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多少事都在笑谈中


     古今多少事,都在笑谈中。

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45号案是胡志平以东风集团公司(组织人事机构)为疑似侵权被告方的最初一案。被告方庭外知会法官称“(2002)十民终字第776号案已认定原告与东风报社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律师和主审法官均无认真阅读一遍776号判决,实则认定的是“报社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信息表报送给真正法人审批”之事实。本案从此开始误判:诉告主体程序不合格。到了第一次终审发现审理有误。却遗憾被告方与人民法院牵手起来把案件搁置三年,耐心地等待有关“法人分支机构有权签订(或认可伪造的)用人合同”之条款的制订和生效。之后,法院才主动到十堰市取证,总算找到了东风报社早在20年前就已经获得了刊物登记号。于是,以司法之权威无需对法院取证加以质证,即把刊物和机构混同起来认定表述,闹出一场史上未有的笑话。

提醒一下:精英律师们应该警醒了!有人帮人打了一辈子官司,从未直奔过正义和公平主题,眼睛只盯着捞钱输赢,只会在体现程序的证据上绕来绕去,强迫社会主义法治机器长期空转磨损。这样的律师所还适合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吗?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志平男,汉族,原东风汽车报社记者、主任记者,原东风汽车股份公司调研员,现退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风汽车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000115161机构码:100000000011519。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电话:法务部8428XXXX,人事部8428XXXX

请求事项:

一、撤销武汉市中级法院【2019】鄂01民终4997号判决。

二、就本案一审二审反复提到的申请人“胡志平与东风报社于1996129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定并确认其纯系伪造性质。

三、干部职级档案和资历档案应属永久保存的历史资料,也是现实文物。请就被申请人机构人员捏造、毁灭申请人职级档案进行调查取证。

四、请求关联第三请求确认申请人1988年入职二汽(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前原属兰州军区《人民军队》报社副营职编辑记者(中级职称)行政21级身份。(本案2014年立案以来,经8次一审二审或重审,除其中一次裁定外,其余裁判始终以劳动关系与东风集团无关为由回避职级身份相关质证审理。)

五、请求纠正历史错误,令被申请人按国家优待政策重建职级档案。职级档案含国家认可的个人地位、荣誉、待遇和转业后应该享有的优待政策,涉及人权诸多方面,一旦发现问题,当事人有权要求尊重修复、追缴和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一项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

     一、4997号判决书基本事实无证据。

     之一:4997号判决书称“本院确认一审事实”,和之后的“本院认为”是两处冲突性事实确认见第三页倒数第六行)“胡志平于1988年转业至东风汽车公司报社”(第十一页倒数第六行)“胡志平于1996年从部队转业到东风报社”。

事实不清楚不仅在于自相矛盾,而且两句基本事实均存在审理漏洞。依法表述应该是:“胡志平于1988年从兰州军区《人民军队》报社转业至原第二汽车制造厂(现东风汽车集团公司)由党委领导的人事部门安置到东风汽车报社工作。”

军转干部权益案是比知识产权案更专业的案件,尤其法官不可外行。在我国,国发【20013号文件发布之前,军转干部没有自主择业政策,不论在任何部门上岗均属计划分配,均要经过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门调档存档认可,包括文革前要求卸甲归田的军官,也是由县级以上组织部建档安置。党政机关直属厅局和其他事业单位对军转干部不直接接收,申请人1988年不可能绕过二汽党委领导的人事部门去二汽报社(东风报社)上岗。企业小报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笑话。当时申请人(19884月)直接面见二汽党委主管人事副厂长李树兴,李翻完大量新闻作品立即签字批准。但组织部调配科负责军转安置的科长顾春水从中作梗。兰州军区政治部得到消息不得不采用计划分配特殊办法——指令驻湖北军方安置移交组长邓盛国某师副师长现退休在湖北省军区石牌岭干休所持省军转办调档令亲临二汽组织部移交,顾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档案的。但开具去报社《到职单》拖延四个月,本人6月参加总部军转干部入职仪式107他才签发给《到职单》。拖什么?等什么?等我缴纳门槛费?一位由国家指令安置的干部绝不相信你不安置。

