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规则”非同儿戏


规则意识和公民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无论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还是家庭美德,如果没有道德规则意识与之对应,就仅仅是一些外在强制,甚至还会沦为一纸空文。朱镕基在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再三强调的“不做假账”的规则,只有在具体相应的规则意识的会计那里,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规则各种各样,不仅有道德规则,也有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普遍、公开、理性的规则系统,作为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越来越成为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

但在现代社会中,即使是对技术规则和游戏规则的遵守,也常常是具有一定道德意义的:在加入一个组织或者缔结一个合同之后,是不是真的遵守这条规则,就有一个是否遵守诺言的道德问题了。比方说,按照要求进入建筑工地必须戴安全帽,而如果要参观这个建筑工地的话,就必须承诺戴安全帽。“建筑工地必须戴安全帽”本身是一条技术规则而非道德规则,但我们在作出“参观工地时戴安全帽”这个承诺之后是不是信守这种承诺,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建设与先进文化建设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之所以说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规则意识,说到底是因为无论哪种规则,都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制定、运用和执行,而人们的这些行为,无疑是由自己的意识来支配的。从整个社会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规则是否良好”的问题;而对于公民道德教育来说,直接的问题就是“意识是否良好”的问题。

所谓规则意识,首先是指关于规则的知识。俗话说,不知不为过。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大任务是使现代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家喻户晓,使人们懂得并明辨是非善恶。但规则意识不仅包括关于规则的知识,而且也包括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

会计做假账,往往并不是因为他不知道“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世界上最懂得法律的人除了法官和律师之外,就是屡屡犯罪的惯犯或犯罪集团的头目。

因此,重要的不仅是知道规则,而且是愿意遵守规则。这尤其表现在没有强制性力量阻止违反规则的时候,也自觉予以遵守。对于愿意遵守规则的人来说,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符号,比如告示标语,就足够让他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但是,具有遵守规则的能力还不等于具有遵守规则的愿望。相比之下,成年人道德教育应比青少年道德教育更重视后一方面的问题。

再进一步说,规则意识还不仅仅表现为人们经过反思和努力而遵守规则。当遵守规则的自觉训练、修养到达一定的程度,人们对于规则的遵循,就会从勉力而行的自觉境界,进入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然境界。在这种境界中,遵循规则已成为第二天性,外在规则成为内在要求。公民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基本公民道德规范,最终内化成为每个公民自身所具有的公民道德素质。

从规范向素质的转变,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规则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强制,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对社会来说,这种转变意味着执行规则的社会成本可以因此而降低。为了规则的切实执行,社会要采取措施向人们宣传、澄清规则,并对违规现象施以各种惩戒等等。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越强,这些工作就可以做得越少、越省力。

另外,就规则本身来说,也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人那里,才不至于因普遍而相对固定的规则与复杂而经常变化的具体情况之间的矛盾而变成一纸空文。因为,只有在具有良好规则意识的支配下,人们才会去努力准确地、完整地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和要求,而不是用“情况特殊”作为违规的借口,或者通过有意曲解规则来敷衍了事。

“游戏规则”非同儿戏

据报道,工商执法部门最近根据国外某软件公司投诉集中采取行动,打击各地广告公司使用画面设计和排版的盗版软件的行为。有媒体称之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收到的第一张罚单”。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一个有“游戏规则”的经济活动模式,但好像只有在这张罚单面前,我们的公司老总们才真正意识到,“游戏规则”非同儿戏。

人们之所以常常会把“游戏规则”视同儿戏,是与这类规则本身的特点有关的。游戏规则是一种“角色规则”,它所规范的是从事特定活动、具有特定角色的人们的行动,而不像道德规则那样适用于所有人,也不像技术规则那样可以说不仅适用于所有人,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动物——比方说,人和猫都会发生触电事故。

一般来说,游戏规则是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而不像技术规则那样主要以自然规律作为依据,也不像道德规则那样以“道德良心”活“实践理性”作为基础。这种区别在违反规则造成的结果上表现得尤其明显。运动员违反规则,可能被裁判发现,也可能不被裁判发现。即使被裁判发现,运动员也有可能设法说服(甚至贿赂)裁判或体育组织饶恕自己,因而免受惩罚。即使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也不同于违反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后果。

