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与利益
智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卫祥云
没有永远的合作,只有永远的利益。这是一句近乎完美之言,也是本文的中心思想。
很多人可能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合作关系比较美好,合作是正能量,合作能产生合力甚至核心竞争力。甚至认为合作关系比较神圣,通过合作关系可以实现1+1>2的结果和目标。与此同时,认为利益关系比较负面,利益是负能量,为了利益常常产生分裂行为。甚至认为利益关系比较低级,现实生活中的利益之争常常导致企业破产、家庭不和、兄弟之争和夫妻反目的结果。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大力肯定永远的利益,而否定永远的合作呢?这就得从合作与利益的概念及定义论及。
所谓合作,主要是指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人与企业、组织与个人之间经济上的合作,包括工作、学术、项目和生意上的合作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股份制,但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制的设置初衷不是为了能够建立百年企业,而是为了公司在破产时易于清算而设置的。
所以说,合作是有时间、分阶段的。既有长期的合作,也有短期的合作,更有一次性的合作等。需要说明的是:一般合作都有意向、协议和合同等契约来约束,并确定法律关系,以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实施。但也有部分合作难以执行,主要是口头约定或出于道德、情感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合作等是要靠信用来约束的。而用信用来约束的合作没有利益标的,属于无形契约。无形契约不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属于另类层次的特殊合作,不可与一般的经济合作相提并论。如美国总统特朗普访华期间就承诺了几千亿美元的对华贸易合作,但却不一定都能履约。这边好吃好住好招待,那边屁股一拍,就拒绝承认你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与此同时,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作分为两种。一种是法治基础之上的利益合作,既有合作标的,也有制约法规和条件。当合作一方出现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但当合作的组织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权力机关时,这种组织与个人的合作关系就会异化为权力与利益的博弈。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的时效性和阶段性会失去效力,合作标的也难兑现。处于强势权力的一方极有可能侵犯处于弱势一方个人的利益,而此时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人利益不但难以保证,甚至会失去申诉的话语权。如果用一句通俗的话概括这种特殊合作的现实影响和政策意义,可表述为:政策讲理三冬暖,说了不算六月寒。两种态度,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此时此刻: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人来讲,在选择利益和尊严时,利益在尊严面前一文不值。
所谓利益,实际上就是合作的标的。凡是合作,必有利益;没有利益,怎么合作?合作的双方以利益为标的签订意向、协议和合同等约束性文件,属于有形契约,是契约精神和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签订契约的双方违反了契约原则,就要用契约条款来规范。而一旦终止合作关系,就牵扯到利益的分割和分配。所以说,没有永远的合作,只有永远的利益,这话千真万确。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耻于谈利益,而好于谈合作。岂不知,在合作关系的幌子下,往往衍生出许多小人之举,甚至给了少数坏人钻空子的机会和条件。所以说,合作与利益的关系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合作的基础是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没有明确标的的合作无法兑现。很多口是心非的所谓合作关系和朋友关系是在打着合作的招牌欺世盗名。而具有明确标的的合作则易于执行,利益分配也好兑现。
二、合作关系的时效性和阶段性既不可忽视也不容轻视。既然没有永远的合作,那就必须遵守合作的时效性和阶段性。一旦超越了时效性和阶段性,合作关系就应终止。而利益关系不会终止,可根据契约精神和原则对合作标的进行追溯和清偿。
三、只强调永远的利益,不强求永远的合作,是契约精神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可预见行为的发生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目前的中国职场中尤应对以下两种不良现象有所警惕。一是个别人出于不可告人目的的造谣、诽谤行为。事情不大,造成的影响却不小,严重干扰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二是有的人自己工作干不好,偏爱闲聊嚼舌头。甚至无中生有,惹是生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怎么能与这种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人搞好合作呢?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