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
这一句英国谚语因为威廉·配第而出名。在配第1662年出版的《赋税论》一书中,引用了这个谚语。
配第的《赋税论》在经济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赋税理论,而在于价值理论。一般认为,《赋税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价值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1,将商品价值决定与生产商品的劳动联系起来,将劳动理解为决定价值的重要因素;2,试图在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因素和土地因素之间建立平价关系,在价值决定的二元论基础上探索一元论的可能性;3,讨论了劳动生产率变化与商品价值量变化的关系。在古典经济学中,马克思给予威廉·配第很高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配第那里有着马克思所坚持并成为他的剩余价值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些基本命题。
配第的劳动价值论在经济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价值决定形成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对立的两条演化发展路径;配第之前,价值问题的讨论在经院学派那里达到了一个高峰,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不分伯仲。配第的讨论更加倾向于劳动价值论,这对之后的古典经济学有着重要影响。在古典经济学时代,经由洛克、斯密和李嘉图等人的发展,劳动价值论成为主流。
配第的劳动价值论其实并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配第是在“财富”的意义上来讨论价值决定的。在《赋税论》中,他一直主张土地和劳动都是决定价值的因素,土地和劳动都是价值的尺度。在财富的意义上讨论价值和价值决定,根本上来说就是在使用价值意义上讨论价值问题。这种理解当然是有局限性的。价值是价值,使用价值是使用价值。说使用价值的形成依赖于土地和劳动两个因素没有问题,但说价值由劳动和土地共同决定,其实是没有理解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也就是没有理解价值。配第似乎发现了这一判断存在的问题。作为一个对数学有着深刻造诣的经济学家,他试图为价值的决定找到一个共同的唯一的尺度,一个可以通约的因素,于是他尝试在土地和劳动之间建立平价关系,试图将决定价值的土地折算为劳动。配第的这一努力同他之后并受他影响的坎蒂隆相比,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更加接近一些——坎蒂隆对平价关系的讨论的结果是将劳动折算为土地——劳动似乎是比土地更具有通约可能性的因素。但是,配第毕竟是在使用价值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决定,因此很难对价值和价值决定形成深刻和科学的认识。
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理解价值,说明配第还没有真正理解价值。除此之外,配第的劳动价值论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在配第早期的经济问题研究中,还没有摆脱重商主义的影响,因此他讨论价值决定时,即使承认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还是要将生产商品的劳动即决定价值的劳动与生产金银的劳动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在配第的观念里,只有生产金银的劳动才表现为价值。配第的价值理论缺乏科学性还表现在,他对价值的讨论总是停留在数量的层次上,他所讨论的价值问题归根结底只是价值量的问题。配第对价值实体实际上是缺乏理解的,这也可以解释他为什么实际上并不理解价值,从而对价值决定不能得出深入的科学的认识。
无论如何,配第对劳动价值论的探讨对经济思想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事实上,在他之后的古典经济学时代,英国经济学家对价值问题的讨论,无不受到他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积极的科学的方面,也包括消极的不科学的方面。比如,配第从使用价值角度理解价值,从而将劳动和土地作为价值决定的共同因素的思想,就是古典经济学时代经过长期挣扎才得以摆脱的一个观念。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配第所引用的这句谚语,很容易被理解为是用来说明商品价值决定,用来说明劳动和土地共同决定商品价值。这种判断之所以顺理成章,因为配第在《赋税论》中引用了这句谚语,而且整个《赋税论》中被经济思想史重视的,就是配第关于劳动和土地共同决定价值的思想。在经济思想史上,这种认识如此普遍和普及,甚至成为一种常识。常识有时候不值得信任。被我们认为天经地义的某些东西,可能是偏见,可能是未经审视的陈词滥调。
配第是在《赋税论》之第十章“刑罚”中提到这句谚语的。第十章包括二十九小节。第一节阐明了本章的主题——“普通的刑罚包括死刑、断肢、监禁、当众受辱、短时间内的肉体刑罚、严刑拷打等等,除此之外还有罚款。这里我们重点讨论最后一种处罚形式——罚款,至于其他的刑罚,我们只讨论能否由罚款的处罚方式来代替。”(威廉·配第:《赋税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P89)。写作《赋税论》时候,配第还是一个重商主义者,至少,他思想中的重商主义因素还没有被清除。从扩张国家经济实力的角度出发,保存劳动力,增加劳动人口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重要职责。作为一个热衷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的重商主义者,配第同时是一个“泛经济主义者”——如果用经济手段可以解决问题,包括经济和非经济的问题,为什么不用经济手段而用那些可能具有破坏性的非经济手段呢?就犯罪处罚而言,以往的刑罚措施,不论是砍头还是身体伤害,都意味着对发展国民经济急需的劳动力的损害。一个人犯了罪,你将他的头看下,只是使国家减少了一个劳动力;罪已经犯了,砍头并不能挽回什么。因此,何必不对犯罪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对其罚款,或者强制其劳役呢?这样做好处起码是,劳动力得到了保存,它有利于国家的财富生产。
在第十章之第十节,配第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思想。“这里我要重申一下我们的观点,我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创造财富的能动的要素。所以我们要牢记,国家杀死其成员,或者切断其成员的肢体,或者将其成员监禁,都等于惩罚国家本身。因此,国家应该尽可能避免对其成员实行这种惩罚,而把这种惩罚改为能够增加劳动力和公共财富的罚款。”(P91-92)很清楚了,配第这里引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为的是强调劳动或劳动力对于国家财富增长的重要性。既不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也不是出于维护人权,作为一个重商主义者和“泛经济主义者”的配第,所看到的只是作为财富增长手段的劳动力对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性。
总之,配第确实在《赋税论》中提出劳动和土地共同决定价值的思想,也确实在《赋税论》中引用了“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谚语,但这一引用确实不是用来说明价值决定的。将配第对这一谚语的引用理解为是对价值理论的一种解释,确实是望文生义,道听途说。它的恶劣影响是,后来的很多学习和研究者未及深究就人云亦云,于是使这一判断成为一种陈词滥调。
我们现在在很多农村的农户墙头,也可以看到“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口号,这一引用与劳动价值论有何相干?它只是被中国农民活学活用于强调土地对农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