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的中国,有过一场关于道德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在当今的中国,“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这以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为例。特别是因腐败案频发而使民众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评价普遍极低,更为加强这一判断提供了印证。另一种相反意见则针锋相对,主张从主流上看,中国人呈现了良好道德风貌,并以经济建设、重大活动和应对自然灾害等过程中中国人的表现为例,同时认为密集的反腐行动本身说明官场主流道德是健康的。
由这一争论引发的一个问题是,怎么评价中国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如果认可上述第一种意见,那么怎么理解如此低道德水平特别是大范围的官僚腐败,能够与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并行?如果认可第二种意见,那么怎么回应第一种意见的批评?
本文将基于笔者阅读相关文献特别是布坎南论著的基础上,整理出一个关于道德评价的框架,即道德的三个世界,以此作为评价中国公职人员道德的基础,并试图解释大范围官僚腐败与大规模经济增长并行这一表面矛盾的现象。
一、道德的三个世界
评价本文开头所引的这场争论,一个初步意见是双方似乎都未区分私德和公德。私德是小团体(家庭或朋友圈)内的要求,涉及私人的品行;公德则是大范围共同体中的要求,涉及到公共空间中的行为。梁启超在他那篇著名的《新民说》中曾论定:“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运用这一框架来考察的话,一个“毒奶粉”的制作者,缺乏的是“公德”,但不排除这个人可能是个好父亲或者够朋友(具有良好的私德);一个在重大国际活动中表现文明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公德水平,但不排除他的私德可能不佳。因此,从这个视角看,上述争论似乎都言不及义。
不过,细究下来,从私德和公德的角度来评价上述争论,似乎也不到位。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都用“德”字,是不是合适?是不是意味着二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德”之标准?能不能要求二者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标准?
要理清这一问题,可以引进哈耶克的一个分析框架。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哈耶克区分了小团体道德与大范围秩序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两种不同的要求。所谓小团体道德,指的是在家庭或朋友圈这样的小团体中所通行的出于本能的休戚与共情感及利他主义要求。所谓大范围秩序,指的是在超出小团体之外的大范围群体中,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合作所形成的一种规则要求,这里的规则非常不同于小团体中出自于本能的利他主义。什么是市场的规则要求?哈耶克没有明确指出。不过答案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市场机制中的规则要求无非就是两条:不使用暴力强制;不使用欺诈手段。
在哈耶克看来,休戚与共的情感和利他主义的要求,对小团体起着决定性作用,但这样的规则适用于这一小团体中的成员(自己人),却不适用于外人;而在大范围共同体中使用市场机制,可以使我们发现的资源得到集约化的运用,使每个人都能有效地参与生产交换,但在这样的秩序中运行的规则不能用于小团体,否则会使它陷入四分五裂。因此,哈耶克反复强调,“我们必须学会同时在两个世界里生活”,即在小团体中运用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规则,在大范围共同体中运用市场规则。
显然,哈耶克所说的小团体中道德就是前文所谓的“私德”,而哈耶克所说的大范围共同体中的规则类似于前文所谓的“公德”。如果用哈耶克的框架来看,两者内容并不相同,恐怕不能通用一个“德”字。前者才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德”(即与他人感情上休戚与共、在行动中作出利他主义的努力),而后者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德”,只是要求严守市场交换所要求的不欺诈、不强制的规则。用哈耶克的语言来说,在小团体中表现出“德”的行为固然可贵,但在大范围共同体内却不需要这样的“德”,而只需要遵守市场规则。前文所举例子中,“毒奶粉”“瘦肉精”等根本不是“德”的问题,而只是破坏市场规则的欺诈行为;而经济建设、重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敬业与认真,也不是什么“德”的问题,只是遵循市场合作中的规则(对得起别人付给的工钱)。
在哈耶克上述框架的基础上,布坎南于《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一书中进一步命名了三种道德状态:道德无政府状态(所有人或大部分人表现出狭义上的机会主义自利行为,普遍不将他人视为彼此相互尊重和信任的独立个人)、道德共同体(大部分人将共同体中的他人当作自己的扩展部分,爱人如己,共同体内部没有个人冲突)、道德秩序(人们不将别人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但对他人在道德上也并非漠不关心,每个人都将他人当作人类一员,在市场中相互作用,每个人对他人表示尊重并能宽容其他人,每个人都遵守具有普遍性的规则)。道德无政府状态是彻底没有道德的状态,道德共同体状态是将哈耶克所说的小团体中的道德扩充到大范围共同体的结果,而道德秩序就是哈耶克所说的大范围共同体中的市场规则。布坎南接受哈耶克的说法,肯定在大范围共同体中应该采用道德秩序。他坚决摒弃道德共同体状态,因为这样的状态只有在普遍强制下才有可能实现(这也是所有的乌托邦的共同特征),而强制是不可接受的。再说,按照哈耶克和布坎南的看法,人类的合作不需要道德共同体状态。就是说,人类不需要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世界。
