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一封信:胡志平诉东风汽车集团组织人事机构侵权案,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法治走向或成或败的风向标之一。追溯此案,各级司法机关已为受害人下达判决裁定(含6次仲裁)总计20多份,没有审理清楚。令人想起改革开放之初,记者揭露计划经济行政效率低下使举国震动的报道《一份公文背着20多颗公章“旅行”》,显然,眼前的受害人“负重”相比一份公文上的20多颗公章大印要沉重许多。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真正对法治工作负起责任,各级党委是否做到了?抑或想做到,却根本不会做?既然都知道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打官司实际上打的是证据和程序,那么,各级党委为什么不能在分案分人举证责任上,实施坚强领导?为什么不能对司法程序的分案分级责任区,实施坚强领导?如果各级党委在核心阵地上放弃领导权,或者并无依法施策、依法领导的精准操作抓手,就势必造成类如本案“一滴水见太阳”所呈现的司法队伍可在证据和程序上肆意“弄法”的糟糕局面。
由此延展来看,将使全社会“法匪”泛滥,不解决群众之苦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越来越多。你看,法官结案数量指标很好看,律师收入也越来越高,但积压到检察机关的不平申诉却日益堆积,年积压达到3至5万件。社会主义法治应保障法治机器直奔正义主题,但目前却被律师和法官们依靠种种不违法狡猾手段使法治机器在正义之外空转!
希望国家不因案件越来越多降低法官和律师资格门槛,而应显著提高司法人员加入的思想政治门槛。若不这样,就会陷入上世纪80年代经商人太多的困局——一台东风车在倒卖环节转手多次到不了最终买车人手中,终因“倒爷”太多酿成1989年动乱。
如今的司法队伍有没有“倒爷”风范?人民建议: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把法律援助律师列入捍卫宪法的第三方机构,他们如果打赢官司,其收入应等同于自由律师——由败诉方交付给他们与所雇佣代理人同等律师费。这样的法治制度,是否能提高司法质量?
请大家通过本案《抗诉申请书》来判断一下:受害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现有法律条文,它的不足之处究竟在哪里?
本案受害人在写完《抗诉申请书》和之前万余字的《再审申请书》之后,他为这个国家的法治进步所做的努力已基本完成。《再审申请书》是为制订和完善《退役军人保障法》提供参考,《抗诉申请书》是为各级党委如何对司法工作实施坚强领导提供参考。本案剩余的个人利益不重要了。
没想到,退休又奋斗5年,如今应该退了!还好,这个国家很幸运,因有人苦难而明目;因中共中央始终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而总能化险为夷拓宽强国之路。我从不相信社会主义法治不具备与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相比较的优势。
胡志平,2019年12月15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胡志平(以下称受害人),汉,原东风汽车报社记者、主任记者(1988至1999.12),原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04至2015),现退休。
被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第二汽车制造厂,简称东风集团公司),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竺延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000115161,机构码100000000011519。
抗诉请求:
1,请求依法提起抗诉以撤销【2018】鄂0191民初3828号判决书、【2019】鄂01民终4997号判决书和【2019】鄂民申3289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人民法院审理改判为:按国家优待政策(国发【1985】135号、国发【1988】63号、国发【1989】52号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国发【2001】3号等法规)以及东风集团公司按年度晋级进档规则完整修复受害人1988年至2015年退休止职级档案记录以恢复名誉荣誉。
3,抗诉审理改判为:追缴企业侵占的受害人财产并执行故意欠薪罚则,并由检察院监督执行被告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请检察机关帮助人民法院划清本案三个是非界限。
