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趋势:
必须准确判断国企改革的发展趋势
——国企改革再出发系列评论之五
把握历史是为了更科学地把握未来。未来的历史早已在昨天的历史和今天的作为中埋下了伏笔。国企改革号称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工程,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找不到环境、条件相似的参照物。前苏联社会主义的失败,当前欧美资本主义的成功,都不能简单地比作我们的前世和今生。国企改革至今,奠定了一个什么样的基础,具备着怎样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要使得这样的分析和判断符合实际,必须将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相结合。否则,脚踩西瓜皮,走到哪里算哪里,理论成了任意打扮的丫头,最终极有可能走向历史虚无主义。
改革之前那些原来意义上的国企,在形态上可谓五花八门,归属上则如过海的八仙,什么稀奇古怪的都有。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实行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以来,全国的国有企业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层次:
第一层次: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企业简称“央企”。目前,国务院国资委代表中央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施监管的央企有122家(2011年)。另有由财政部监管的金融类企业,国务院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如烟草、黄金、铁路运输、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众多企业,都应该列入央企的范畴。由于央企特别受舆论关注,再加上拜各类腐败、垄断、高薪和红利问题,“央企”成为当今媒体和网络上出现频率较高的名词。
第二层次:省属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本文简称“省级国企”。与央企的涉足领域相对应,主要是那些属地性相对明显的重要行业和自然资源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仍属于优质的国有资产。省级国企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监管的国企,其“属性”问题其实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即所有权究竟应该属于中央政府还是属于地方政府。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由于事实上享有了出资人权益,所有权之争就算是暂且搁置。虽然省级国企存在的问题丝毫不亚于央企,但是却不大为舆论所关注。即使个别企业被曝出丑闻,也因属地性而很容易被其他信息所淹没。
第三层次:地市县属地方企业——由地级市及以下级别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本文简称“地市县级国企”。该类企业属于“抓大放小”战略中“小”的部分。现存的主要是那些在国企改革中存留下来,或是在市场竞争中侥幸发展起来的国有资产。地市县级国企其实也面临着所有权归属的大原则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别说中央政府根本不可能进行管理,就是当地省政府也无暇顾及,多由地市县政府说了算,完全掌握了其改制、破产、转让过程的生杀大权。“一卖了之”、“一卖就灵”和“靓女先嫁”、“丑女陪嫁”,就是这一层次国企改革的产物。
判断国企微观层面的发展趋势,必须将其细分为央企、省级国企和地市县级国企三个不同的群体,然后根据不同的地位、作用和监管权限,才能更准确和更有针对性。
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发表国企改革在企业微观层面的发展趋势研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