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金钱买不来真孝心
作者:刘植荣 微信公众号:zhirong-liu
近日,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种政策会引起法规和伦理上的冲突。
首先,地方政府无个税征税权。个人所得税不是地方政府的税种,它是中央政府推出的一个税种,该税的征税权和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地方政府无权决定该税对谁征收,对谁减免。所以,深圳市提出同老人居住减免工薪所得税与全国性税收法规相抵触。
即使深圳市提出的同老人居住减免工薪所得税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这也不公,因为工薪所得税是个税里的一个税,而个税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十几个税种。对个体劳动者来说,如作家、个体工商户等,他们没有雇主,没人给他们发工资,按深圳市的征求意见稿,他们的稿酬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就无法获得免税。如果只减免受雇于单位的有固定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薪所得税,而不免除稿酬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个税,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其次,用金钱诱惑来的孝心会玷污家庭伦理关系的纯洁性。父母是否与子女同居一宅,这完全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和子女的生活习惯和性格各有不同,有的老人喜欢安静,更愿意自己居住;而有的老人喜欢热闹,乐意每日子孙满堂。这完全是家庭成员自己内部调节的事务,公权不宜介入,因为一旦公权介入,就会增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隔膜:子女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这究竟是道德义务使然,还是金钱诱惑使然?假如子女本意上愿意与父母居住在一起,与父母居住在一起不是为了少交税,可有的父母也许会误解子女的孝心,认为这是为了少交税才和自己同住的。假如子女是在金钱的诱惑下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这不但不能尽孝,还有可能天天给父母找气生,这就不能维持家庭和睦,也不能给老人带来情感上的慰藉。
其三,中国的“啃老族”已逐步形成一种文化,如果再用减免个税的政策激励子女赖在父母家,势必会让啃老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但会消磨年轻人的奋斗进取精神,也会增加父母的经济负担,使父母晚年生活质量下降。如果父母真正地爱子女,就应该鼓励他们自立门户,远走高飞,不要把子女拴在自己身边。
还有,如何定义“与老人居住在一起”,是必须一年365天与老人一起居住,还是一年200天与老人一起居住?怎么监督?难道要在每个家庭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如果没有监督,必然有不与老人一起居住的子女也申请免税,甚至父母双亡的也要认个干爹或干妈,只要双方达成默契即可,在一起居住的文件上签个字,但并不真的一起居住,只是为了免税,这样,免税2000元,给干爹或干妈500元,自己还能多收入1500元,皆大欢喜,但政府的税收就流失了。所以,如果真的子女与父母一起居住免工薪所得税,恐怕这个税就名存实亡了。
很多国家的税法正好相反,他们是通过税收防止子女啃老,鼓励年轻人独立门户,因为从法律上讲,子女满18岁父母就不再对其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应该自己谋生,经济独立。例如,美国年轻人如果与父母分开自立门户,则可享受一个家庭户的基本征税扣除,这样就可以少交个税;再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财产礼物转让赠与一年超过14000美元都要交赠与税,最高税率达40%。
总之,老有所养是全社会的责任,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目前的年轻夫妇有的要赡养4个老人,如果把养老问题推给子女,这无疑会压垮年轻的一代。所以,我们在提倡子女尽孝时,只能从道德上引导,不可用法律来约束,把“常回家看看”之类的家庭伦理关系写入法律根本无法实施,只能流于形式。俗话讲“强扭的瓜不甜”,用金钱买不来真正的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