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社会


权力与社会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在《权力与社会》中,我准备讲四个问题: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个人主义;鲜活有机的社会与机械呆板的政府。
 
1、天赋人权
 
天赋人权是因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而被称为“自然权利”。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这些先哲认为,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则(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自然法则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这种权利,人们之间相互缔结契约,成立国家,形成共同力量,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侵害者。人不仅有生存之权、追求快乐、幸福之权,而且有自由、平等、参政、议政之权,更有推翻残暴统治者的责任。
《神曲》的作者但丁·阿利盖里认为唯独人类才有“自由的意志”,他曾经写有一篇奇妙的文章《论世界帝国》,文中他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政治和宗教平等,政教分离的观点,向君权神授、教义高于皇权和教会至上等观点提出挑战,并在当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人权概念,强调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帝国的奠基石就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情,世界帝国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人类智能的全面发展;《十日谈》的作者薄伽丘也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可见,在文艺复兴时期那些先驱者为了争取人权都做了很大贡献。无论是世界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人权都是基石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又是民主的起点,是民主社会的出发点,是民主社会必须尊循的核心理念。它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男女,它不分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
人必须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权利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它有三个属性:(1)天赋性,权利出于人的自然天性,不是由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政府赏赐的;(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
权利界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换一种说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相反,当人的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人们可以起而反抗,甚至改变政府。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影响深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其中宣讲到:“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这些二百多年前传来的铿锵有力、振聋发聩的历史先声,至今仍然在召唤人们奋起抗争,勇敢地捍卫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
近代以降,人们设计和制定了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行法治、主张军队国家化等,都是为了进一步维护、丰富和发展人权。
 
2、人民主权
 
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公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表现为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或通过直接创制与复决等方式,制定或修改法律,选择和监督政府。
古代的民主思想中就蕴含着人民主权观念。古希腊和罗马的城邦时代,城邦国家在理论上属于全体自由民所有,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希腊文中“民主”一词的原意即“人民的统治”。伯里克利把民主制度解释为政权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参与城邦的最高治权,是公民的本质特征。著名演说家西塞罗把国家称为“人民的事业”。那个时候人们还不知道代议制度,所谓人民的最高权力是通过直接民主的形式实现的。虽然那个时候公民或人民的概念十分狭隘,奴隶、外邦人、妇女等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外。
在法国,十六世纪反抗专制王权的斗争中,胡格诺教徒中产生了一批反暴君派政治思想家,他们或者以契约论为依据,或者诉诸于历史传统,声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的同意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国王的权力是人民的委托,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继续行使他的权力,人民有权拒绝服从甚至反抗暴君。
新教思想家乔治•布坎南和天主教法学家胡安•德•马里亚纳使反暴君派思想更具人民性和非宗教色彩。他们认为,在建立国家时,人民不是通过代表而是直接与统治者订立契约,把权力委托给了国王,人民仍然是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和任何个人而不仅仅是他们的代表,都有反抗暴君的权力。反抗暴君不仅是宗教责任,也是世俗的权利。这些思想构成近代人民主权思想的直接来源。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期间,这些思想被广泛接受和发挥。以约翰•利本尔为首的平等派提出了激进的民主纲领,最早阐述了人民主权思想。他们要求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一律平等,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议会和政府的权力是代表性的和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卢梭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人们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力都转交给了集体,在由这样的契约所建立的国家里,所有的人在政治权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人民集体经常表达出来的意志成为“公意”,它构成主权。主权即公意的运用。人民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必须由人们直接行使,不能被代表,它是统一的,也不能被分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应该执行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监督。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任用和罢免他们。
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十八世纪美国民主思想家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代议制度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人民主权主要表现为人民选择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并使它与法治和分权原则结合起来。这些思想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也得到法国《人权宣言》的肯定。从此以后,人民主权原则成为欧美民主国家的主要宪法原则之一,成为世界各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中的战斗口号。
 