1,本案司法立场问题。本案因受害人胡志平疑2013年12月二次就业单位作为【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01219号案被告人在法庭上举证的职级档案记录有误,于2014年6月成诉至今。(请查阅【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60号判决书所记述的一审判决即上述01219号案审理情况、查阅第01145号和01145-2号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述的本案成诉起诉记录。另查阅【2019】鄂01民终4997号判决书第七至八页所列举的成诉以来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目录。)
成诉后,面对职级记录有东风集团公司人事部签章的档案孤证(属秘密独创职级并倒置数码序列无对应对比条件)研究并寻找旁证3年余才逐步确认:东风集团公司1988年接收33名军转干部中,只有受害人属大军区干部部依照国家政策派遣湖北省军转移交组指令东风军转负责人顾春水接收的,另32名皆属独揽东风军转接收大权的顾某以“计划单列”等同省级权限理由自揽接收的。
顾违反国家按职级套改工资的法规(受害人原系兰州军区报社副营职编辑、行政21级、中级专业职务资格)指令当时二汽工资处按1988年(军队薪改前)低工资套二汽高水平工资秘密填写入职职级(比中央规定政策低6级,实际收入比军队薪改前略高)划入非管理干部(工人)工资档案管理序列(1998年因晋升新闻高级专业职务,人事部又秘密补填一张管理干部职级档案——至少跳4级才能对应现职最低档,不明1988年伪造档案真相的报社总编疑有腐败,煽动秘密举报,导致受害人被除名,补填职级未执行)。上述不敢公开的腐败行为被东风集团公司人事机构隐瞒27年,造成27年职级错误记录,酿成受害人此后不明真相的人生灾难。面对违反政治纪律、侵占群众财产、有碍党的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摆正的司法立场是:法院取证责任大于受害人举证责任;被告自证清白的责任大于法院审理责任。本案历次主审法官完全忽视国家利益存在,眼里只有被告方局部利益且偏信被告所谓“无理取闹”说辞,受害人多次申请取证均置之不理。审理中把被告无证据说辞写进判决书采信为“本院认为”,丧失应有的司法立场导致失责渎职。受害人认为放任此种现象,中国法官、律师队伍将因日益漠视国家利益存在,酿成政治安定最大隐患。
2,本案人身权益问题。一只元青花瓷瓶被人碰瓷破损但可以修复,却有法官认为这只青花瓶来自元朝历时超过20年,因此对有关证据和权益不理睬不审理不保护。受害人职级档案错源于1988年,但档案记录也是一件现实文物。人生数十年职级记录伴随终身,涉及人身权益中的地位、财产、名誉和荣誉。你可以不保护超过20年的财产损失但受害人名誉和荣誉要伴随终身和身后。
3,本案侵权界定问题。侵犯人身权益,是否只能在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条件下才能实现侵权?本案因怀疑东风集团公司组织人事机构对受害人职级记录有误而成诉,被告代理人与法官却在历次审理中扣住受害人与东风集团公司并无书面合同关系,而一次再次三次驳回受害人诉求。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且不论。主审法官是否也懵了:不限于书面合同、不属于合同违约,不能故意侵权?法人或自然人对他人能否实施侵权的必要条件不在于有无书面合同,而在于侵权能力、在于侵权动机。东风集团公司对受害人实施侵权的管理条件是:二汽“计划单列”的省级政府地位,以及2003年集团公司完成总部机关职能处室(含报社)剥离前的(据《东风志》)“政企合一”的旧体制管理大权。受害人自2014年5月开始诉求:请集团组织人事机构出庭解释现有职级档案,要求重新填写历年职级记录。但是5年多以来,人民法院遵从被告的旨意,自始至终不把本案视为“伪造职级侵权案”,仅以“劳动关系争议”审理。因此,被告为掩盖政治违纪,操纵报社不告知、不行文、不公开除名、强迫调出以改变受害人军转身份而伪造的与东风报社、非与东风集团公司间的1996年合同复印件则因十堰市中院2002年判决驳回受害人要求上岗请求生效,成为当今武汉初级、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驳回受害人修复职级档案诉求的法律依据。法庭上,受害人对法官再三强调:伪造职级档案与东风总部组织人事机构有关,与2002年受害人请求重新上岗被驳回的生效判决并无矛盾,法官油盐不进,刻板认定分配待遇关系应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请检察机关严格审视三次判决、裁定的明显错误。
【2018】鄂0191民初3828号一审判决错误,上诉。未料【2019】鄂01民终4997号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错误更多。更未料【2019】鄂民申3289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成为三次明显错案的集大成者。
下面逐一梳理鄂民申3289号高级法院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
