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海宁女子被狗吓倒索赔案,判决待商榷
《女子散步看见大狗被吓倒在地索赔4万元网友炸了》一文报道,52岁的陈女士晚上在小区散步,遇见张先生牵着大型犬散步,受惊吓不慎摔倒,伤势不轻。陈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大量时间钱财,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判张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50%赔偿责任,合1万3千余元。
看了这个判决,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法官不熟悉地方规定,仅按照一般性伤害案判定各自责任,其结果只能是“葫芦僧断糊涂案”。
该文在网易的第一个评论内容,我就非常赞同。这名网友对法律的理解,明显比承办该案的法官高明得太多,这也充分体现了“高手在民间”真没说错。“北京伟大的地瓜 [网易北京市网友]”评论道:
52岁的大妈被突然出现的狗狗吓瘫或赔,这起案件从报道中看,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阿拉斯加犬属于大型犬,在当地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饲养,这是个最主要的前提。如果不属于合规饲养,那这个狗主人的锅就背定了。无论他遛狗是否牵绳,他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次,如果阿拉斯加犬的存在合规合法,主人在遛狗的时候注意加强了防范措施,且狗本身并没有对他人有任何加害行为,完全不存在“危害他人”的情况,那大妈的索赔理由就不能成立,况且狗主人和大妈的相遇纯属随机性的偶然,所谓“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该犬”事先无法预知预防,作为索赔的依据实在太过牵强。所以,不管是那种情况,法院各打五十大板的判罚都缺乏合理依据。
笔者注意到,海宁市在2015年10月出台的《市区犬类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没有禁养大型犬的规定,但明确规定“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也就是说,凡牵着大型犬、烈性犬在马路上转悠的,无论是否有效使用套索,都属于违规。而因违规遛狗而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狗主人理应负全责,赔偿全部损失。这就犹如无照驾驶、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必须负全责一样,在法理上是毫无问题的。
应该说,承办法官判定“那天天色已暗,小区路灯不明亮,张先生所养的是一只阿拉斯加犬,站高近半米,毛色黑白,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该犬,距离近时亦确造成惊吓”是完全正确的,但仍然没有将问题说清楚,因此在事实认定方面具有相当的片面性。笔者不妨再补充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因为该市规定大型犬“不得出户”已有一定时间,马路上不该有大型犬出现已经深入市民脑海当中。那么,陈女生在昏暗的光线下陡然看到一只大型犬,哪里还能想到该大型犬有狗主人牵着套索,自己肯定不会受到伤害?因此受惊吓就在所获难免了。
法院还可以做一个网上调查,看看有多少女性在这种环境下十分突兀地遇见大型犬不会受到惊吓,即使受到惊吓也能确保避让行为处置得当?我想,这个比例一定是非常低的。因此,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狗与原告之间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所以原告受伤是被宠物狗吓到后,避让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的”完全是强人所难。此时的陈女士处于事先完全没有预见的环境之下,法院对她临场应对能力不该预设得过高。
我不反对市民养犬,但反对那些不合法、不道德的养狗行为。比如不按规定给宠物狗办证,不定期给宠物狗打疫苗,不带套索遛狗,不清理排泄物等等。
由于海宁法院对该案的疑似错判,弄得原本未能很好地讨回公道的受害人陈女士,反而被不少网友误会成“碰瓷”成功者(估计有不少是“狗粉”)。笔者认为,即使仅仅为了洗刷“碰瓷”恶名,陈女士也有必要拿着海宁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试行)》上诉,看看二审怎么判?(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