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股东占款的规范(威控科技 430292)
披露信息:
公司权益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损害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涛,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1、关联方占款情况 报告期内,有限公司与股东王涛、胡字滢存在以下资金拆借情形:
(1)公司为股东王涛提供个人借款 127,372.87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股东王涛已归还上述借款。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受限于北京市车辆限购政策未能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公司所购车辆登记在王涛名下,但该车一直由公司实际使用。在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基于相应的规范要求,公司将车辆认定为王涛所有,并将 相关车辆购置款调整为王涛的个人借款,之后王涛及时归还了上述款项。目前,该车辆仍然由公司继续使用。因此,该笔款项未约定利息,不存在股东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为股东胡字滢提供个人借款 270,000.00 元,截至 2012 年 9 月 15 日,股东胡字 滢已归还上述借款。公司向胡字滢提供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为避免胡字滢因上述借款侵占公司利益,2013 年 6 月 18 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胡字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总计 13,369.75 元。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相关治理机制并不完善,部分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情形。股份公司成立后, 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方表决权回避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 规定,从公司制度层面避免日后类似情形的发生。为避免日后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201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涛、李建明、胡字滢出具了《关于禁止向关联方企业互借资金、互为代垫支付 款项的承诺函》。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股份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再发生资金拆借、代垫款项的行,股份公司将严 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严禁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从事资金拆借、代垫款项的行为。
2、股份公司如存在与关联方之间因资金拆借、代垫款项而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情况,本人承诺以本人所拥 有的股份公司外的个人财产优先承担全部损失。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构成对承诺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