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邦财政体制


如何确保政府在税收上的合理性是事关财政立宪层面的重要问题,即使政府关注连续税期的收入剩余最大化,也会因为公共产品和税基之间彼此关联得不到正相关处理而出现亏缺。从经验上看,人们关注收入更胜于关注税收,但税收设计却能够影响政府和居民的经济权限,造成的潜在影响将是明显的。因此,如果政府一味扩大征税的权力势必引起辖区之内的各种社会问题。

假设存在自有贸易、居民可以自由迁徙等前提,通过“用脚投票”、税收转移等方式似乎可以发挥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征税权则存在一种矛盾,即确保公共产品带来的社会福利没有溢出和财政集中性之间的矛盾,但是作为公共产品必然存在溢出效应,即使可以在恰当划分辖区的情况下得到很好的处理,也无法解决“搭便车”的问题,所以前者是必然存在的,那么,财政集中性就会产生,政府对待征税权由此缺乏因之而来的制约。

同时,作为前提的居民自由迁徙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居民一般选择的迁徙地具有大致相同的地理、社会等条件,也即仅仅在意大致的区位而对其内毗邻的各辖区并无不同的态度,从另一个角度看,居民迁徙的选择也是存在限度的,这样也会产生一个问题,因为区位租的不同,在居民迁徙有限的前提下,如果区位租无法使得本区域的居民受益就会产生社会问题。如果政府试图从区位租高的地区加重财政剥削而后通过支出转移的方式加以扶持,并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当地居民具有理所当然的心理获得高区位租而来的福利。如果当地居民在自由迁徙方面受到相对的更多限制则往往使得问题更甚。

自由贸易从理论上看可以使得他国居民承担部分税收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无论从相对优势还是从规模效应去考虑,出口是生产率高的结果,但是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的出口等于一国的进口,从商品和服务角度讲引起社会福利增加,但是从资本流的角度看则在一种平衡状态之中。如果谈起出境扫货的现象,一般不会认为这对所在地的公共产品有何明显的贡献。这就关联到国内外需求和供应弹性的问题,一般认为出口国内供应弹性和国外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和服务会将税收转移至外国居民,但是出口是本国劳动力、技术、资源等的出口,在本国也为合理的税基,而却要承担本国进口而为国外的合理税基,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重新回到联邦财政体制上讨论,布坎南认为这需要考虑如下几种因素,迁移成本、共谋的潜在可能性、公共性的范围、行政组织的规模经济等。也就是要充分考虑实施联邦财政体制面对的矛盾,次级行政单位的多少为合理并不是一件容易实现的事情,既要减少居民迁移成本、减少寡头垄断性质的共谋则需要划分更多的单位,但如果要追求公共产品福利不溢出并取得规模经济则相应的需要划分较少的单位,在存在这样一种矛盾下,联邦财政体制也相应的存在问题。

无论怎样考虑外在制约来规范政府征税权力,总归要回到立宪角度上去考虑对政府征税的权力制约,同时又要考虑财政支出转移。征税权要考虑区位租高低不同等对居民产生的影响,又要合理规划转移支付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