(今查同年8月,兰州军区政治部上述做法得到国发【198863号文肯定。原因很简单:大军区政治部是代表国家编制军转计划指令。省军转办按国家指令执行。顾姓调配科长如果有理由不接收,应当面拒绝,不应该阳奉阴违。却未料正是党委组织部领导的顾某在接收之后使出系列阴招对抗国家政策指令。诉讼以来,东风组织人事机构以小圈子文化执拗认为:二汽不给你饭碗你什么都没有。申请人认为:你有理由当面拒绝军方移交组,我就有理由返回大军区机关上岗;你若没有利用组织权威伪造低职级档案,我离开东风走遍全国都有最称心的饭碗。)

看建国以来军转政策文件:文革前转业或复员军官一律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接收安置。改革开放伊始,法规表述略有变动:1983年,中办、国办、中军委办联合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待遇按国家干部有关规定办理。”1985年大裁军时,又改为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人事部组成常设机构“军转办”负责接收安置。2001年国发【20013号文件又正式规范地明确为“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安置”一词包括针对具体单位岗位安插和配置,此时与自主择业区别)。

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对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权包括:具体部门岗位的调配权、转业职级待遇确认权、军转档案管理权、指令同级财政支付工资权等均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案东风集团人事机构为规避职级档案违犯法规之责故意遮掩党委人事部门安置和分配权,也因法官不专业造成基本事实审理不清楚。  

4997号判决书之所以又出现“胡志平1996年从部队转业到东风报社”的认定,疑本案被申请人不择手段规避职级档案明显错责而授意。查1988年申请人职级套改不存在正副主任科员级,应直接套入副科长2档。到1993年东风公司增设正副主任职级时,申请人依据国家优待政策其中级在岗职务应靠正科级当时年代,申请人的大专学历在二汽还很珍贵、二汽报社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只有申请人和总编两人。被申请人认为,只要隐藏或销毁1993年以前的职级档案,如今就只能认定1993年东风自创职级序列就是起点。目前所掌握的二汽在湖北省社保缴费记录的最早年份始于1990年也是全国最早记录,显示申请人上年度1989年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应届大学生入职级。(见再审新编证据0102

之二:判决书没有梳理劳动关系责权分界。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在1996年首签劳动合同前后与企业间的劳动或人事关系有明确划分:如东风总部组织人事掌握岗位职务调配、职级档案确认、干部档案管理、职务职称管理、入出东风籍管理等大权。具体在岗的工作部门(如报社)负责工作任务、劳动纪律、业绩考核等日常管理。都体现劳动关系,权限差别很大。但是2014年本案立案以来,两次发回重审后一审和本次二审,只认定十堰市中院【2002776号判决,称此判决对申请人与东风报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经审理,但也并未否认那份伪造的1996年劳动合同,并已伴随判决书生效,因此认定申请人此前此后与东风集团无劳动关系。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2018】鄂01民终4219号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是列举确凿证据发回重申的。本次申请人从2002年进入十堰市司法程序的1996年合同书中又发现旧证据可新解。(见再审新编证据“号外”号

因事实不清导致眼前 4997号判决书出现了诸多自相矛盾的“本院认为”和“本院确认”。其一,1999年因总部人事机构为掩盖职级档案行将暴露的历史责任,暗中指使报社将申请人不公开、不行文、不告知除名逼使二次就业达到变更“社会招聘身份”目的,除名后是总部人事部立即给报社下达《员工调出东风通知》4997号判决书四页四行这是否体现劳动关系?其二,拥有伪造的劳动合同的报社,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必须使用中介文件《解除劳动合同信息表》报送总部人事部4997号判决书四页五、六、七行,信息表属于中介信息,不送达无效,这是否可证实与总部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其三,报社若真有理有权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何以除名之后又以补发已除名8个月的工资为交换条件来换取信息表签字4997号判决书四页第一行其四,20041月,申请人经总经理苗圩批准二次就业于东风集团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计算东风工龄和非东风龄前往报社索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何报社只能出具离开时间证明?见武汉中院【20194997号判决书第513行—17行“待确认”止。

