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无意中搜索媒体网站,发现鄙人大量著述文章被引用,有的是一字不动的大篇幅复制,有的是掐头去尾或略加改动地小篇幅摘抄,更有甚者,将我的文章改头换面成他的作品。老朽辛苦几十年的成果被人重视和引用,打心眼里高兴,但发现不少文友不讲规矩,剽窃别人作品,摘引不说来源,不注明出处,心里很不是滋味。
这里我想到了引用和剽窃的区别问题。引用和剽窃的共同点在于都在自己的论文或著作中摘录了别人的成果,区别在于前者标明了出处,读者可以根据作者的标记追溯到原文;后者则不然,摘录者试图把别人的成果混同于自己的成果中,误导读者把别人的成果看作是摘录者的成果。引用反映了学术上的继承关系,后学者只需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推进,而无需从头再来,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一个极端的情况是,全文都是标明出处的引用。这可以称作读书笔记,而非原创性论文。而且,全文引用在逻辑上也不可能形成一篇独立的文章,文献回顾是可能的。这里可以附带得出的结论是,合格的学术论文一定是有自己的原创性贡献的,当然贡献有大有小。
简言之,引用和剽窃两者的形式相反,引用是采用了他人作品,说出其来源,并会注明出处;而剽窃就是抄袭,采用他人作品,而不说出来源,不注明出处。引用是一种正常的资源交流,一般都会注明作者的相关资料。抄袭与剽窃同属一种知识的盗窃,违反正常的学术原则。
能不能正确引用他人作品,反映出一个人的素养,遵不遵守文坛和学术规矩。大作家丁文先生、湖北教授潘世东、安康市副市长邹顺生等等在自已的论文中,安康市文明办在《“安康精神”人文表述及内涵释义》一文中,引用本人的著述,都道出了来源,注明了出处。而一些小人物摘引本人的大量著述,却不标明出处。这反映了他们尚不成熟,不懂或不守规矩。望这些后生提高素养。
引用和剽窃还涉及法律问题。剽窃(抄袭)是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只是允许“适当引用”。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让我们的文坛和学术领域净化风气,树立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
正确引用 反对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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