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化(ABS)在我国的发展策略
汪兆武
资产证券化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内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自产生之日起就以迅猛的势头在发达国家和经济高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推进与泛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但它已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本文在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集中地以ABS为研究重点,详细地阐明ABS的特点、作用及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并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发展策略。 本文认为,对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应选取不同的角度才能准确理解。从狭义角度看,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即是将可预见的现金收入通过资本市场变现的过程,又被称为“二级证券化”。而从广义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还包括传统的以股票、债券等为主的“一级证券化形式”。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二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载体是资产支持证券(ABS),其广义的范畴有三种基本形式:过手证券、资产支持债券、转付证券;两种常见的混合衍生形式:抵押担保债务证券和剥离证券。而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则专指过手证券,其特点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所有权真实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SPV)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而且支付证券本息的资金全部来自被证券化的资产。过手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载体,本文主要论及的资产证券化均是以过手证券为载体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构造了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确保融资的成功。其交易主体包括发起人、服务人、特设载体SPV、代发行人、资信讦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银行、原始债务人和投资人。其证券化的资产一般具备如下特征:在未来拥有稳定的现金收入流:资产达到一定信用等级及还款期限与条件易于把握。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大致是这样:首先由发起人确定证券化的目标资产并组成资产池,然后把资产池中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专门组建的特设载体(SPV),接着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并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资信评级,随后经过投资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购买,价款返回资产池并支付给发起人,发起人转为服务人并监督原始债务人按期向资产池中偿还债务,最后由SPV对资产池中的资产在各种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投资者获得证券本息,中介机构获得佣金,剩余部分返还发起人,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收入决定性、无追索性、结构性、表外融资性、低成本性等特点,使它成为区别于以往各种融资形式的新的融资方式,倍受国际金融界青睐。但它的复杂性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运作规范才能避免不测。 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本文认为,中国早晚也要发展它而且早发展 比晚发展好。发展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范围与规模并强化其功能,可以在 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缓解国企紧张的资金营运状况、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 债状况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由于它对消费信贷的促进作用,对房地产业、汽车工 业的影响也十分深远。 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己经具备了可行性,体现在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交易主体已基 本具备,证券市场己初具规模,相关法津也初步配套,而资金来源也不成问题。但在 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难度:首先是现行法律及税务会计制度还不能完全满 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中介机构相对落后及监管体制还未建立也不利于其发展,此外 对资产证券化的种种误解以及人才的缺乏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障碍。 基于谨慎的原则,本文认为,推进资产证券化(ABS)应当先行试点并选择有利 的突破口,首先,可将证券化的目标资产定位在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基础设 施项目应收款、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等几个方面。其次,由于特殊的国倩,政府理 应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发展的起步阶段。而监管机构 的设立、祛律会计税收制度的改革与配套、交易主体的建设等方面也是发展资产证券 化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中国在房地产业中发展资产证券化时,应先立足于相关法律的制订与配套,进而 着重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一、二级市场,并在组建权威的全国性的房地产SPV的 同时,抓好专门人才培养工作。而在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 应主要抓好选择合适的目标资产与信用增级两个环节,可以优先选择生产及偿债能力 有一定水平的债务企业造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为证券化的目标资产,可以使用超额抵押 和政府财政担保等手段实现证券化所需的信用增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