军转干部权益保障专业性、知识性很强。20012月至20023月,申请人被无辜除名后曾三次申请东风人事部仲裁科(对外称东风仲裁委)裁定回报社上岗。此间,发至县级以上党委的国发【20013号文可能到达,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东风人事机构则利用信息不对称条件规避责任,策划让申请人进入司法程序很快伪造了申请人与东风报社的劳动合同,称“给你做好事,可诉讼上岗,有这份合同,法院才会立案。”申请人拿到伪造合同书时“被调离东风”已经两年,此合同是当时法院可立案的唯一书证。

之三:4997号判决书错误采信被告无证据说辞和主张。“本院确认”的一审事实有:(申请人20001月和9月“被除名”和“被调离东风”前)“东风报社均是以独立资产向胡志平发放工资“见判决书第十页第十行这是采信没有证据的说辞。此间东风报仅发行8000多份,广告收益微薄。1994年底建“广告发行服务部”到1998年仍然处在“小金库”积累阶段,买一批BP机要犹豫再三,人人装备电脑迟迟不能攒够资金,更无力支付40多名编采人员月工资。1999年底,东风报社适应集团法人层级结构改革被从总部机关剥离,开始模拟子公司自负盈亏经营,从此开始才自主负担员工工资,但总部财会仍然给予了“三年断奶期”改革扶植政策。虽然东风报社员工工资“断奶”提前一年实现,也勉强说明是从20001月起以独立资产给员工发放工资(改革预案载于公司总部办公会有关纪要中,申请人无权取证)。从《公司志》中能看到总部剥离机关处室减员1900人的动员大会召开于19996月,如果东风报社早在2000年以前就自负盈亏,还要再剥离吗?需要再模拟子公司吗?早就是子公司了!见再审新编证据03号之二之三史实记录)4997号判决书未提及此一涉及报社被整体剥离的证据,原因是《东风志》有关报社史实的作者是报社员工张×,因撰稿期间报社一直深受无法人地位的官司困扰,一直在谎称早就有法人地位,就自觉掩盖了报社转轨起点)。其实,取证只需要坦率问一句:“19996月总部动员剥离机关部分处室涉及总部减员1900名员工,是否包括东风报社?”因报社和东风人事机构躲避出庭,无法证实。

从证据再审新编证据03号之一和04中可认定1988年东风集团的东风报社是党委核心部门。当年二汽(现东风集团公司)没能坚决抵制削弱党的领导的社会思潮,已经有准备有预案撤销国企党委,将原党委书记副书记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接着1989年北京发生动乱、二汽发生动乱。当时申请人认为机关干部坚守岗位有利于平息动乱。总编靳启恕宣布报社放假。次日申请人召集包括现任美的董事长方洪波在内的记者部党小组会议宣布“党员记者首先是党员然后是记者”。同月申请人被下放到农民工最艰苦工序劳动。19897月,中共湖北省委调查组进驻动乱后的二汽,这便是撤销企业党委的1988年体制机构图并未落实的原因,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职务一直延续。《东风志》显示:1988年东风集团体制架构依然是政企合一体制架构。《东风志》还显示,1988年至2002年,这种政企合一体制架构一直没有新体制方案取代。直到2003年,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架构才基本构建完成见再审新编证据05。此时的东风汽车集团公司才称得上基本完成了法人层级结构改革。改革总进度与对东风报社断奶扶植期吻合。所以说,东风报社改革进度超越于东风集团体制改革之前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提醒高院:这家媒体自涉入本案以来屡屡发生信用问题。1999年授意下属匿名诬告申请人,是申请人被无辜除名的直接原因。2002年与伪造合同脱不了干系,建议查实该媒体屡屡造假受谁指使?)

