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家中猝死后,其妻子要求继承公婆财产,但他的弟弟和妹妹却拿出了该男子生前所写的放弃继承的证明。这张证明是否有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罗某诉称,张大华、张小丽、张小美、张大明系张老汉、刘老太夫妇之子女,罗某是张大华之妻。张老汉夫妻生前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产,现价值200万元。2005年,罗某与张大华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居住,对公婆的照顾较多。2007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2011年8月26日,张大华在罗某外出期间猝死。现罗某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
但是,张大明等人辩称:张大华与罗某夫妻关系原本不和。2008年,4个子女在长辈主持继承时,张大华明确表示放弃对父母房产的继承权,并提出书面公证申请,后因到公证处咨询得知,放弃继承权公证不是必须程序,因此没有进行公证。2009年,兄弟姐妹4人在姑母的主持下,对父母遗留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张大华在场没有表示异议,但并未签字。 2011年8月26日,张大明和张小丽、张小美因联系不到张大华,在干休所的主持下,撬开张大华家门后,发现张大华已经死在客厅中,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当时罗某已经搬出另住,对张大华的死亡时间也不知晓,她对张大华的死负有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大华本人是否作出过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张大明等人提供了用于证明张大华放弃继承权的申请,罗某对此不予认可,在此情形下,张大明等人有义务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鉴于字迹鉴定中心以样本不足无法鉴定为由终止本案鉴定,张大明等人未能通过鉴定程序或是其他方式证实公证申请确系张大华本人书写,因此,一中院判决罗某、张大明、张小丽、张小美每人享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