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点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具有哪些异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和市场地位相同--同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监管体系相同--均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其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相比,“小而美”的特征十分明显。企业规模不大、处于成长早期,但具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在一些细分行业占据领导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这类企业由于具有“轻资产”等特点,难以从银行类机构获得及时、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而沪深交易所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也让此类企业难以借力资本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此类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使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从以往的成长后期和成熟期前移到创业前期和成长初期。企业可以更早登陆资本市场,进而带动社会资本对创新体系的支持前移。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容量,吸引各类金融资源聚集,真正实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创新驱动战略要求。

为加大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立足于企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沪深交易所的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如在挂牌准入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经主办券商推荐即可;在交易制度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股本规模较小、股权分散度较低的现实特点,以及未来股本扩张、公允定价等需求,提供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交易方式;为有效防范风险外溢,放大市场创新空间,设立了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相比具有哪些区别?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均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条款,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采用协议、做市及竞价(后两种方式需满足一定条件)等方式,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公开转让,采用T+1规则进行交收,挂牌公司除了通过IPO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外,还拥有直接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通道便利。

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监管的私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具有哪些制度特点?

为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围绕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对资本市场的需求特点,建立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及充分体现市场化和包容创新精神的业务规则体系。

1.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准入制度

(1)不设财务指标,关注企业规范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中介机构重点在于核查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完整性,督促其提高执业质量;对挂牌公司提倡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要突出业务亮点、核心竞争力,并充分、客观揭示风险。(2)尊重市场选择。运营机构不对企业价值做实质性判断,而是由主办券商着眼成长性自主遴选推荐企业,回归投资银行本质;投资者自主判断、自负盈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好制度安排,提高市场运行效率。(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了挂牌准入的6项基本条件,同时发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落实了“可把控、可识别、可举证”的工作原则。

2.“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普通股票、优先股、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多种融资工具。创新的融资制度安排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小额、快速的融资需求。(2)有效贯彻公司自治原则,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发行股份数量、融资金额,且没有时间间隔要求。(3)实行一定条件下的发行核准豁免与储架发行制度。根据相关规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属于超过200人的发行,证监会也采取简便程序进行核准,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同时为简化挂牌公司涉及核准的发行程序,实施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储架发行制度。

3.灵活多元的交易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及需要(做市及竞价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三种转让方式中自主选择。

4.责权利一致的主办券商制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市场化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起了主办券商制度,形成券商选择企业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以销售为目的推荐企业挂牌,以提升企业价值为目的提供持续的督导和服务。首先,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是公司挂牌的重要条件,主办券商承担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深入了解公司情况并决定是否推荐公司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检查主办券商工作底稿看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和内核职责,以此达到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目的;其次,主办券商在推荐公司挂牌后,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对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再次,引导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合作关系,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使主办券商的信誉和利益与挂牌公司长期发展紧密联系,从而分享企业长期成长收益。

5.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由于挂牌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这在客观上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同时,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试验田”,产品、制度等的创新,也要求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为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以切实防范风险外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设计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挂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