二、律师缺少计划单列知识储备误导法官审理错判。

1984年二汽被国务院计划单列——据国办发【198472号文。1985年因一汽要求与二汽地位同等,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综【1985475号通知将“一汽二汽均在国家计划中单独立户”。在计划经济时代,“计划单列”并不意味着二汽拥有了类似市场经济的自主权,而是要求二汽对国家经济计划和政策指令执行情况单独负责,省市各级政府部门无需为二汽执行国家政策指令负责任。

上述历史知识一旦涉及军转干部权益,就需要司法界具备更专业化的知识储备。因为面对律师与普通人之间的质证,法官很容易采信律师。但申请人已经发现,面对军转干部权益案,全国称得上有专业水平的律师几乎没有。

之一:二汽计划单列属于众所周知的时事新闻,今天,我们只需选择“二汽”“计划单列”两个关键词,即可一次搜到相关信息81500见再审新编证据06。这类事实运用于司法中理应不需要提供证据,一搜即慨叹公然。

之二: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于1994年底被国家取消计划单列之前,如果在执行国家经济计划和政策指令中出现错误,应该由总部自己对国家对法律承担相应错责,与省市政府部门无关。今查1988年二汽党委组织部错误理解计划单列授予的责权、义务,撇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转业干部的安置指令,把组织部自己揽收非原籍军转干部视为计划单列自主权,把按照安置计划指令移交给二汽的非原籍军转干部视为侵犯“单列权”,顽固予以排斥或予歧视。二汽组织部认为计划单列地位等同省级地位,却忘了军转安置指令等同国家指令。知情者透露:那几年顾春水违反安置政策的私下交易不少。质问:这是不是被申请人违逆国家指令秘密伪造申请人企业低职级档案最深根源?申请人认为:本案一审二审被告所主张的“胡志平职级待遇问题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不应该由企业负责”完全是错误主张,应不予支持。同时也证实1996年首签劳动合同如果隐瞒低职级档案实属违法。

2014年本诉案反复一审二审以来直到眼前4997号终审判决审理,均忽略上述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此后与东风集团所属部门、子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劳动合同必然产生严重侵权后果。201312月,申请人二次就业单位——东风股份公司为规避申请人高级职称和公司调研员职位无相应待遇之错误责任,不得不当庭出示秘藏的低职级档案(见【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00460号判决四页五行即再审新编证据07号)。

由此确认:被告律师把职级待遇责任推给政府之主张是错误的。4997号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五行)本院认为“胡志平提交的二汽计划单列证据不能证明是由东风集团对其职级和工资作出的评定”是错误的。“不能证明其从部队转业便是被安排到东风集团工作”,而认定相互间无劳动关系也是错误的。

之三:本案申请人原本可以不为二汽计划单列出示证据,但考虑到历次一审二审,被告律师故意表现出无知无畏、无二汽计划单列概念,于是将《东风志》有关章节和国家文件附录影印给4997号案合议庭。未料,被告律师辩称其一“并非是原件”、其二“内容来源不明和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三《东风志》的史实撰述不能构成东风集团自认。面对无知纠缠,申请人只好为本次再审提供新证据。其一,再审新编证据08号:《东风志》上下两卷装帧影印,封面与书脊大字署名“东风汽车公司”。其二,再审新编证据09号:《东风志》P948《东风志责任编辑名单》、P949《东风志初稿撰写人名单》共百余人全部是东风集团公司员工。其三,再审新编证据10号:时任东风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平手迹签名作序一影印件,序称“《东风志》是公司和公司党委决定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历史传承工程,得到了公司上下的高度重视……是重要的资料宝库。其四,再审新编证据11号:时任东风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朱福寿手迹签名作序二。

