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的强拆噩梦
四间二层房被当附属物
2007年12月18日,年近八旬的老人周公武,尚在走亲访友期间,他家的四间二层房屋一夜之间遭遇强制拆除,指挥并亲自带着“执行队伍”实施强拆的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
周公武家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原先属于温州市瓯海县庄泉乡)的平原园地。他全家七口人拥有的四间二层住宅属于农村私人房产,是三十年前向当地县政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国当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于1983年获得温州市原瓯海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政府允许他使用143平方米的宅基地建筑私人住宅。
几十年前得到行政许可所建造的四间两层房屋,周公武享有合法物权的私人房产,却在2007年遭到政府的强制拆除,迄今为止,强拆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甚至周公武事先都不知道有人要拆除自己的房子,而允许拆掉周公武房子的协议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和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委会所签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
该协议中称,“……对开发区滨海园区丙方所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地面附属物进行一次性政策处理补偿……,”“……补偿费待丙方(新川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根据本协议书及村民代表大会有关会议记录一次性支付给丙方。补偿到位后,丙方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地面附属物(包括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区滨海园区所有……”。
这份协议书似乎忽略了地面建筑物的全部所有权人的利益,而物权人之一的周公武,就是由于这份协议而受到巨大损失的受害老人,他家的房子正属于协议中所说的“附属物”。而这个所谓的附属物是周公武夫妇和他们三个未成年的女儿的栖身之所。
自己通过行政许可所获得的宅基地以及合法建造的房子怎么就成为了争议土地的附属物?周公武的房屋和他所享有的权利就像土地上的杂草一样不值一钱、任人践踏,至于被上诉人村委会,并没有资格和理由在未经周公武本人的同意而签下这份协议,更没有权利把周公武的房子作为附属物交给经济技术开发区。这份协议背后存在着怎样的隐情?
所谓的协议书是当时任新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王宝有签署的,但他却证明这份协议是伪造的,“……2004年12月20日,龙湾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电话传呼本人到局并带村委会公章,……本人在所谓的材料上按两只手印,后来大队长提出三个条件:一是无条件配合征地,二是村长自愿退职,三是去坐牢。他的态度严肃,硬软并施。……在长达整天的精神折磨,我只得无奈选择生活,答应签字,口气一松在短时间内镇纪委书记范朝阳和工业办公室人员金上迪送来《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签字后,本人不愿意盖公章,又僵持了好几分钟,最后还是又无奈盖了村委会的公章……”。这是时任新川村村委会的王宝有关于这份协议的陈述,王宝有知道自己没有权利签下这个明显荒谬的协议,然而“为了生活”他还是“无奈”勉强地签下了。
而周公武家的宅基地就这样被光明正大的定义为“附着物”,强行拆除,直到现在也没有给予任何赔偿。
征地还是强拆?
征地行为在中国大大小小的城市无处不在,然而也常常伴随着强拆的丑闻。周公武家房屋被强拆的事件本身可以是正常的征地行为,周公武的房屋因温州市人民政府建设需要征收而遭遇全部拆除,本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所遭受的损失给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
周公武家的房屋由于温州市政府在申报征地过程中非法伪造前述材料,进而被划入浙江省政府“浙土字B(2005)10479号”征地批文的征地范围内,致使他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被国家征收。
但是,周公武家却没得到任何的经济赔偿,因为在实际的征地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是按照上述和新川村村委会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做出了“一次性政策处理补偿”,暂且不说协议时通过什么方式请村委会书记签署的,协议本身就极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协议中并没有提及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人周公武,没有考虑他的房产,无视他所享有的,只是把其作为地面附属物中的一部分,协议中要补偿的对象只有一个就是新川村。
其次,在征地具体程序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公室违法的将周公武的四间两层房屋作了“一次性政策处理”,而周公武对这件事毫不知情,这也严重违反了征收土地的常规程序。
因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被征收一方的周公武应该拥有听证的权利,而作为温州市政府职能部门的一方在签定该协议时,根本就没有同周公武进行任何协商,因而也根本未经他同意,甚至他是毫不知情的。这份协议显然是剥夺了周公武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权利以及知情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
征地最首要的环节是用地单位与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达成一致意见,这个意见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可以做出的决定。在征收周公武家的房屋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告知周公武,和他协商,愿不愿意转让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已经年近八旬的周公武是不愿意转让房屋的,一家人是不愿意房屋被拆除的,但是并没有人问过他们,在村委书记无奈签下那份征地补偿协议之后,他的房子就属于开发区,并且被强拆了。
事先告知、询问、协商也不只是走一个程序,而是在征地的现实问题中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告知、询问、协商是对被征土地一方的尊重,现实中出现的征地问题大多是征地的一方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的,因此如实的告知情况,平等的进行协商就更加重要。
无奈的诉讼之路
家中房屋被强拆,事先没有通知,事后没有任何补偿,自己的各种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于是周公武开始他长达五年曲折坎坷的寻求权利救济之路,无奈地走上了漫漫维权征程,先后多次向国务院信访办、全国人大信访局、温州和浙江省的信访部门上访,五年的时间似乎并不是太长,然而对于周公武、一位耄耋的老人来说却是非常残酷的,这本应是享受天伦、颐养天年的美好时光,现在却要为自己被强拆的房子四处奔波。
最初,周公武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的赔偿诉讼。
