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我们注意两个地方。
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就包含了来自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及组织;
二,保密审查制度的客体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无论申请人是谁,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都适用于保密审查制度。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八条还对保密审查的请求方式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则规定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程序需要遵守的审限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既然保密审查制度的应用场景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申请国外专利,那么我们就具体介绍下两个最常见的申请途径:巴黎公约和PCT。
Part.1 巴黎公约途径
直接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应当事先准备好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使用中文进行撰写,必要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注意翻译内容的一致性。
首先在中国递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而后拟向海外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人可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书,需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无需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当然,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保密审查请求可以缩短获得保密审查结果的时间。
Part.2 PCT途径
一般来说,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即视为同时提出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因此就不再需要提交单独的保密审查请求了,也因此避免了要走保密审查程序而延误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时机的情况。相比于巴黎公约,PCT途径在这一点上更加方便。当国知局发出“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时,一般意味着保密审查已经完成,该申请的技术内容便不需要保密。
如果申请人未在国内申请专利而直接向PCT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那么需要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保密审查请求和内容一致的技术方案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