不过,马斯格雷夫在同一本书中对布坎南批评说,道德秩序状态并非我们所谓的“道德”,将其视为道德状态是不合适的。在大范围共同体中的合作,除了市场规则外,我们还需要其他东西,“要有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的感觉和对共同体的责任感”。就是说,每个参与市场合作的人除了遵循市场规则外,还要自觉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才能使这样的市场和社会得以运转。没有责任意识,仅靠市场规则,这样的社会是没有的“道德”的,事实上它也无法运转。这样的责任意识,并不要求“爱人如己”,而是对他人承担适当的善意与慈善责任,对社会公共事务适当参与,以及对国家政治责任的一定担当等。
综上所述,马斯格雷夫的意思是,我们不仅在哈耶克所说的“两个世界”中生活,而且应该在“三个世界”生存。就是说在小共同体中生存靠的是本能感情上的利他主义与休戚与共,在市场秩序中追求利益靠的是自愿交换过程中排除欺诈与暴力的规则,在社会和政治领域自觉担当起对他人适当的责任和对国家的义务。在相当程度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已经提出了这样的三个世界,即伦理共同体中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别贯彻着爱、利益与责任的原则。就是说,如果我们接受布坎南和马斯格雷夫的说法,将这三者都称为“道德”,那么显然有三种不同的道德,分别对应于不同层次:小团体中的爱(个人私德)、市场关系中的规则(职业道德)、国家共同体中的责任(责任意识)。这三种层次不同的道德原则,就形成道德的三个世界,每一个人都在同时这三个世界中生存。当然,在这三个世界的道德要求,并非对所有人都相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比起其他人来显然更高。
二、生存在三个世界中的中国公职人员
今天的中国公职人员,对应着中华帝国史上的在朝士人,前者始终生存在后者的阴影之下,被自觉不自觉地加以对比。在延续迄今的中国国家转型过程中,两者既有很强的延续,却又存在相当的断裂,由此造成在判断中国公职人员道德水平时的种种困难。
在帝国时期,在朝士人至少有三重身份:(1)国家公职人员,被雇佣从事某种以公务为内容的职业,获取薪金;(2)百姓教化者,以自己个人的道德水平和模范行为感化治下百姓,以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降低治理成本;(3)公共利益承担者,自觉承担起公共利益促进者的责任(传承文化、改革不良规则等)。这样三种身份,对在朝士人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就是说,既要有职业道德,又要有个人私德,还要有“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在帝国发展过程中,随着帝国日益稳定,国家职能趋于消极,对在朝士人的职业道德中能力的要求越来越低,但是对他们个人私德的要求至少在制度上从未降低。这突出表现在帝国晚期的八股取士制度中,不考察即将进入公职人员队伍的候选者的职业能力,只考察自以为能陶冶人心的“四书五经”。同时,无论是民间还是自我意识,对士人的责任意识的要求始终高调存在,这就是姜义华先生所强调的中华责任伦理。在一定意义上,在朝士人的上述三重身份对道德的要求,对应着本文前述的道德的三个世界:职业道德、个人私德与责任意识。
如果在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相对于中华帝国的在朝士人,绝大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只有第一重身份,即作为从事公务的职业人士,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职能能力、遵守职业纪律等),而对其个人私德与责任意识的要求并不高(或者与普通公民相似)。可能只对于极少数重要政治家,才有责任意识的要求。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从帝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过程中,因而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既非传统帝国的要求,又非成熟现代国家的要求,由此出现了道德要求上的混乱与纽结,或者说陷入某种道德困境。具体而言,这就是,一方面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特别是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比起帝国时期来大大加强,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的私德要求至少在制度上并未降低,与此同时对于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仍高度依赖。对职业道德的要求增强,是现代国家职能大大扩张、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后果。对公职人员私德的要求在相当程度上是传统的延续,对此已有很多的评论,此处暂且不论。这里需要着重讨论的是对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依赖。
所谓对公职人员责任意识的依赖,主要是指社会普遍期待或要求公职人员能够自觉承担起突破既有规则、创造新制度的责任,更准确的说是自觉承担起创造市场的责任的意识。布坎南曾将国家的职能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是执行现行法律的那些行动,即“保护性国家”的行动,第二个层次是生产性职能,也就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第三个层次是制度改革职能,即对新旧规则转换发挥促进作用。显然,作为实际承担这三种国家职能的公职人员,前两种职能要求他们的只是遵循既定规则,这只是他们职业的一部分,在道德上并无特殊的要求(仅为职业道德),而承担第三种国家职能,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对他们的职业道德要求,而是职业道德之外的责任意识。