在违反技术规则的情况下,惩罚是作为一个客观的因果事件而有规律地出现的。在违反道德规则的情况下,最严重的惩罚来自具有道德素质的人自己由此而感到的内疚和羞耻,而不是他人和集体对这种行为的责备和处分。相比之下,违反游戏规则的惩罚非但是有可能逃避的,而且仅仅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并不具有道德的意义。比方说,我们不能因为一个球员经常被罚下场就说他是一个道德上的坏人。

但这些都不意味着“游戏规则”可以视同“儿戏”。除了违规可能带来无情处罚这个理由之外,游戏规则之所以非同儿戏还有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一种“游戏”或活动内部的有些规则虽然其本身可能既非技术规则,也非道德规则,但这个活动从总体上说却可能是有客观规律作为基础的、并可能是有道德意义的。

比方说,香港的车辆在道路左侧行驶,内地的车辆在道路右侧行驶,这两种规则仅仅是两地不同约定的结果。但是,这两条规则都符合“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应该在不同车道上行驶”的规则,而这条规则当然是以客观自然规律作为基础的。

另一方面,道德交通规则所规范的道路交通活动,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正当的活动。违反其中的有些规则可能并不直接具有道德意义,但如果因此而妨碍整个道路交通,则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第二,规范特定“角色”之行动的游戏规则,常常同时也是道德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表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在我国内地的汽车驾驶员这个行为角色上面,这就意味着要遵守交通规则,其中包括不得在道路左侧驾车。

第三,尽管某一类活动的游戏规则本身没有道德含义,但我们如果在加入这类活动的时候作了承诺,保证要遵守这类活动的规则,那么我们是否遵守那些游戏规则,同时也意味着是否遵守“要履行自己所作的诺言”这条道德规则。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甚至还说过,“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也要受到的约束”。现代社会的“诚实守信”区别于传统社会的“诚实守信”之外,就在于强调所要信守的是这种“遵守某某义务和规则的承诺”。

当然,说“游戏规则”非同儿戏,不等于我们要对任何既定的游戏规则都盲目崇拜。有些规则对于一种活动具有根本意义,违反了往往意味着所进行活动的性质改变了。

但游戏规则毕竟是人们为一定目的而作的约定的结果;要改变一种游戏规则的不公正性,就要从改变此游戏之规则入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对该组织规则的制定产生影响。

除了这种所谓“构成性规则”之外,还有另外一类所谓“策略性规则”:它们所涉及的不是“这是什么游戏”的问题,而是“怎样玩好这种游戏”的问题。要玩好一场游戏,仅仅“不赖皮”是不够的,还要多懂几种赢得游戏的“招数”和“打法”才行。

当违规操作成为习惯动作

上海社保资金案调查至今,私企老板张荣坤成为第一个被宣布逮捕的个人,有关部门正在继续调查一些涉嫌严重违纪的干部。许多人想晓得,这些干部到底贪污了多少?其实,即使涉案人员不中饱私囊、徇私枉法,“社保基金”案件作为一起“违规操作”案件也值得我们深思。

应该承认,许多领域的改革,最初是以“违规操作”的形式拉开序幕、打开局面的。在改革方法初期,“解放思想”或多或少意味着“违规操作”。1978年冬天,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位农民关于土地承包的合同之所以要在绝密的悲壮的气氛中签署,就是因为签署这份合同是一次天大的“违规操作”。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了不起的思想解放。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国的改革开放就不会取得那么辉煌的成就。

但我们要看到,改革开放到了今天,“违规操作”的合法性已经完全不同于往日了:不仅大量不合理的旧规则已经被比较合理的新规则所取代;而且,即使有的规则仍然不合理,目前阶段的改革也应该通过正常的、合法的程序修改规则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在具体事例上违反规则的形式。

确实,就某一条规则而言,在特定事例上违反它一下往往是会有好处的,有时候这“好处”还不一定是对个人和小团体的。但是,在这条规则上打开了缺口、损害了这条规则的严肃性,它对全局所带来的害处往往要大得多。

更不用说,我们由此养成的违规操作的习惯、不尊重规章的习惯,对建设现代文明来说具有极大的危害。

反思将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事业、我们不仅要重视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所付出的资源、环境、人际关系、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代价,而且要重视我们为取得这些成就而在不同程度上养成的把“违规操作”等同于“解放思想”的代价。

“解放思想”就是古人所说的“解蔽”的意思。当违规操作也成为一个大蔽的时候,我们就要坚决摒弃以为“不违规就办不成事情”的想法,以遵纪守法和照章办事为荣,以违法乱纪和违规操作为耻。

注:

节选自《论规则》第191-20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8月版。

标题为编者所加,原标题《规则意识的培育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