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吹牛、罚100万,厂家、教育机构必须认真学习《2015新广告法》


 特别提醒:请务必仔细读完此文,并建议转发给你身边做美发的朋友,尤其是转发给做美发厂家的、搞教育的。

重要的话说三遍!!!

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对于我们美发企业来说,是必须关注的大事件,包括美发产品厂家、经销商、发廊、教育机构。

这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每一个企业主和广告策划人必须充分解读,因为这关系到在广告宣传中,一些“雷区”不能碰,一些“创意”不能用。

稍有不慎,可能让你的企业分分秒就会灰飞烟灭,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因为违法代价相当沉重。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贫道解读:含有“最”“绝对”含义的,都不能用了。比如,我们美发厂家用过的“国际最新科研成果”。记住:任何带有绝对性、排他性的形容词,都要慎用了!否则后果很严重!注意你的海报、传单、喷画、画册、杂志等。其他参考词: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违法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贫道解读:明示或者暗示对手的产品不如你的,是犯法的!今后要慎用“比较法”!

违法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贫道解读:如果你的广告,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新闻报道,那么你惨了,你的小聪明耍过头了!广告就是广告,不可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违法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贫道解读:做教育的要注意了,比如:什么业绩倍增、收入百万、百万富翁计划等等,稍有不慎,可能涉嫌违法!

客户见证、名人推荐等广告形式不能出现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切记!这个是广告法对这个行业的特定要求。

违法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就不讲了,很多老板心脏不好。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贫道解读:第一、不能光说好的,不讲坏的。第二、保证性承诺的文字要慎用,因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东西”我们都不清楚。第三、某些单位和个人不能出来做推荐、证明,这是广告法对招商类广告的特殊限制。

违法后果: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贫道解读:给大家提几个醒吧,因为这方面在我们美发行业大量存在:第一、不要虚夸产品功效!

第二、不要搞假的荣誉、经历,动不动就说在托尼盖做总监的,都是违法的。

第三、虚夸销售情况,也是违法的。

第四、产品中明明没有那个成分,偏搞那个成分的概念,也是违法的。

第五、搞什么国外公司监制或者什么进口原料国内灌装等等,如无法证明,也是违法的。

第六、PS一些使用效果、客户见证,也是违法的。

第七、品牌故事也不可以瞎写,否则就是虚假宣传,违法。

违法后果: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贫道解读:第一、代言人必须使用过自己代言的产品或接受过自己代言的服务。

第二、代言人做虚假广告的,三年不得再代言。代言人做代言会越来越谨慎。

违法后果:1、对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对代言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贫道解读:把广告塞到人家门缝、车门,现在不允许了,是违法行为。以

微信、短信、邮件的形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要明示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否则,也是违法的。

大家要注意,尤其是发廊朋友,不要向人家门缝塞广告了。

违法后果: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贫道解读:这一条不用细解释,恶意广告是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从9月1日起,再吹牛可就“上税”了!当然,你也没必要怕,只要如实宣传,不做虚假宣传,不违反《广告法》就啥事也没有。贫道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是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能够促进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还是要提醒一下美发厂家、教育机构,必须严重关注《广告法》、认真学习《广告法》,不要在不经意间违法,否则违法的代价可是很大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一旦违法,足以让你分分秒回到解放前!

 

特别提醒:请务必仔细读完此文,并建议转发给你身边做美发的朋友,尤其是转发给做美发厂家的、搞教育的。(白云道长,微信bert-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