这是因为,要突破现有的规则进行制度改革,就需要承担职业之外的风险。要承担这样的风险,其动力可能来自于两个,一个是无个人经济利益的责任意识,另一个是有经济利益的市场行为。前者当然是值得肯定的道德行为,但往往因为个人收益与风险而出现所谓的悲情英雄,像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中所包含的那种决绝;而后者实际上所取得的只是某种风险补偿,却因个人获取了经济利益而显得与所谓的腐败难以区分。
布坎南曾经区分了两种追求利益的行为,一种是在有秩序的市场结构中寻求利润的行为,二是破坏市场结构或秩序的寻求租金的行为(如寻求由政府来制造人为的稀缺),前者因创造了社会剩余而有利于公共利益,而后者则因造成社会浪费而不利公共利益。对应于公职人员,如果在有秩序的市场结构中寻求利润(如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而获得利益),那当然不属于腐败行为,不违背任何道德;但如果他破坏市场结构或秩序以寻求租金,那当然是一种腐败行为,破坏了职业道德。因此,布坎南对寻求利益的两种行为的区分,对分析公职人员的道德是有帮助的。
不过,布坎南没有言及的还有一种行为,那就是创造市场机会的分利行为,就是说公职人员通过突破现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则,通过创造市场和生产性机会来促进经济成长,并在此过程中分享利润。这种行为,无关个人私德,也无关职业道德,在相当程度上也符合了责任意识,但因为未做到真正的大公无私而显得道德上不够。正是在创造市场的分利行为上,腐败与道德问题显得复杂起来。
正如波兰尼所强调的,在前现代国家从来不存在今天的市场经济,西方现代国家的市场是15至16世纪政府用权力创造出来的。同样,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市场经济的产生,也是权力创造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公有制与计划经济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国家的正式制度。但这样的制度由于摒弃了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破坏了现代经济成长的可能。因此,对公有制与计划经济这种正式制度的任何一点突破,都会带来自愿交易行为的增加并有利于整体经济的成长。显然,在此前提下,不可能坐等作为组织的国家进行正式制度的整体改变,而寄希望于民间力量及公职人员对微观制度的突破。
民间力量的行动,在相当程度上由获利动机驱动,此处暂且不提。而公职人员的行动,既符合传统中对士人责任的要求(实现公共利益),又可能得到个人的好处(对冒险的补偿)。这种创造市场的行为,大致上有以下几种:(1)资源市场化,即想方设法突破正式制度限制,把政府手中掌握的非市场化资源,投入市场,从而获得估价和增值的机会;(2)扩大市场规模,即突破制度限制,积极主动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增加交易品种,从而增强市场分工与经济活力;(3)降低交易成本,即突破正式制度约束,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障碍,使市场交易得以更低成本进行。创造市场的行为,如果公职人员未从中分利,则是值得肯定的责任行为,但似乎让个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如果公职人员从中分利,则不符合中华传统的责任伦理,但似乎很难简单地认定其为腐败,因为它创造出不曾有的市场并促进了经济的成长。由此可见这一创造市场的分利行为之复杂。更为复杂的事,如果这种创造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公职人员所掌握的资源进行的,或者创造出市场后又利用行政权力独占新生的市场,那就将创造市场的分利行为与破坏市场的寻租行为混在一起。这就是中国经济增长与腐败横行同时并存这一似乎矛盾现象的原因所在。
举例言之,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商店极少且为国家垄断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行政部门的领导决定利用本单位所在地理位置的优势“破墙开店”,由自己的亲属开一家商店,同时又动用行政权力禁止其他人在附近开同样的店铺。在此例中,该公职人员所获经济利益是通过创造市场而获得的,经济将因此获得增长,是一种典型的分利行为;但因利用了公共资源并运用权力寻求垄断,又是一种破坏市场的寻租行为,一种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的道德涉及到三个层次:个人私德、职业道德与责任意识。如果按现代国家的要求,那么评判当前中国公职人员的道德,只应评价其职业道德(部分重要政治家可能有责任要求)。公职人员的获利行为,又可分为创造市场的分利行为与破坏市场的寻租行为,后者当然是缺乏道德的表现,而前者在相当程度上很难简单用道德要求来指责。在转型期的中国,混乱与复杂就在于:一方面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有越来越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受传统的影响,对公职人员的个人私德及责任意识仍有较高的要求(虽然这种要求在降低),由此造成民间对官员道德水平的普遍失望;一方面以责任意识要求公职人员积极行动以创造市场、实现公共利益,很多公职人员也确实参与创造了市场,这是中国大规模经济增长的部分原因,另一方面又因在理论中未区分分利行为与寻租行为、在现实中又确实难以清晰区分的情况,出现了民众认知上上的官员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道德的三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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