1,法官不认真查验阅读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与《再审申请书》,证据册中有四件证据被先送给被告审阅的律师偷梁换柱,导致证据链被腰斩,法官思维逻辑陷入混乱。3289号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一行:“受害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五组新证据,第一组……第二组……”。裁定书的表述和认定,在此处明显错误有三:
之一,受害人并无按“组”编辑新证据册,实际提供的是按每件编号01~13号加补件“号外”号,共计14件证据装订成册,其与《再审申请书》文中叙述顺序(“见某号证据”而非某组证据)严格对应。这些证据在《再审申请书》中按顺序出现,其中03、04、05、06、08、09、10、11号,均是对二审提供的源于《东风志》的“几组新证据”的证据链补充(二审是按“组”编号的另外一册,也同时提供给了高院方便查阅)。即是说,再审新编辑的14件证据中,除03、04、05、06、08、09、10、11号外,其余属于2014年成诉以来提供过的老证据,封面用大字注明:“为方便法官阅读《再审申请书》新编辑证据册”。14件证据边沿有编号翻页签,阅读申请书文字有提示查阅某号证据且行文中有括号注明编号,提页签可随手翻开某件证据。这本证据册的总页码数22页和《再审申请书》的总页码数9页均在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表中由受害人亲笔填写标题、页码,如果主审法官余喆从未见到这本证据册,就只能做出一种判断:本案一审二审再审,法官自己并未提前检阅原告材料,即将诉状和证据先交给被告代理人。
此前因高度信任法院,同类疑点未察觉,但这一次,可清楚怀疑被告畏惧败诉而把证据甚至《再审申请书》做了手脚再交给高院法官。
之二,高院裁定书首页列举所谓“五组新证据”,显示法官把为方便阅读《再审申请书》而“新编”册误读为都是“新”证据。在14件新编辑证据册中,对“新编辑”中的“新证据”是严格注明的。新编证据册中真正为再审提供的新证据是8件(也可视为五组件新证据,因有两页组合的)。而裁定书列举被遗漏的有:05号证实东风集团公司于2003年剥离机关职能处室完成“政企合一”改造、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2003年东风集团公司最新组织机构图》,可证实2002年以前东风机关职能处室包括东风报社只有一个法人,未列出;08号《东风志》上下两卷封面与书脊大字署名“东风汽车公司”,证实二审提供证据的权威性,未列出;。09号《东风志》P948《东风志责任编辑名单》、P949《东风志初稿撰写人名单》共百余人东风集团公司员工名单,可证实二审证据来源于被告自认,未列出;10号时任东风集团董事长徐平手迹签名为《东风志》作序称“《东风志》是公司和公司党委决定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历史传承工程,得到了公司上下的高度重视……是重要的资料宝库”,证实二审提供的证据的权威性,未列出;11号时任东风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朱福寿为《东风志》手迹签名作序二,也证实二审证据的权威性,未列出。上述证据在裁定书中未列出,什么原因?
之三,3289号裁定书第四页第二段起,又列出受害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发现此段列出的证据,是指03、04、05号三件非重点,另有被告做手脚重新装订掺入的《东风志》31页、32页与本案无关的历史照片,以及711页属于二审提供的几组新证据中的一件。(欺我记性不好?经查,被告方是这样诽谤和设法印证其诽谤的:“胡志平老都老了,还想打赢官司!”--令人发指的辱没法律的诽谤和行为!我是老了,但10万东风人有谁65岁像我,能一口说出5个银行卡号码、3个身份证号码、2个社保编号、2个医保卡号、18个邮箱及旺旺及QQ及绝不重复的多个支付宝登陆码支付码,5个常用网站密码,等等)此处,3289号裁定书不负责任认定:“经查,(偷梁换柱的)证据均为胡志平在本案一审二审能够取得的证据……胡志平未在一审二审提交,现在提交依法不属于再审阶段的新证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显然,诽谤陷害不合法。理由一:法官看到的新编证据已经面目全非。理由二:受害人为再审提供的新证据03、04、05、06、08、09、10、11号等8件属于证实东风集团公司“计划单列”的证据链,则因被腰斩,导致法官思维陷入混乱和茫然。而且在二审庭审中,受害人曾明确表述过:东风集团公司“计划单列”属于中央广播电台1984年(时间大约在元旦春节期间)告知全球的时事新闻,依法,公众所知免举证;如今,所有到东风的实习大学生,其实习论文都会提到“计划单列”,受害人是为尊重二审法庭才多此一举。理由三:再审提供的8件新证据,它们既是新证据也不是。因为二审在列举几组证实被告“计划单列”权限的证据时,当庭告知过:证据来源于《东风志》。其与为再审提供的8件新证据链接为同一权威来源。被告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质疑《东风志》权威性,法官理应判定其无知,不予支持。未料二审4997号判决书(第十页第二行)却认定“《东风志》作者并非东风集团,不能构成东风集团自认”。据此,受害人才为高院补充有关证据链03、04、05、06、08、09、10、11号,这种累赘举证现象是谁造成的?这算不算被告代理人无理无知缠诉导致的结果?谁负责任?
