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夏俊峰留影请求,暴执法者过于冷血


 拒夏俊峰留影请求,暴执法者过于冷血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当事人夏俊峰今天被执行死刑。这个发生于2009年5月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公诉人和原告之间最大的分歧一直集中在“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上。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

拒夏俊峰留影请求,暴执法者过于冷血该案还因为牵扯到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小贩”,和暴力执法频发的“城管”这两个群体,因此自始至终成为舆论的焦点,呼吁司法“刀下留人”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且自一审开始就从未间断过。

笔者因为对案情了解不多,无法判断将夏俊峰执行死刑是否完全体现司法公正,但对“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的理由仍存质疑,法院究竟依据的是什么?此外,夏俊峰被执行前的遭遇,更令人难以接受,法院应该给社会一个说法。

就在今天上午,夏俊峰之妻(@沈阳张晶)发微博称:“夏俊峰求他们给我们一家合个影,被拒绝,说给他自己留个影,也不可以,为什么,我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这么残酷,留下个照片给儿子看都不行吗?为什么这么绝情啊?为什么?”

实在是不可思议,法院凭什么剥夺一名死囚犯和家人最后的合影机会?单独留影给幼小的儿子怎么也不被允许?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死囚犯的公民身份并未被剥夺(只有在死刑执行后,其公民身份才自然失去)。那么,死囚犯夏俊峰的“特殊公民权”就理所当然应受到法律的尊重。而“法无禁止即可为”,夏俊峰留影请求合情合理。

其实,死囚犯最后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案例在中国并非个案。两个月前,湖南富商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亲属竟然没有收到最高法的死刑核定书,更不知道曾成杰在何时执行死刑?令其家人都未能和曾成杰见上最后一面。事后法院辩称已告知曾成杰有这样的权力,但曾成杰不愿意和家人见最后一面。这样的说法,一方面有违常理,另一方面则是“死无对证”,因此遭到社会的普遍质疑。

而在司法实践中,允许死囚犯与家人合影曾被作为司法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典型案例加以宣传,并被社会赞为“法治的进步”。2003年4月11日,《新华网-法制频道》曾刊文《中国首例死囚犯刑前与家人合影》,称死囚犯“刑前被允许和家人合影,已是法治非常人性化的标志。”

之后的这10年时间里,中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因此不能把夏俊峰留影请求被拒说成是“法制的倒退”。但同时我们应该指出的是,我们的一些法律规定还相当的“粗线条”,对死囚犯的基本待遇还没有详细列明,以至于一线执法人员完全凭自己的理解去决定死囚犯能否享有某一项权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并具有同情心的执法者,能更多地给予死囚犯权力,而那些冷血,甚至一向个性残暴的执法人员,就会视死囚犯的权力为儿戏。

但这样一些没有“人情味”,离“人性化执法”更是遥不可及的消息不但传出,必将消解司法的公信力,危害中国司法形象。因此建议,应尽快立法,对死囚犯的基本待遇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