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女子被狗撕下半张脸,警方咋没刑法意识?


 周蓬安:女子被狗撕下半张脸,警方咋没刑法意识?

4月13日,现代快报《苏州:有人遛狗不拴绳 一旁女子被狗撕下半张脸》一文披露,太仓市民潘某在遛狗时没有拴绳,所遛的阿拉斯加犬突然失控,将一旁也在遛狗的女子马某脸部咬伤,造成马某右脸颊及部分鼻子被咬下,大块皮肉脱落,伤势严重。民警严厉批评了潘某,并将对其违规饲养大型犬、遛狗不拴绳以及不办理狗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因为总是被一些不懂得讲道理,就知道集体围攻、谩骂,对父母没对狗狗好的变态“爱狗人士”纠缠,每次在撰写“涉犬”文章的时候,都必不可少地首先发表声明:
我并不反对他人饲养宠物,不反对他人饲养狗,但一直鄙视那些不顾别人感受,不能依法依规养狗的所谓“爱狗人士”。鄙视的范围包括:一是不按规定办理狗证,非法饲养宠物狗;二是不按期给狗打疫苗,不惜害人害己;三是犬吠影响邻居,却不去约束,不顾他人死活;四是遛狗不带狗链,又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遛狗,威胁路人安全,特别是让妇女儿童失去安全感;五是不主动收拾宠物的便溺物,甚至极不道德,遛狗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狗狗在外排泄;六是在处理涉犬纠纷时“耍流氓”,讹诈对方;七是无视法律法规,违法拦截私人财物,甚至不顾交通安全上高速拦截运狗车;八是随便遗弃宠物狗,导致流浪狗遍地。

潘某所养这条咬人的阿拉斯加犬,购买一年多一直没有办狗证。而阿拉斯加犬作为大型犬,又是《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区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犬种。也就是说,潘某一直在违规饲养阿拉斯加犬。警方将咬人的阿拉斯加犬抓走,送往新湖犬只留验所,是理所当然的行政行为,对潘某违规饲养大型犬、遛狗不拴绳以及不办理狗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更是无可厚非。
但处警警察仅对潘某做出以上处理,却丝毫没往潘某或涉嫌刑事犯罪方向去思考,涉案地城西派出所甚至太仓公安分局也都没往这方面想,暴露出该地警方集体刑法意识薄弱的大问题。

从报道“伤者马某已被送至上海相关医院进行抢救”看,马某的伤势应该相当严重,那么狗主人或已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涉嫌故意伤害罪。
有关席卷全国的“狗患”,我一直在思考两个问题,一是遍地狗屎的城市,怎么就能获得“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难道因为验收人员收了申报城市送的“脑白金”?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狗咬人”事件时,缘何特别关照狗主人?

我在《罪名得当,为祁阳刑拘狗主人点赞!》一文中曾写道:在一贯被中国“爱狗人士”赞誉为“保护动物有力”的美国,对“狗伤人”事件的处理是非常严厉的。若出现犬类袭击人,并致人死亡案件,一般会以“二级谋杀罪”定罪,最高会判处狗主人终身监禁,民事赔偿更是“天价”。而在中国,却很少听说狗咬死、咬伤他人后,狗主人被判重刑甚至“被判刑”的案例,这也是造成中国城市狗患成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之所以在标题中就直接质疑苏州警方缺乏刑法意识,就因为面对马某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即使本着对狗主人潘某有所“照顾”的态度去处理该案,也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潘某,而不是闭口不谈潘某的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潘某带着大型犬外出,理应预见其有可能撕咬路人,甚至危及他人生命。潘某没有为阿拉斯加犬套上狗链,而且是在有人出没的路段遛狗,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的发生,对公共安全无疑构成了威胁,因此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涉嫌故意伤害罪。
窃以为,处理案件的警察应该有这个基本意识,派出所及公安分局负责法制的干部,更应该懂得这么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道理。而仅仅让潘某承担违规饲养大型犬、遛狗不拴绳以及不办理狗证责任,却不提及涉嫌刑事犯罪,这是远远不够的。

中国之所以出现如今“狗患”极其严重的现状,反映出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低下的大问题。而在处理“涉犬”纠纷上,司法机关法治意识差这个“短板”,也是导致那些不负责任的狗主人,肆无忌惮地养狗的一个重要因素。
希望苏州警方能看到这篇文章,并就此案做个公开回应。但愿马某连轻伤都没构成,我的分析错了。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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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人遛狗不拴绳 一旁女子被狗撕下半张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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