申请人认为:上述足以推翻被告律师不专业辩称并否决“本院认为”。

三、判决书提到的1996年与东风报社的劳动合同系伪造。

之一,那份1996年的劳动合同是导致一审二审错误判决的关键证据。

之二,2014年诉告东风集团公司开审以来,申请人只承认19961月曾与二汽法人(东风集团总部)签过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书一直无原件反馈。如今判断:无反馈的原因正是由于1997年本人在岗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后,低职级档案错误记录被新任人事部领导发现。若不下岗就要至少跳四级对档(人事部秘密补填了一份跳级职级档案),报社总编疑有腐败之嫌唆使亲信举报。由此引来如果不告知档案真相而反馈合同书原件其错责将追究东风集团人事机构的恐慌。报社所有合同书反馈了,唯有申请人不见反馈。长期拖延之际就有人策划出纵容不明职级档案真相的报社于20001月采取不告知、不行文、不公开的除名手段,逼本人二次就业以变更为“社会招聘身份”。这就是之后申请人要求东风人事部仲裁科(对外称仲裁委)仲裁上岗一直受阻的原因。2001年,国发【20013号文下发,申请人被下岗的违约责任急需转嫁到东风外部,于是,2002年合同书复印件反馈了,变成本人与东风报社之间的合同书,法院认为至少可证明你此前有稳定工作岗位。我无语。

之三:这份并非原件的合同书,存在如下疑点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一审二审法院鉴定其真伪:一是除合同书封面外,文本内容但凡有本人字迹三字以上的原件均被换页复印而且填空留白。二是最关键的甲乙双方签章签名页面显示:甲方领导签名人系“靳启恕”,既非东风集团法人代表,也非东风报社所设分支机构(广告发行服务部)法人代表。乙方签名系他人假冒“胡志平”签字,经仔细分析辨认:字体很像原记者部主任王念杰手迹,两处签名和年月日似一人所为。三是查合同书被换页复印伪造时间并非19961月,伪造时间与国发【20013号文发布后、与少数人企图把错责转嫁给司法、与靳启恕退休到上海后受邀于2001年返回东风访问访友三者时间吻合。见再审新编证据12号:甲乙双方签名页和一审46件证据及目录23号说明。合同书伪造的复印件存于十堰市中院776号案卷宗。

之四:这份合同书复印件2002年被迫进入十堰市一审二审司法程序。那么,走过司法程序是否就意味着“是有效合同”?有三点理由否定:一是2002年发生在十堰市的这场官司是政企合一的东风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并授意立案的一场官司,也是申请人为了饭碗而被推入陷阱的一场官司。一审二审对合同的真伪均未审理,两次判决书的表述都只有一句话,即“1996年胡志平与东风报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未经对合同书复印件审理的前提下,申请人对其默默认可的合法性仅在于可立案争取饭碗、可证明本人两年前曾有工作岗位。这就是军转干部权益案的专业性、复杂性所在——他们的工作岗位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全部。国发【20013号文发布前,他们不属于自由择业者,更没有权利选择岗位;尤其是申请人,来自军方高级领导机关信息处理中心,掌握着大量军中情报,绝不允许成为劳动合同自愿组合的乙方。那么,真正的劳动关系甲方应属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转业到国企的,真正的劳动关系甲方应属于时任国企党委书记领导的人事机构。说到底,这些服从分配、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人,其真正的“甲方”是以忠诚维系的党中央。问题是,党中央授权的某些党委人事机构少数人是否忠诚?本案被告组织人事机构少数人有明显知错不改、不择手段对抗大政方针的叛逆表现。三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合同复印件未经审理前提下运用司法技术手段回避了使用此一关键证据来支持判决,在左判右判均有错的两难中有效避免了被告可能翻盘的大错特错。【2002】十民终字776号判决书判决原告败诉是这样两条依据:申请东风仲裁科仲裁超过时效;原告在报送解除合同信息表上签字应该明白信息报送的含义。是说:即便是与报社间的合同不合法你也在报送给真正法人的信息表上签过字。此依据体现了十堰市中院司法水平算合格,是东风集团的违规难为了法院。776号判决书实际并未认可未经审理的伪造的合同复印件,伴随判决生效的包括与东风集团之间的被管理关系。当然要指出:再有司法水平,此判决也难避错。因为在证据链中,法院未评判被告违法在先、违约除名逼迫调动在先、提出用信息表签字换除名8个月工资胁迫在先,也忽略了信息表的另一种含义才是申请人真正所理解的,即信息表是中介文件,不送达无效;更无视三份信息表当场被申请人全部收缴,签完字即在“同意”栏涂掉签字,又在“同意”栏注明“延缓上报,先去东风人事部指定调往的《当代汽车报》社考察三个月再说”。2002年我把三份信息表都交给法院,两份注不上送说明,只保留一份签字原样诚恳让法院将三份完整对比当时处置状况,法院失职于证据链失盗见再审新编证据13。有人背后说我傻,“你藏匿证据法院拿你没办法。”我声明:“我是共产党员,非敌我矛盾,求实举证不好吗?”不过被告后来一系列销毁证据行为使人醒悟矛盾性质演变且含有对抗性。

