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在襄阳中院大楼启用三年后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1月23日
因为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本人2013年12月24日曝光和举报了由恒大出钱、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存在的问题,2014年1月1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被拆除;本人2014年1月9、13日曝光和举报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在法警训练基地违法养猪的事情,相关单位已介入调查。
关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襄阳市测绘局官网的“违法案件”专栏,曾披露过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违法案件,详见:
序号:2009126
建设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培训中心
建设位置:襄隆路
违法情况:擅自建房,未经规划审批
告知城管时间:11月16日告知市城管局
据了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占用的土地,属于机关团体用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用的养猪场,其占用的土地,应不属于机关团体用地之内;养猪与法警训练之间,没有任何业务上的联系。因此,单从土地使用来讲,依据《土地管理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这一机关团体用地上建养猪场,是有违法的嫌疑的。
另外,从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官网了解到,2013年6月14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涉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襄土交划字[2013]18号)
拟批准划拨单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土地座落:襄城区檀溪路
土地面积:23081.1平方米
建设项目:审判与办公楼
公示期: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27日
注:公示期内对拟划拨土地有异议的,可向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或襄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
襄阳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7月18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详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结果公示
批准时间:2013.7.18
划拨用地单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土地使用者:新增建设用地
划拨决定书编号:鄂XYXC(2013)026号
规划土地用途:机关办公
地块位置:襄城区檀溪路
土地面积(m2):23081.1
承办单位:(空)
建筑面积(m2):(空)
2010年3月1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了外观设计大气磅礴、内部设施功能齐全、建设规模和水平全省领先的审判综合大楼,该楼建筑面积27536平方米、主体框架11层(含大中小16个审判法庭),对审判区、办公区、休闲区进行了合理化隔离。
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介绍,划拨土地批准前公示(襄土交划字[2013]18号)中所指的土地面积为23081.1平方米的审判与办公楼,就是2010年3月16日启用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综合大楼。
显然,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项目——审判与办公楼,在投入使用三年后,其占用的土地才向社会进行划拨土地批准前的公示,才获得鄂XYXC(2013)026号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本着服从事实、服从法律的准则,依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这一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于2013年7月18日才被批准划拨的事实,依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于2010年3月16日启用的事实,依据《建筑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6年5月4日被聘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委员会委员的、2001年8月被中国建筑业协会评为《中国建筑业》杂志优秀作者的、被湖北省建筑业联合会评为1989年优秀工作者的、多次正确提出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捅倒了“共和国脊梁”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的、驳倒了瘟官“中国没有南开不行”之邪说的、捅掉了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不良广告的、捅掉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的不严肃的“中国前进!”公益广告的、揭批了襄阳中院与襄阳电视台联合制作掺假电视新闻的、得助于国资委第八督导组的督导和帮助而在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举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违背党性、枉法伪证的、持续质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刘佑锟等人涉入的三一“行贿门”真相不公开的、揭批了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散布一条网络谣言的、揭批了“三一吊车司机”在《星光大道》欺骗全国观众的、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的,建议全国总工会撤销枉法提供伪证还没认错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所获得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认为,在2013年7月18日之前,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的开工时和施工期间,是没办理好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是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是不具备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的条件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与办公楼,在施工期间,涉嫌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规。
(刘先明2011年7月15日因曝光和质疑“共和国脊梁”,于2011年8月16日亮相《焦点访谈》)
(2014年1月17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会议室)
(2014年1月18日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在总参干部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