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关于《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各地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实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周密制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同时合理调控基金结存规模。

  虽然2012年我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76号),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预防工伤事故中切实发挥了激励作用,但与国家“细化分类”、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按照两部文件要求,为更好地确保依法行政,我们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琼人社发〔2017〕1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相对统一的费率调整为更加完善的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通过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实现了国家“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本省实际平均费率将由原来的0.46%左右降至0.43%左右,远低于全国实际平均费率0.7%左右。据初步测算,全省约有97.83%用人单位将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三、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各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则为八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

  本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8%、0.9%、1.0%、1.2%、1.5%,其中四类至八类低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具体见附件1)

  四、本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本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8%、0.9%、1.0%、1.2%、1.5%,其中四类至八类低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具体见附件1)

  五、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六、什么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七、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分为几个档次?

  答: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8%、0.9%、1.0%、1.2%、1.5%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见附件2)

  八、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上浮?

  答:(一)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

  九、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下浮?

  答:(一)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

  (二)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十、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哪些工伤情形,该次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答:(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十一、用人单位上年度有哪种情形,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二、如何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浮动费率?

  答: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本年度不进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非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且上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出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费率浮动,且不得费率下浮。

  十三、社保经办机构如何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在对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并在发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年缴费费率自然延续不再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费率调整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本年度执行的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主动接受用人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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