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何时圆梦?


  近年来,社会上对于“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颇多质疑,其中最主要的矛头所向就是“同工不同酬”。据媒体报道:针对此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前滥用劳务派遣的状况做出规范,许多人称其给派遣工带来春天。”

  早在2011年,全国总工会就将《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呈报全国人大,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远非有关部门公布的2700多万,而是6000多万,后者为前者的2.22倍。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少见,部分央企的员工中劳务派遣工甚至超过2/3。按国际经验,“劳务派遣”是不招人待见的。一般来说,派遣工占就业人员的比例不会超过3%。但是,在中国,“劳务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为常见的用工方式之一。

  “劳务派遣”最大的危害,是将劳动关系模糊化。以此为基础:其一,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工,可使其工资水平远低于正式工;其二,用人单位还以此规避了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且可以任意解雇派遣工而毋需负任何责任;其三,用人单位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以及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风险”全部转嫁出去。至于劳务派遣公司,以前的法律规定,只要有50万元注册资本就可以申请设立,并无其他要求。其结果是,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当派遣工遭遇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相互踢皮球,致使派遣工无法维权。

  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作出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新规定。“临时性”是指“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等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以上的规定,这样的工作岗位在一般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该是非常少见。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还是对此定出了一个足够宽容的比例,即“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与国际惯例比较,是3.33∶1,可能这也算一种“中国特色”吧。

  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被派遣劳动者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其实这是派遣工的根本利益所在。同工同酬,对于派遣工来说,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既然在用工成本上不相上下……问题又出来了。据媒体报道:“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正式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强行退回派遣工,导致派遣工利益受损。”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过渡期”的一系列要求。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减少使用派遣工,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但是,“劳务派遣”是由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相应条款“应运而生”的。如今新的《劳动合同修正案》对此说NO,接下来,可以预见的是,新的博弈即将开始……

  近年来,在学术著作和媒体报道中,经常见到“零和游戏”一词。如果游戏规则规定,当GAME OVER时,博弈的双方必须要分出胜负,即所谓“零和游戏”。意即:如果赢家得分算是 +1,输家得分算是 -1,将两家得分相加,所得之和则为零,故称“零和游戏”。在中国的劳资关系中,其博弈的结局是否必然是“零和”的呢?有没有可能将劳资双方的博弈变成一种“非零和博弈”?也就是说,通过追求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其结果也同时促进了资本的效率;反过来,通过追求资本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结果也同时促进了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这恐怕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赢”,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