3、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的出发点是一种性善论,相信个人有充分的理智,能够明辨是非曲直,在社会中找到适当位置而支配自己的命运。同时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有如细胞之于生物机体,公共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而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服务于其他目的的手段。社会乃个人自愿结合而成,只是服务于个人的手段。个人主义反对一切外来支配,无论出自政府、教会、家庭还是传统习俗。要求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以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对国家的作用持怀疑与批判的态度,主张无为而治,政府权力应降至最低限度,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小政府说”。
个人主义并不是象别有用心的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是极端自私的同义词。个人主义以个人为中心,但承认社会有众多个人,人人平等,因而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等权益和自由,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控制自己的行为。这就有别于以自我为中心而不顾及他人的利己主义。此外,个人主义视国家为一种“必要的祸害”,负有维护法律和秩序,保护个人安全,履行契约等使命,但是国家和政府又常常对公民造成伤害。这也不同于主张立即废除国家的无政府主义。
近代以来,个人主义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影响有所下降。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所谓的“集体主义”实则是专制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深深危害了部分地区经济的均衡增长,导致权力的集中和专制,严重损害了该地区人民的利益,如前苏联和东欧,以及今天的北朝鲜等。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专制主义的泛滥,又使部分地区的国家如北约等疑心和忧虑增加,加强了军备竞赛,相互之间的刺激与相互激荡,又使得全球人民的利益消耗在无谓的军备竞赛中。那些有核国家的核储备,足以让我们的家园——地球毁灭无数次!更可悲的是,那些后起国家的领导人无视本国人民的利益而一心谋求有核国家的地位!其实,这都是专制主义、霸权主义无视个人主义的存在。因此,经过反思后人们重新认识到,个人主义终将再度成为人类构造现代国家、乃至全球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4、鲜活有机的社会与机械呆板的政府
 