    鉴于伪造合同书复印件一直为本案被告用为关键证据,对公正司法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强烈要求再审法院严格鉴定其真伪与合法性。

四、本案对原告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未质证。

20189月,申请人向一审法庭一次性提供46件证据(含证据补充件3件)。一审法庭开庭时经过了逐一登记。但是质证时只是草草向被告询问了几件证据,被告律师悄语细声神色犹疑。由于开庭前法官严肃告知原告:“审理本案我让你讲话时你才可以开口。”质证过程短短几分钟,没允许我开口即结束。

46件证据绝大多数与东风人事机构伪造职级档案和掩盖违规责任有关,足以证明申请人何以20多年不能醒悟职级档案真相的原因。由于法庭历来认为申请人19961月与东风报社签定劳动合同,所以涉及东风人事机构的违法违规的证据,被一概排斥为“与本案无关”。均以诉告主体不合格驳回。

五、2014年以来至少五轮、八次申请法院取证无结果。

由于本案真相全部隐藏于商业机密和干部档案中,依法,申请人需要依靠法院取证。但是,有过五轮八次申请均无结果。沌口法院法官经过认真思考,选择了可以绕开地位体量高大的东风集团从十堰市政府部门取证的路径。这次取证对求证被告主体的合格性有帮助,但也被东风集团人事机构与聘用律师一起轻松掩埋了可能揭开的被告主体真相。大量证据仍然需要东风人事机构自认。

申请人先后提出的取证申请有:1,请求查明1988年至1994年“二汽”负责接收军转干部的顾春水时任二汽(东风)党委组织部调配科(后并入人事部)科长。2,请求调取查验“19961月胡志平与东风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3,请求查明201312月东风股份出庭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胡志平职级档案卡的三张原件是否被销毁,取证求证原件1993前的缺省职级记录是否被销毁。4,请求取证东风自创职级序列全貌,对比现行东风自创职级与国企原职级序列的对应演变关系,取证与东风职级对应的职级工资额。5,调取2004年东风实行岗位职级以前,东风职级与东风员工在岗中高级专业职务之间的对应关系证据。

国家行政职级、国企老职级以及1993年后东风自创职级历来是东风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支付工资的依据;同时,职级高低也是对应岗位职务的依据。表面上,2004年实行岗位职级以后是按岗取酬,实际上,每个人上岗之前必须考虑他的原职级。正如1997年申请人因新闻专业贡献突出在岗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却在需要受任在岗职务时出现人生沦陷的重挫,原因正是职级太低!东风集团总部一位正直高管背后慨叹:我想用他但他职级也太低了!东风人事机构伪造的低职级档案足以把申请人困在一隅,难以对应职级的优秀资历记录走遍全国均可疑为优秀资历造假。东风组织人事是否也慨叹一句:造假太狠了点!

