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机构关联方的认定
被认定为申请机构关联方的有: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子公司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其他关联方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服务机构。
二、申请机构关联方的认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1、要如实披露关联方,关联方工商注册信息、主营业务等情况应真实、完整;
2、要解释说明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同类业务等情况,以及关联方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是否已登记备案,是否存在与申请机构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融资配资等);
3、要将关联方与申请机构之间逐一对比,对关联业务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继而从实际控制人承诺、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人员、经营区域、业务方向等方面对如何防范利益冲突、关联交易进行论述;
4、要出具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在今后不发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且需与《法律意见书》一并打包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