社会是一个广泛的范畴,如家庭、商贸、科学、艺术、宗教和信仰等等,它不是由不同组织构成的聚合体,而是由各个有机部分所组成,每一个有机部分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它们的存在不必依赖国家,它们也不必屈从在政府的权威之下为自己设立法则、规矩,它们服从的是自己那个圈里的自然形成的最高权威,那是一个不允许国家政府来干涉、也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凌驾于它们头上。
    社会是鲜活的、有机的,而政府则是机械的、规范的,政府与社会之间有着显著的特征差别。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后来发展的一切都直接源于被造之始。这一点,从家庭、血缘关系上一下子就能看到,从男女婚姻上就能看到,从一夫一妻制上就能看到。孩子之所以存在是人本身的繁衍能力,在一个家庭里,孩子们自然而然地具有兄弟姐妹的关系。当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也会结婚。所有这些关系都来自血缘和其他关系,这些是主导整个家庭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切关系中,没有机械关系。发展是自动自发的,正如枝叶从树干上长出来一样。虽然人们的行为已经对这一切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但家庭依旧是社会学中最基本的范畴。
    在生活的其他范畴里也是如此。按照基督教的说法,因为罪的缘故,人类已经失去了乐园,大地长出荆棘和蒺藜,我们必须终日劳作才能吃饱。但是人类一切努力的最主要目的仍然是在人堕落之前治理地球家园。这个治理除了运用我们自身能力之外别无他途,科学不过是人类将人类的思维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用到宇宙万物之中。艺术不是别的,乃是我们丰富想象力的自然产物。这些生活中的基本特征都是来自最初的创造。所有一切的生命形式,都是根据自然而然的自然法则发展起来的。
    政府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政府是人类为了消除自私与邪恶而构建的联合体。即使不存在自私与邪恶,还是会有一种需要来将众多的人和家庭联合起来,这一联合是在自然权威之下的联合,这将是一个从人们心底开始到外在形式完全统一、和谐平安的自然王国。那时,全世界除了这个自然王国之外,没有任何国家存在,自私与邪恶已经完全消失,人们平等地享受劳动和作息,愉快地享受短暂的人生,而不是在无休无止的纷争中虚度人生,并且试图与其他星球的智能生命进行沟通和合作,构造和谐、平安、幸福的宇宙社会。
    然而人类的罪恶将这一理想销蚀殆尽。此后,各国各族渐渐形成,人们在各自国家建立政府。这个政府不是自然应有的,而是一部机械构造的工具。这是一个错误状态下随之而来的补救,犹如一棵即将倒伏的植物边上用来支撑它的棍子,否则,它那与生俱来的软弱必然使它倒下。
    政府是佩剑者,其剑有三层意思:它是公义之剑,用来对罪犯施行惩罚;它是战争之剑,用以保卫国家的利益、权力与荣誉;它也是维护秩序之剑,平息内部的叛乱。政府的最高责任是主持公义,其次政府也有责任管理好国内外的事务,使本国人民的生活得到更好的发展,使他们安居乐业,同时尽可能地帮助其他国家的人民摆脱困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国家里,一方面社会中的各个有机部分在各个层面上自发地自在地发展;另一方面,在它们之上又有一个政府的机械力量将它们联合在一起。所有的摩擦和冲突也都由此而来。因为,政府的机械权威总是倾向于要侵犯人民的社会生话,总想机械地安排、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而社会生活又总是在设法摆脱政府的控制权威。事实上,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国家的稳定都是有机的社会生活与机械的政府权威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今天,民主进步地区的在宪政制约下的民选政府相对重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那些极权的、集权的、全能的、自我授权的政府则十分强调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竭力完全一致地安排人民的生活。政府的专权必然导致政府专制,最后走向与人民的对立,最终被人民抛弃。
事实上,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一方面是机械范畴上的国家权威,另一方面是有机范畴上的社会各层面的权力。在这两个范畴之内,都有各自的主权。每一个生活领域里都有自己的权威。
江山代有才人出。天才具有一种权威,天才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方面对人们的思想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对人类的整个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天才的这种权威是自然的恩赐,这种权威不向任何人负责而仅仅向自然负责,因为是自然赋予天才这种能力。
同样,在艺术的范畴内也是这样,每一位艺术大师都是艺术王宫里的国王,既不是出于继承也不是被册封,而单单是因为自然的恩典。这些艺术大师同样具有权威,同样不必向任何人屈服,并受到人们对他们艺术天才的尊敬。
    这一点也可以用到个性的权威上,人与人之间不尽相同。有人心胸狭窄,翅膀不比麻雀宽多少;有人则宽宏大度,对人极具吸引力,犹如展翅雄鹰;更有王者风范之佼佼者,成为他们自己所在领域内的权威,不论是人们远离还是反对,他们的影响力仍然不可阻挡。这种种现象在生活的所有层面里比比皆是。无论在工厂里,在商店里,在市场上,在贸易中,还是在航海业,甚至在慈善机构里也不例外。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人因他的个性、他的天赋和具体的环境而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到处都有这样占主导、支配地位的人,但这种主导、支配并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一种有机的现象,是生活自己的主权  
    出于同样的有机主权,与这种个人的权威并肩而立的是整个领域里的权威。例如,大学在学术研究上占主导地位;艺术学院拥有艺术权威;技术协会在发明创新上;工会在工人中等等。各行各业都在各自的范围内承认这种完全独立的权威。在这些学术、艺术、技术权威的有机范畴后面,是家庭。每个家庭都有自己在婚姻、教育、财产和亲属之间关系上的主权;家庭的自然领导者主动地行使他的权威,这种权威不是来自政府也不是来自什么人的恩赐,父母的权威来自生命的本身。而由家庭联合形成的社区如城镇,如乡村,也形成它们社会生活的存在,这是出于生活本身的需要,因此也必须有它们的自主权。这就是社区自治(关于社区自治我将另文阐述)。
在这些范畴里,政府不可将它的法规强加上去,政府必须尊重生活自己内在的规律。同时政府也有自己的责任,不可无视,不可改变也不可破坏社会各个领域的主权。科学、教育、艺术、工业、商业、航海、宗教、家庭生活或者任何其他人际关系都不应该被迫来仰望政府的恩惠。国家永远不应该成为一条触角遍及八方的大章鱼,把生活的各个方面给搞僵化了。政府必须明确、守住自己的岗位,应该尊重、维护每一种生命形态,它们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神圣的自主权。
当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政府在这些领域有三重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每当不同的领域之间发生冲突时,政府应该指出双方各自的界限;(2)任何地方发生滥权时,政府应当保护个人,保护较弱的一方;(3)政府以行政手段调整经济、维护国家的稳定。
即使赋予了政府这三重权利,政府仍然不能作一切决定。法律必须规定各方面的权力,人民必须具有不可征服的权力以防止政府的滥权。这是一个政府的权力与社会各领域自己的主权根据宪法相互合作的问题。
在现代,议会或国会的责任是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社会各个领域、各种团体的自由与权力,若有必要它们可以联合起来反对政府,因为这种联合起来的力量要比个人的抵制更为有效,也更容易与政府合作。但是,无论形式上如何改变,政府的职能不变:以民主的、健康的、有秩序的方式来保障包括各阶层、各领域、各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对立法的影响。
 
2012年5月20日,星期日,小满,三门峡上阳书院