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刮痧案到朱令案看中国人缺什么


  12年前的电影《刮痧》涉及中美文化差异,说的是来美国奋斗8年,取得事业成功的许大同被作为虐待儿童嫌疑而被剥夺作为父亲的监护权的故事。本来,这个故事也很简单,但是,由于中国人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一系列的误会。

  当我把这个电影放给学生看的时候,许多学生还是很同情许大同,而对美国人的行为方式很不理解。说美国人不近人情,这更验证了这个电影所反映的中国文化存在的缺陷。我问学生,许大同的所作所为存在什么问题?学生说他为父亲隐瞒刮痧的真相,是中国人的人之常情,因为他父亲刚到美国,满怀期待,结果就被误会为虐待儿童,因此,作为孝顺的儿子许大同自然是应该替父亲隐瞒真相的。然而,我说,正是因为在法庭上隐瞒真相,才使得许大同在众多的嫌疑中“证实”了他的虐待行为。而替父亲顶替“刮痧”一事,又是许大同作为虐待儿童的最大证据。如果此事,许大同一开始就以老老实实的态度去面对真相,承认事实,那么,法庭也不会认为许大同的父亲就有虐待行为,因为孤证不足以作为充分的证据。正因为,许大同当众打孩子的暴力行为,加上刮痧,再加上法庭上暴怒打人,这些行为加在一起,才使得客观、冷静、理性的法官判决剥夺他作为父亲对孩子的监护权。中国人受“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式的“亲亲相隐”的思想的影响,导致中国人在二千多年时间里都无法走进真正的法治社会。

  当电影情节发展到要上法庭了,许大同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自己的老板昆兰是一个律师,但是昆兰告诉许大同,他只是一个知识产权律师,对于非常特殊的家庭法不熟悉,这个案子与他的法律知识不相称的时候,许大同仍然坚持要昆兰作为他的律师辩护人。当昆兰作为律师出现在法庭的时候,法官提醒昆兰说你是知识产权律师,这是涉及家庭法的案子,简直风马车不相及的时候,昆兰也承认,但是许大同坚持要昆兰出庭。在许大同看来有律师资格的人,什么官司都能够打。但是,在美国社会,专业划分是非常细致的,在中国,民事案与刑事案都可以由同一个律师来包办,但是,在美国不仅民事案律师与刑事案律师根本不搭架,而且即使同为民事案律师与刑事案,内部也是分工明确,专业性要求很高的。中国人缺乏这种专业精神。

  再看看整个刮痧案中,美国人与美国的文化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吗?

  我以为这套制度最好地保证了人的生命安全与权利保障。美国家庭法与美国儿童福利局都是充分保障家庭安全与儿童安全的。任何家庭凡有虐待儿童嫌疑都会有专门的人与专门的机构与专门的法律来监管,不会像中国这样6000万留守儿童,数百万流浪儿童,既无针对性的法律,又无专门的监管机构与专业人员过问,任由其恶性发展。美国人爱打官司,动辄上法庭上见,胜负的关键是看证据,拿证据说话,在逻辑、事实与法律条文上较真,宁愿在证据不足的时候错放一千,也决不冤枉一个。而且严格把民事案与刑事案区分开来,民事案只要有一个证据证明此事与你有关,你就会有法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且证据有多强,责任就会有多大,而刑事案却是相反,只要有一个证据证明此案有可疑之处,那么就不能够定对方的罪。因为,民事案只是涉及财产问题,刑事案却要是涉及性命与人身自由的问题。中国人,在民事案与刑事案上分不清界限,数千年来,都由潜规则与血酬定律决定。明明是一个人的性命被害了,刑事案却被转变成了民事案,竟然可以赔钱了结,甚至私了。

