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自由选择


人们总是认为,各种社会机构的行为是可以任意改变的,这是一种流布甚广的谬见,也正是大多数所谓的改革家所犯的根本性错误。正是这种错误,常常使改革家们认为过失在于人而不是在于“制度”;他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赶走坏人”,让好人掌权。正是这种错误,使得各项改革措施仅能获得表面上的成功,随后便会荒腔走板。

                 --- 弗里德曼 《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在经济领域是活力的泉源,任何领域的经济交易活动都不能擅自为他人做出安排或者祈求他人为自己做出最为妥当的安排,这样做都意味着以暂时的所得换来长久的损失,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

人们在寻求权益保障问题上认为工会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组织的力量换得合法的权益。社会上也存在一些对工会的抱怨,人们它已然成为单纯发放福利的机构,即单纯的成为经济组织对其员工施惠讨好的窗口。其实任何团体都是为小集团伸张权利的,它不会站在普罗大众的利益角度上审视组织行为,若非如此就没有它存在的意义了。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工会真实运作的了解,无论组织罢工还是想尽办法排斥未入会成员都会造成员工的利益损失。因此,一个单纯成为关注员工日常生活的工会是恰当的工会,如果按照西方的工会组织办法,那么遭受到权益损失的员工未必能透过工会得到解决甚至他们根本加入不了那样的工会。

食药安全是任何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作为守夜人角色的政府便理应为公众的健康负责,因此人们认为应该成立食药监管局之类的机构来为食药的质量把关。但正是对这种使命感的遵行而对食药特别是药品采取“宁缺毋滥”的态度,可能造成突破性关键药品无法上市,普通疾病的对症之药相对易于查出质量上的问题但这类药品并不会造成因缺少而带来的负面损害,相反那些对克服疑难杂症有效果的新药往往因为论据不足而无法通过从而造成缺憾。如是,则这样的食药监管局对有益药品的疏忽带来的损害大于对有害药物避免的收益。

同时,中美均有药监性质的机构,但中国并没有太多干预药品的批准,中美在年度药品批准数量上根本不在一个层级。而中国对食品监管的推行却使得假冒伪劣更加突出,这并不是印证中国体制的低下,而是更加反映了监管并不能保护消费者。

市场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但监管也不能有效防范它。一般而言,市场交易得以成立自然有供需关系的存在,监管并不能解决它,如果进一步影响了供需的失衡势必加重对消费者的侵害。问题在于反向推定,一旦发生对消费者侵害的事情,作为守夜人角色、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必然承担这一责任,这就催生了监管机构。是否能够承担责任成也囿于权力大小,但是因为是监管,所以责任就变得不是那么明确。

作为最大的电商淘宝,它有效避开了诸如上述的各种机构的监管干扰,开淘宝店成为一种风尚。当然淘宝无疑仅仅是一种平台,在交易量和服务便捷上获得优势,销量是淘宝唯一胜出实体店的地方。据有关统计淘宝集市网店仅5%盈利,跟某区域实体店盈利率应该是差不多的,均受经济环境、利率的影响,这是一种理性的趋势,而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店铺在赚钱。现在每天有2000万包裹在路上,未来几年会达到3亿个。产品质量受供需关系制约,并非通过监管就能改进。

真正造成商品过剩的就是设定价格下限使之高于市价,而商品短缺则是设定价格上限使之低于市价。价格管制在市场交易中是没有益处的,它只能影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交易双方必然会在自由选择中考虑了得失,如果非要第三方或者政府机构统一来掌握产品质量是无法应对个体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