温州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分别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温龙民初字第129号”、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浙温民终字第1508号”的民事裁定,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011年3月31日,周公武向温州市政府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温州市政府应对温州市征地事务处非法伪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所有房产和宅基地的损害事实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011年04月27日,温州市政府作出“温政行赔[2011]第5号”《行政赔偿不予受理通知书》。
仔细阅读这份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温州市政府这个决定是在基本事实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做出的。
首先,周公武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是温州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其房产和宅基地,但温州市政府却混淆为周公武是因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国家赔偿,并据此做出了对原告丧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不予受理的决定。
其次,温州市政府还错误地认定导致周公武丧失所有房产和宅基地的原因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6]-0630号”批文准许农村土地征收所致。
事实上,所争议的房屋所在地位于农村平原园的建设用地,而“非浙土字B[2006]-0630号”批文所准许的农用土地的征收范围。
可见,温州市政府并没有对周公武递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周公武的代理律师认为,温州市政府做出的这个行政不予受理决定是“无视其职能部门在征地审批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承认更正,是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违法拆除的客观事实。”
2011年11月18日,周公武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擅自变更行政许可违法以及行政赔偿纠纷。
随后,受诉法院曾两次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其诉状,2011年12月14日,法院以超出诉讼期限为由作出“(2011)温龙行受字第1号”不予以受理的行政裁定。
周公武不服进行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02月03日作出“(2012)浙温行受终字第1号”之终审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2年3月12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2012年3月初在电话中要求原告将先前确认行政违法的诉讼请求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分解为两个诉和两份诉状……
2012年4月20日、2012年6月6日龙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6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再次做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大致有三个理由:
一.在上世纪80年代新川村的移民迁居中,根据被告证据“私人建屋地基申请表”的内容,原告(周公武)两位成年儿子作为户主获批宅基地,按照当时新川村移民迁居的习惯方式,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应计入拆屋还基的范围。
二.《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确认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补偿到位后天河镇新川村征地范围内所有地面附属物(包括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区滨海园区所有,被告在相关补偿款到位后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系用地单位的平整土地行为,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第一个理由,周公武的代理律师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用来说明周公武家庭成员的证据是“瓯海县1987年9月的私人建房情况审查表,共有十二份,均系复印件,在所有十二份瓯海县私人建房情况审查表均没有涉及到周公武的情况;而被告在其答辩中认为,原告周公武的长子周立尧当时已生育二子,于1986年获得整体搬迁后新安置的宅基地2间,次子周立苏当时未生育,于1987年获得整体搬迁,周立尧、周立苏在私人建房情况审查表均有相应的申请。
周公武的律师认为,原告儿子周立尧、周立苏均系有独立的家庭,他们的建房申请,没有理由影响到周公武四间房产的安全问题;况且,周公武当时除了两个儿子成家立业有各自的门户之外,周公武夫妇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女儿,一家五口人居住至今(四间房产被拆除之前)。
而被告用来证明“拆屋还基”的证据,原告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是是庄泉乡新川村与瓯海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于1987年12月01日所签署的有关新川村部分移民要求拆屋还基、复垦耕种的内容,涉及到1986年6月、1987年10月的两批移民。
“协议书没有涉及到新川村所有村民的迁移问题,也没有谈到周公武是否移民的问题,因此,是否“拆屋还基、复垦耕种”的问题,与我们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
承办律师还认为,“退一万步来说,假设周公武在协议上有签字而没有履行“拆屋还基、复垦耕种”的约定,那么只能是由协议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而政府部门则没有任何行政职权进行“拆屋还基”,不仅没有法定授权,更无约定的权利。”
对于第二个理由,法院认可伪造的且并未出现在征地审批材料中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从而认可了按照这份协议所实施的违法拆除,而无视正规的征地法定程序,无视公告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而第三个理由就更加站不住脚,即使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忽略了许多事实,却无法忽略周公武的房子被拆了却没有得到赔偿这个最简单的事实。
周公武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建房所使用的宅基地经过当时瓯海县人民政府获得行政许可,这样的合法权益本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如此解释道。
从民事诉讼一审到二审,又从行政诉讼一审到二审,周公武在温州的两级法院来来回回进行了四场诉讼,起初是龙湾区法院认为争议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温州中院表示赞同而予以维持;后来,同样也是龙湾区法院却又一次认为,周公武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龙湾区法院驳回周公武起诉的行政裁定,温州市中级法院将在2012年08月27日进行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是否会再一次认定不属于争议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们拭目以待。我们认为,温州两级法院不能总是永远作出冲突、矛盾的裁判文书,应当为八旬老人给个说法。
(作者: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