  再看现实版的清华大学朱令被投毒案。这个案子已经拖延了近20年,警方的说法是已经结案,但是当事人却从来没有得到结案的通知,也没有获得案件侦查的过程细节。而且在侦查过程中,从事此案侦查的警察还透露出此案非常敏感的消息。一个普通的投毒案,竟然无法查,竟然会在侦查过程中显示敏感。而且当当事人的父母亲要求公安部公开案件侦查过程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涉及法律内部事项不宜公开,以这种方式搪塞。整个过程都显示了对法律的野蛮践踏。一个普普通通的投毒案,却被办得糊里糊涂,证据被销毁,重大嫌疑人没有被进一步追查,整个案件责任人没有出现。一切都显得那样神秘莫测,充满诡异色彩。随着被暴露出来的细节,越来越让人感觉这个普通的投毒案由于夹杂了嫌疑人显赫的家庭背景,而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

  第一,中国人缺乏的就是求真精神,美国人视撒谎为最不道德的事情之一。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到教育问题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其实这正是中国人欠缺的,却又是美国文化的精华所在。在美国,在法庭上一个人撒谎,那怕是最为轻微的撒谎,都可能被判成伪证罪而被重判。然而,中国人视撒谎、欺骗为智慧的结晶。中国人数千年来的所谓智慧,基本上就是撒谎、欺骗的智慧。西方人求真,中国人求情。西方文化一切判断以事实为根据,追求真相与本质,作出判断。中国人以人情为根据扭曲事实,隐瞒真相,并且视为道德。因此,近四百年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中国人是世界上最会骗人的民族。撒谎成为日常生活状态,几乎已经是一个民族的民族性。特别是当一件事一旦涉及权势人物的时候,要想获得真相就比登天还难。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权大于法,一切都可以用权力之手盖住,人治社会是不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公正的,权力之手可以盖住一切可以掩盖的罪恶。相比,当年美国水门事件中,那么屁大的一点点小事,作为总统的尼克松想有所作为还被法律程序弄了个水落石出。处理此案的地方法官西里卡对总统尼克松拒不交录音带的事情,就可以开出判罚总统每天2.5—5万美金的罚款,以此强迫总统交出录音带。相比美国,没有人可以有绝对权力,即使美国总统要是涉及法律案件,一样受最基层的法官的制约。这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中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第二,中国人缺乏求真的能力。求真的能力就是科学研究的能力。求真的能力是实验验证的能力,是逻辑推理运算的能力,也是一个人发挥想像力作合符逻辑的推理的能力。一切都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的获得,要靠证据说话。而获得证据的学问,是一个个专业研究的领域里,非常精细的学问。拿证据说话,不仅仅是是否具备了科学态度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民族科学素养的表现。不能够用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替代对事实真相的把握。

  第三,中国人缺乏程序、规则意识。缺乏程序、规则意识的原因就是特权社会,常常无视规则,权力就是最大的规则,一切寻求真相的程序与规则,最后都被权力之手中断。许多中国人喜欢谈中国逻辑,不承认世界上事实真相的唯一性。凡事认为此一时也,彼一时也,真相也是变动不居的。不遵守逻辑规则,认为事情一变,逻辑也就变了。常常把事实真相与价值判断混为一谈。把一个事实与对这个事实的性质判断混淆起来。常常是态度决定真相。也不承认逻辑是人推理论证,保证认识有效性的思维工具,具有普遍性。当年,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那股按照调查的逻辑发展下去的强大力量,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一件事情发生,一旦启动相关程序,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曾经问过美国纽约大学一个教授,说如果一个学者被人指控学术剽窃会怎样?他说这个指控一旦发生,就会自动进入相关的审查程序,不到水落石出不会罢休,这是非常强大的调查力量,是没有人能够阻拦得了的。谁阻挡连那个人阻拦的人也会进入调查程序,随后会给予曝光。这就是程序与规则的力量,缘自每个人从内心里对真相的渴求,对规则与程序正义的坚守,这几乎就是每个人内心的信仰。朱令案要是发生在美国,不仅不可能出现目前这种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糊涂结局,而且还会把相关的企图掩盖案件的责任人弄得一清二楚,并且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