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贿赂看美国虚伪的“软实力”


  导读:美国通过贿赂和反腐的制度安排不仅巩固了治理全球的地位,而且在治理中实现着其利益最大化。

  文/冯跃威

  在5月29日道达尔石油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暂时了结在美面临刑事和民事的双诉讼之前,美国政府在2010年6月就曾与法国知名的德克尼普油田服务公司上演过相同的剧目。以后者同意支付3.38亿美元的罚单,了结在尼日利亚的一起商业行贿案。

  据称,德克尼普与美国哈利伯顿的KBR、意大利企业以及日本日挥株式会社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TSKJ,雇佣了两名专职人员打理与政府的关系,向官员行贿,涉案合同金额超过60亿美元。合资公司总共拨给两名行贿“专员”1.82亿美金,且部分被用作行贿。

  美国真的在追求公平竞争环境吗?

  在美国废除金本位制后,全球资源资产的价值体系就开始混乱。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1977年推出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简称:FCPA),然而这却使美国企业逐渐失去了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于是,1988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合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法。同年,对FCPA进行了最大幅度修法,专门为美国跨国公司开了个行贿的漏洞,规定只要在行贿国不被认定是犯罪,就可以抗辩FCPA的指控。

  这个漏洞的确起到了轻易获得竞争优势的作用,并刺激着美国政府继续进取。在1989年达成华盛顿共识后,美国不仅增加了对欧洲和拉美经济的控制,而且为全球化制定了整套路径及理论,使美国真正开始调控全球的产业分工、资本流速和流向以及对人才的争夺,享受着全球化给美国企业带来的红利。

  正当美国公司在全球夺旗拔寨时,忽视了对国内市场的看管。非美法人纷纷效仿美国公司在美大行贿赂之道,使美国市场再次受到冲击。为了修补这一新漏洞,一方面,1997年,美国与OECD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另一方面,1998年第三次对FCPA进行了修正,将该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了在美国境内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自然人。

  为重获主动,在封堵上述制度漏洞后,巧借9.11事件,美国以“向腐败开战”为由,对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的“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施以高压,给国际金融准则开了一个严重违反行规的鼠洞,使美国通过SWIFT可以监控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8000家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这一秘密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主管,由中央情报局操作。随后,又以打击逃税之名,通过提起司法调查等手段,强行撬开了当今世界“最安全的保险柜”。2009年8月,瑞士银行巨头瑞银集团同意向美国政府提交4000多个账户细节。

  至此,美国在技术层面上完成了布局。使全球几乎全部主要银行间往来交易的信息均被美国官方所掌握。只要感到利益受到冲击,就可轻易地祭出腐败或违反联合国决议等事件。在打击和诬名化竞争对手的同时,为美国公司在全球市场“净街”。

  尽管如此,华盛顿规模最大的游说机构美国商会依旧不满,认为FCPA极大地遏制了美国公司投资贫穷国家的商业活动,同时也阻碍了它们的境外并购,最终损害了美国在海外的利益。因此,仅2011年前三个季度,美国商会就向外部游说者支付了近70万美元酬劳,试图敦促修改包括FCPA的法律。

  在实际经营中,美国公司也从未安分过,不仅用FCPA打击竞争对手,甚至是在把新技术和管理经验带进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也把更新、更隐蔽的贿赂手段一同带入。更诡秘的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在前,美国情报人员随即跟进,有时甚至不分彼此,对发展中国家官员实施“钓鱼”腐败。《财富》杂志和一些研究调查资料显示,他们之中不乏有埃克森美孚、哈里伯顿、贝克休斯等国际知名的石油公司。

  与其说FCPA的立法是为了市场公平,而修法则是为了其确保竞争优势;与其说FCPA制度是为了反腐,不如说是对腐败严重国家的制裁;与其说获得银行信息是为了稽查逃税或反腐,不如更准确地说是在为必要时打击竞争对手做准备。所以,通过贿赂和反腐的制度安排不仅巩固了美国治理全球的地位,而且在治理中实现着其利益最大化。

  由此可见,最恶劣的商业贿赂却成了美国治理全球的工具和“软实力”。

  本文刊于《中国石油石化》2013年14期

  延伸阅读:

  已刊“商业贿赂”的系列文章有:

  1、毒化石油市场的商业贿赂

  2、美国商业贿赂的“智慧”

  3、从商业贿赂看美国虚伪的“软实力”

  笔者专栏选题和写作特点通常是一个选题有四篇文章。因此,本选题原计划的第四篇文章应是“屡屡中弹的中国官员们”,但因工作量太大且敏感,故放弃了,……。

  可还是希望能以此拓展中国反腐制度建设时的国际化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