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风险警示板股票设置的不对称涨跌幅制度在市场中引起较大的争议,不仅在于其导致了沪深ST类个股的大幅下跌,更由于该制度本身的助跌不助涨作用而产生的不公平。当然,既然是征求意见,那就说明还需要听取市场的意见后再进行完善。而上交所日前表态称将“对方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其闻过知改的决心与勇气无疑值得赞赏。
由于投资文化、投资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A股市场的投资者向来崇尚投机,并且还常常上演疯狂的举动。监管部门打击市场的炒差、炒小以及炒新等“三炒”行为,显然亦是有的放矢。但无论是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亲自力挺蓝筹,还是监管部门对于“三炒”行为的打击所进行的引导,蓝筹股就像扶不起的“阿斗”,至今也没有起色。因此,上交所的不对称涨跌幅制度,某种意义上也存在力挺蓝筹的意味。
自1998年4月份某些上市公司因业绩等原因被风险警示之后,不同于正常公司的涨跌幅制度亦随之出现。对于ST类公司而言,由于其本身蕴藏着的风险较大,并且由于市场投机行为猖獗,将其涨跌幅定格于5%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鉴于投资者不爱蓝筹爱ST,不爱投资爱投机的习性,进一步“打压”ST类个股的日涨幅上限,同样是有必要的。只不过,此前上交所在制度设计上造就了人为的不公平。
上交所既然要设置风险警示板,为了真正起到警示的效果,该板经过修改和完善后的涨跌幅限制应该会低于目前ST类个股的5%,但不能丧失“对称”这一根本宗旨,否则同样有违公平。笔者建议,为了打击市场疯狂投机行为,将ST类个股的涨跌幅不妨限制在2%或3%。即使是跌下去不容易,但更要让其涨起来很难,如此的风险警示才能达到目的。
目前沪深两市挂牌的ST类个股有130家之多,在上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与完善,并且对ST股票涨跌幅进行调整之后,深市是否会采取相同的举措值得关注。但就像涨1%跌5%的不对称涨跌幅有违公平一样,在A股市场中,如果沪深两市的ST类个股实行不同的涨跌幅制度,显然亦是不公平的。笔者以为,无论是正常公司还是ST类公司,沪深两市的涨跌幅制度都应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