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双十一”商标的三十六计


 摘要:

    阿里棋先一着,把“双十一”注册为商标,此举的确将了包括京东在内的广大电商一军,阿里的潜台词是,双十一是我的,你们谁也别想搭便车。京东一时有点找不着北,也看出了其法务力量的薄弱,笔者认为该局有如下破解之法。

 

关键词:

    京东 阿里 商标 公历 显著性

 

正文:

不可否认的是,阿里系无论在法务力量、战略前瞻性以及政府公关力量方面甩其他电商几条街,此次双十一电商大战前夕爆出的双十一商标事件,京东与阿里高下立判,京东一方是束手无策、晕头转向,阿里一方是运筹帷幄、谋定而后动。阿里不愧为电商业界的领军人物。

笔者仔细研究了阿里所申请的服务商标,该商标为文字商标,注册的是双十一这三个汉字,注册号10136470涵盖了新闻社; 电视广播; 计算机终端通讯; 远程会议服务; 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 信息传送; 移动电话通讯; 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 提供因特网聊天室这些服务类别,注册号10136420涵盖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 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辅助; 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替他人推销;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 会计; 寻找赞助这些服务类别。

这些类别几乎将阿里目前及将来可能的业务领域囊括其中,但是否其他电商真的无路可走呢?非也,请看笔者这个臭皮匠的献策:

第一计 李代桃僵

既然双十一这三个汉字已经成为注册商标,那么做为京东而言完全可以转而使用“双11”或“11.11” “1111 等名称,1111日本身做为一个公历日期,京东完全可以做其节日的开始日期对外做相应的宣传。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二计 远交近攻

联合其他电商展开舆论攻势,如有可能,以行业之名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该商标属不当注册的情况,提请商标局调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计 围魏救赵

鉴于阿里向广大媒体发送了通知函,声称京东使用双十一构成侵权,那么,京东完全可以就此提出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同时让法院审查京东使用‘“双十一的合理性。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四计 釜底抽薪

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商标之所以需要保护是基于其显著性,即该标识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双十一指的是1111日这一公历日期,显然缺乏显著性这一商标的根本性特征,并且从使用而言,1111日系网上的好事者将该日定义为光棍节,更大程度上带有着戏谑的成分,慢慢在互联网上形成一个自发性的节日,从这种程度上而言,阿里本是借势,所以根本谈不上阿里对“双十一”这一日期形成显著性的贡献。当然,阿里的公关力量是强大的,强大到可以将一个公历日期注册为商标,强大到甚至我们每个人在过1111日时,从理论上还得付给阿里商标许可使用费,因为我们过的是阿里的双十一,呵呵。

对于这个荒唐的结果,其他的电商完全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从根本上推翻这个荒唐的服务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写到这里,笔者想说,东哥,不用谢我,我的名字叫雷锋。

 

本文作者:周宾卿, TMT产业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上海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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