正是因为有对古物的不同信息,才会有不同评价,有了不同评价,也才有了市场。如果信息是对称的而且完全的,人们对同一古物的评价就可能是相同的,那就不会有交易的发生了。所以,“捡漏”看起来是一种利用信息优势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却保证了市场的运行。
在许海涛讲的这些“捡漏”的故事中,人们讲究的是自觉自愿,诚实守信;在交易之前谨慎讨价还价,一旦交易达成就不再反悔。几十上百元卖出一件古物的,不会因为最后这件东西卖了几十万上百万而追悔莫及。这件东西在你手里本来就只值几十上百元,能挣几十上百万的是别人;知道怎么去挣那几十万上百万的是别人,而不是你。
所以在“跑家”们的故事里,只要是交易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讨价还价形成的价格,就是公平的,可以接受的。只要不做假,不售假,根据信息优势获利是天经地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