(注明:受害人送达由省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签章的《诉讼材料清单》,收签人具名后的年月日为
2,高级法院法官错把“刊物登记”理解成“机构登记”。3289号裁定书(第五页第十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东风报社作为东风集团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权与胡志平订立劳动合同……胡志平与东风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因此,胡志平转业前的职级身份不属于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
上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关键词是:“机构”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再看看高级法院所支持的二审判决认定:民终4997号判决书(第六页第十二行):“
3,省高院3289号裁定试图把简单问题变成“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冗繁循环,存在不想作为且摆脱责任的嫌疑。裁定书(第五页倒数第一行):“十堰市中院(2002)民终字第776号生效判决认定:1996年胡志平与东风报社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胡志平在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推翻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否认该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不予认可。”要问:那些错误判决,是否是因为一个个错误证据支持的结果?是。法律程序是不是先下达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然后再去审理一个个证据的错误?不是。即便是让最高法“四巡”主持推翻776号判决,它也要先审理下级法院对原有证据的认定,绝非先判决再认定。
再者,受害人在此前二审中明确提出过:没有必要彻底推翻776号判决书。因为776号7个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与本案有关联的是伪造合同、设置陷阱,此情节涉及到是否加重本案执行罚则(“罚则”一词在一审审理时,法官曾用藐视和申斥口吻疑我错字,显然,是听被告矮化诽谤言论听多了“有眼不识小山”。如果各级法官都能认真检阅我的每句表述,本案何至于今天?法官何至于看不清楚本案要害是被告企图隐瞒侵权真相?)。不推翻776号理由:之一,本案因职级档案而成诉,776号因重新上岗而成诉,这是两个个案,不能让它扭成一团。两案唯一重要关联是故意伪造合同书,为达到掩盖政治违纪错误、违法改变军转干部身份之目的。之二,如果彻底推翻776号势必牵涉两位原东风领导人因组织人事机构隐瞒真相、掩盖事实,而曾先后表述过一句话。受害人不愿意让无辜领导干部受牵连。之三,让眼前这场官司冗繁循环,枝节重生,是东风集团公司本案代理人的初心,他们已经为无耻缠诉所谓劳动关系做了很多很多(包括对受害人的证据册做手脚),如果彻底推翻776号让东风报社败诉,将横生更多枝节,这场官司永远打不完。之四,受害人是国家高层在关注的隐姓埋名的小人物,他们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口号是一位名叫胡志平且不愿露脸的小人物于2017年12月以数千字论文叫停的。退休后,小人物一直在自己网站上撰写时局论文,有时片言只语引起中央关注(这个批评美国的网站,即价值中国网——胡志平职业日记栏时而被境外在大陆的网管人脉悄悄关闭,时而因高层想知道网站有无新言论又恢复如常)。
要紧的是:小人物也是境外组织联系体制内人脉长期未放弃围猎和压制的人。美国中情局的初心没有人不清楚,只要用合法手段让重点人在中共人事体制、法治体制内多受折磨,这些人都会自然而然离心离德。美国最大的战略错误是意图摧毁他国信仰,并不知道这种行为的积累结果适得其反。对无信仰的人可降服,对有不同信仰的人则意味着挑起仇恨,使人民更相信中共的理念目标和方针,盼望中共更纯洁。我对身边信仰不同人从不干预,只引导不要思想极端。
受害人认为:不彻底推翻776号判决书是辩证思维在司法技术层面中的趋利避害思考。受害人无权支配法官,但可提出建议。
4,3289号裁定透露出主审法官未调阅一审二审卷宗。裁定书(六页六行):“胡志平主张其一审二审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未经质证,然而胡志平除其本人陈述外未提交诸如原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透露在3个月再审过程中,法官没有调阅下级法院卷宗的权力和责任。抑或是法官认为:让“数字多跑路”不合法,让胡老汉多跑路才合规?
