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三:官员“下海”,应警惕“期权效应”
“十八大”之后,官员辞职创业的似乎多了起来,不仅有广州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广州南沙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孙雷,杭州市金融办原党组书记、副主任俞胜法,山东菏泽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毓华,济宁市市长梅永红等地方官员,还有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陈熙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副局长黄力群等中央机关官员。
从近期辞职创业的几名官员简历分析,他们个人素质都不错,应该属于想做事、能做事这一类。他们之所以选择辞官“下海”,应该是多方面因素叠加。一方面,随着“八项规定”的全面落实,为官的责任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大,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官员“含金量”大大降低,比如公车取消了,公款招待也不方便了。另一方面,他们相信在官场上奋斗,不如在商场上打拼更能施展个人抱负、体现个人价值,因此才会选择“辞官创业”。
但也有一类官员辞职“下海”,缘于职务的“期权效应”,就是事先将自己的权力巧妙地转换成个人日后“跳槽”的资本。即当官时对所辖某企业或其关联企业予以特殊关照,让这些企业获得额外利益,暂时不图回报,一段时间后“摇身一变”而成为这家企业的高管,也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享受着较当官时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工资待遇,而且一些达到一定年限的官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下海”后,还能在政府拿一份退休金。
笔者曾对去年9月初辞职“下海”的济宁市市长梅永红提出质疑。因为梅永红市长一年前曾主导济宁市与华大基因合作建立“生命医学联合实验室”,辞职后就直接去了由华大基因承建、管理和运行深圳国家基因库担任主任。该企业12月18日终于在证监会最新披露的IPO排队名单中现身,预计梅永红的身价也会随之大增。
虽然我相信梅永红非常清白,但《公务员法》第102条对官员去企业任职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以上规定暴戾退休人员,就因为有一些党政卸任官员直接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的甚至在办理退休前即已在上市公司任职。官员这么做,难免带来“瓜田李下”之嫌。
因为官员在任时拥有一定的公权力,社会需要对他们的辞职经商制定更严格的规范,并做到严格执行,这既是保障公权力廉洁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缺少这方面的制度约束,辞职经商难免会成为少数官员使用期权进行腐败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