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乱收费不能仅限于事前收费公示


治理乱收费不能仅限于事前收费公示
刘纯银
日前,厦门市物价局发出通知,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桥梁道路、医疗服务、停车、景点、中介服务等,凡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实行阳光收费。(8月20日《海峡导报》)
众所周知,对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中央高度重视,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不可否认,“三乱”问题曾一度得到抑制。但受利益驱动,以及监管部门不力,近年来又有所抬头,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行政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而乱收费获得的资金大都进了“小金库”,用于买汽车、搞福利、发奖金,挥霍浪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让人高兴地看到,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治理名目繁多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今年7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企业年度检验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和免征。同时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尤其是,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毫无疑问,尽管此项政策出台深受广大企业和群众欢迎,但要想取得预期效果,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需要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于允许的收费项目,不能仅限于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殊不知,导致当前乱收费的原因除了利益驱动外,就是对乱收费现象惩罚不力。因为按照规定,对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对责任人有记过、降级等处分,但在现实中,这样的实例少之又少,惩罚条例形同虚设,以致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
所以,要从源头杜绝乱收费行为,一方面要严肃法纪,尤其对那些违规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予以严惩,该免职的免职,该降级的降级,绝不能搞“罚酒三杯”,更不能搞“下不为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收费资金的全面审计,摸清相关收费资金的规模,规范收费资金用途和流向,不能让违规收取的费用成为少数部门、部分人群的福利和“小金库”。同时,应鼓励新闻媒体和缴费单位或个人等发挥舆论监督力量作用,不给违规者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