5,3289号裁定4997号判决3828号判决因忽视本案侵权事实而放弃审理多数证据,排斥受害人取证申请,法官失责问题突出。裁定书(第六页第十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综上,胡志平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以来,受害人先后向一审二审法院提出过5批次含8份取证申请书,其中包含有关对东风组织部顾春水1988年到1994年在东风集团机构任职履历的取证调查、东风集团公司秘密自创数码顺序倒置的完整职级序列以及东风各职级档与其工资基数、与国企老职级档、与1988年国家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和演变关系的权威数据和解释等。这些涉及企业机密的证据只能依靠法院取证。如果法院接受了受害人的申请,或者法庭2014年接受了要求东风组织人事机构负责人出庭并当庭解释受害人错误职级记录的请求,本案早在2014年即可结案。但是5年来历次主审法官(中院何义林除外)都是遵从被告代理人旨意以东风报社有权认可伪造的199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为本案审理前提,毫无顾忌地排斥46件证据,毫不理会受害人取证申请,致被告代理人缠诉本案劳动关系至今未了,律师费用累积成巨款,足以支付一名东风处级高管数年薪资。受害人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给法制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法院负司法责任。
更不能容忍的是:即便是以东风报社有权认可伪造的199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为本案审理前提,也得承认被保密的伪造的职级档案是从1988年延续过来的。证据显示:1998年,当受害人在岗晋升高级记者(却因伪造职级太低)需要至少跳4级调整工资而被不明伪造真相的报社总编怀疑存在腐败问题煽动亲信秘密举报,导致东风人事部惧怕伪造档案曝光,即令新任报社总编不告知、不行文、不公开将受害人予以除名——8个月之后,又是在东风人事部的下文指令下将除名变通为“调出东风”并补发8个月工资。此时,其补发金额恰好是东风人事部在受害人职级档案上签章的东风20级薪资,一分不差。这个20级,谁懂?它不是转业前順置数码的行政21级的提升,而是入职东风10年、经过4次升级仍然比10多年前行政级低两级的“东风级”。此间受害人多次获得全国新闻大奖更获得“全国汽车行业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连年当选总部机关先进工作者。(见“涉及检察监督的有关书证”目录之5——《汇2014年以来证据交给民初3828号案庭审<此件为46件证据说明>》列举的14、15、16号证据说明)
法官可以声称“超过20年的民事不调查”,但职级档案的延续性特征可以把20年前的事,变成当前事态。职级档案既来自历史过程,更是现实财产、名誉和荣誉的标志。2004年,受害人诉告东风报社无辜除名的官司败诉后,东风股份公司以“社会招聘合同”接纳受害人二次就业,似乎此前伪造职级的违法问题、个别人对抗大政方针的政治违纪问题(因转业变招聘)从此消失了。未料,受害人2012年从公司办公邮箱发现高级专业职务人底薪,于2013年申请仲裁并再提起诉讼。理由是拥有公司调研员岗位和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但二次就业一直没有相应职级待遇。2013年12月被告被迫在法庭上出示了有东风集团公司人事部签章的三张职级档案。法庭判决:东风公司是以职级档案记录为支付工资依据。受害人败诉。(请查阅【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60号判决第四页五行)
6,受害人2014年提供的有关军转干部套改工资的网上资料,因属于20多年前的国发文件且无红头格式,历次主审法官均弃之不睬,导致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加重。受害人认为,国家文件下发给处级以上机构,法院有主动检阅的责任,受害人没有提供红头文件的责任,但是,受害人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提供了文件内容。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只有依法依规,才能确保改革发展方向不偏离大政方针。但本案中的东风组织人事机构为了掩盖之初少数人所犯伪造职级档案的错误,不择手段败坏规矩、隐瞒真相、破坏依法依规,导致原告与被告双方数十年间未能成就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也致被告在本案中丧失了依照劳动合同法行使自主权的资格。伪造职级档案的恶果不仅毁掉了受害人人生,而且,法理上造成原告与被告之间1988年形成的国家指令分配的合法关系一直保持至今,隐瞒侵权真相,形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与法有据、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底线是:被告组织人事机构对原告应该修复的正确的职级档案已丧失“自认权”。
修复职级档案的权威标准是:国发【1985】135号、国发【1988】63号、国发【1989】52号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国发【2001】3号等法规,以及按东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以年度制度进档的通常规则来完整修复受害人职级记录以恢复名誉荣誉。在被告丧失自认权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依据法规和通常规则确认合法的职级档案。
综上所述并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第一、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5、84、85、86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直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检
申请人:胡志平,
附录:与本案相关的历次立案结案案号(由近至远排序)
1,【2019】鄂民申3289号,裁定时间
2,【2019】鄂01民终4997号,判决时间
3,【2018】鄂0191民初3828号判决书判决时间
4,【2018】鄂0191民初3827号,裁定时间
5,【2018】鄂01民终4218号判决书,判决时间
6,【2018】鄂01民终4219号判决书,判决时间
7,【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4-2号,裁定时间
8,【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5-2号裁定时间
9,【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39号裁定时间
10,【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40号裁定时间
11,【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4号,裁定时间
12,【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5号,裁定时间
13,【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60号判决时间
14:【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19号判决书,判决时间2014年1月。
15,【2003】十立民通字第89号,下达时间
16,【2002】十民终字第776号,判决时间
17,【2002】张民初字第67号,判决时间
(忽略:6次仲裁不受理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