六、4997号判决回避审理申请人转业身份。

作为军转干部权益案,绝不可回避审理转业前职务、职称、职级身份。但本案司法表现不够专业水准,多数判决裁定一味规避被告方忌讳,对申请人转业前在大军区政治部所属正师级报社工作,转业后下到企业小报、转业前任副营职编辑(记者)行政21级、在岗获得中级职称资格等概不审理查实,这就为东风人事机构少数人毁灭档案的违法行径开了绿灯。本案2014年立案以来,8次一审二审都没审理上述基本事实,全部模糊表述为“胡志平1988年转业到东风报社”。

既然是审理军转权益案,就得有军转职务职级标签,尤其是百万大裁军最后一年的1988年军转干部。裁军期限已到还有7万余干部未转业;马上就要授衔涨薪谁愿意走?此时同意转业多有听党指挥舍生取义之悲壮。此时党政机关人满为患,各级政府军转办安插配置工作很难做,国企自然应该分担压力。为鼓励军转干部下企业,国务院工改领导小组专门下文指令国企按职级套改军转干部工资,套改后比党政机关同职级多出多少就是多少无上限。

今查,顾春水是以军队授衔涨薪前的低工资水平套改二汽高水平工资,以低六级差秘密指令二汽工资处严某(女)填档发薪。由于二汽每月可按产出效益浮动职级工资,属全国最早,低职级档案真相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被掩盖。由此酿成了后来低职级无法对应优秀资历、优秀资历是否真实的人品伤害,酿成了后来晋升高级职称无法正常对应级档的严重后患和一系列人生恶果。

就顾春水的问题,被告方面尽过调查责任。但因“毁档灭迹”原因,只能找到岗位责任证据,找不到贪腐证据。被告知道岗位责任属机构责任,若要规避机构法律责任就只能全力掩盖和抵制原告的诉讼。申请人在此好言提醒:与法治社会对抗的最后结果只能暴露系统败坏。何以把一个人问题演绎成系统问题?

我国退役军人分为:行政级转业干部、复员干部、2001年增加自主择业干部,技术级转业人员、技术级复员人员和2001年增加的技术级自主择业人员,还有文艺级系列、还有转业军士、复员军士和广大普通复员士兵等十多种分类。

各分类各自享有不同的权益保障,每一种类又有职务职级或军衔之分。但社会上通常流行的概念并无专业认知,而是把所有退役军人统称为“转业”。本案被告绝非没有专业认知,恰恰是在利用基层法院不具备专门的司法能力故意搅浑水。问:如此专业细分的权益保障,你连原告转业前身份识别都没有搞清楚,能审出什么?

东风组织人事规避、掩盖违法责任历时已久。怀疑顾春水已销毁了省军转办开具的《调档令》,是否也销毁了转业审批表?期间,企图把责任推给军方移交组。若在法庭上提出推诿主张就经不起质问:你既然同意接收就一定手续齐全,无档案接收?你敢私下交易?期间,企图把责任推给改革前的二汽工资处,若在法庭上提出这一主张就经不起质问:过去的工资处只管填档发钱,不问党委组织部调配科下达的职级套改确认文件对与错,况且从之初之错一直坚持到今天未改!

不论职级档案销毁或存在均应通过取证确认与否。我手中还保存着一份兰州军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本人中级职称资格评审表,包括《人民军队》报社审查和最终干部部、评委会的批准意见,很权威。这是本人2000年人生沦陷时,被报社某人扔在地上的档案之一,曾当面说“不论高级中级对你都没用了”!我还知道有另外一份如果不出意外,应该保存在东风人事部档案管理部门。这份档案较完整记录了在军队从事新闻工作的主要经历业绩,包括以战地记者身份涉险中越战场完成战场采写任务的突出经历,包括转业前的职务、职级、立功受奖记录。在本案一审开庭前所提供的46件证据中有它的复印件和说明,原件是我的宝贵珍藏。

8次一审二审重审以来,有“高士”屡屡煽动被告坚持错误职级档案不改不重建。理由是:那是历史,历史你能改写吗?人们不会否认本案司法责任就是纠正历史错误,让强军时代有历史标志,让新时代拥有鼓舞人心的历史记忆。如今,境外人脉最惦记什么?灭国先灭史,灭人先灭史,让有信仰的人没有光荣史。

七、再审申请保留此前一审二审所述事实与请求。

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胡志平。20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