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州市中级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温州泰顺立人集团及董事长董顺生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起全国民间借贷大案因为涉案金额高达51亿多元、牵涉6000多人引起社会关注。
据悉,立人集团成立于1998年,以办教育开始起步,此后逐步发展到矿产、房地产等领域,到出现问题时,已有36家下属企业。而在这十多年时间里,立人集团除非法集资50多亿元之外,支付的利息和分红金额则高达35亿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立人集团不是因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煤矿限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不是煤炭价格大幅下降,立人集团的问题还会爆发吗?这个从起步开始就行走在非法金融活动之路上的企业集团,还会出现问题吗?非法金融行为还能得到查处吗?
显然,这是比查处案件更为重要的话题。因为,象立人集团这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在全国并不少见。特别在浙江温州等经济活跃地区,更是司空见惯。而且,此举还被很多专家、学者比喻为温州人有创新精神、有敢为人先的胆略。特别是那些以这样的方式起步,但最终通过资本运作、炒作房地产和矿产等将非法集资获得的资金逐步转化成利润和银行贷款以后,不仅案件没有暴露,反而一个个成了优秀企业家。
这也意味着,立人集团的非法集资行为,在资金链没有断裂之前,还是完全“合法”的,是得到有关方面认可的。至少,没有受到任何的查处。不然,怎么可能维持十多年时间呢?对立人集团来说,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没有在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将非法集资转化成银行贷款,让银行来成为非法集资的买单者、成为非法集资的洗白剂。
事实上,象立人集团这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起步开始,就应当受到严厉查处。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职能部门,都是挣脱一只眼闭一只眼,都是明里暗里地帮忙。原因就在于,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大多在市场行情较好、投机机会较多的情况下,冲出了一片“新天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以及前些年的购买矿产,更成为了非法金融活动最有效的转化平台。
相反,如果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在这些非法金融活动起步时就加以制止、严厉查处,就不可能出现如此严重的非法金融现象,至少,后果要好得多。问题就在于,都将其当作创新和有开拓意识了。只有在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才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查处。可惜,已经晚了,后果也已经造成了。
现在的问题是,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类似立人集团这样的非法金融机构,并不少见,而且,很多还在进行着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仍没有采取措施,仍让其不断膨胀与发酵。更重要的,很多还已经与银行结成了利益同盟。亦即非法集资的资金可以为银行带来存款,可以通过这些存款再从银行获得贷款,形成非法金融活动的“良性循环”。如此境况,非法金融活动还如何消除呢?
按理,非法金融活动的合法性界定非常简单。但是,在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默认下,却变得没有明确的界限了。于是,非法金融活动也就不减反增、不少反多了。而非法金融活动与合法金融行为也成了一个限时可以转换、随时能够互动的现象,就看非法金融活动组织者以怎样的心态和方式使其“合法化”了。
所以,对立人集团的非法金融行为,打击是必须的,对责任人严厉追责也是完全应该的。但是,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现实生活中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则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查处一家企业只是叫做案件,是点,只有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铲除这方面的土壤,才叫治理,才是面。要想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光有点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上升到面。
在不规范的金融监管环境下,虽然非法集资离“合法”并不远。但是,处理不好,不仅十分遥远,而且就是犯罪。对这样的行为,只能查处,而不能纵容、不能默认。这既是对社会负责,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也是对非法集资者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