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前规定相比,《办法》在多个方面作出大的调整。其中,“非金融企业可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与 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等10城市试点尤引人关注。
经过3年多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已证明其是普惠大众、助推内需增长的动力之一。而在新一轮金改大幕开启以及“发展普惠金融”、金融创新推动下,消费金融公司将进入新一轮发展时期。有迹象表明,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潜力值得期待。早在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便明确提出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这都将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进一步打开政策空间。
扩大出资人范围
据了解,新版《办法》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是为了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实际上,承担拉动消费任务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以来,已证明了其普惠大众、拉动内需增长的作用,但同时,“瓶颈”也渐渐显现。例如,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
此次完善修改《办法》,最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办法》规定,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且将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
这也意味着,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将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办法》还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此外,《办法》还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是为了促进股权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另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
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发展
为适应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发展,《办法》除在“投资人类型”进行增加外,还对“营业地域”、“吸收股东存款”方面进行了调整。
从内容来看,《办法》首先取消了消费金融公司营业地域限制,也就是改变了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对此,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同时,在增加了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方面,今后消费金融公司可“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银监会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除此之外,此次新《办法》还调整并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
《办法》规定,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是为了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发展潜力值得期待
从发展历史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不过,虽然出现时间较晚,但在3年多的试点期间,却充分发挥了其“小、快、灵”的特点,并通过与众多商户开展广泛合作,开发出独具特色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满足了不同群体消费需要,丰富了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不过,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业内人士均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探索。现在普遍的看法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银监会表示,经国务院同意,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银监会表示,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上述负责人强调。(记者 杜金)
金融观察:消费金融公司将步入发展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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